黑政发〔2014〕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4〕3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哈尔滨警备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哈尔滨铁路局人武部),各县(市、区)人武部,各预备役师(旅)、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纠纷,妥善处理好涉军涉法问题,切实维护好部队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部队与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有利于促进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有利于强化官兵依法办事观念,推动依法治军方针的落实;有利于推动落实政府责任,保障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更是各级政府和驻省各部队的共同责任和重要任务。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当前,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军人军属涉法问题日益增多,部队和军人军属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驻省各部队要站在国防安全和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共同把法律援助拥军维权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加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实施力度
(一)进一步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覆盖面。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营以下军官、士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荣立二等功以上军人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二)适度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要逐步将民生领域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规定事项范围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三)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按照国发〔2014〕37号文件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分别在省军区、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武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其他团以上单位可设立联系点,依托驻地军分区或人武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服务。驻省各团以上部队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分别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的联系协调,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做初步审查后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每周派人参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值班、接待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所在单位要提供专门办公室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条件受限的单位可采取与业务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保证站点规范建立和正常运行。
(四)优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办理程序。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受理程序,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对行动不便的老年或者残疾军属,要提供上门服务;为军人军属发放“法律援助卡”;根据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状况,采取日常法律咨询与定期组织集中咨询活动相结合,以及利用“12348”法律咨询专线、开通网上专栏等方式,及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为官兵解疑答惑。
(五)建立完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省内各市(地)之间要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机制,开通省内异地协作机制“绿色通道”,为军人军属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且应由省内其他市(地)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引导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予以协助;要建立省外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和外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联动机制,对省际之间法律援助协作的事项,由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统一对外联络、协助,积极保障在省外服役的黑龙江籍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方便黑龙江籍军人军属异地维权,提高法律援助办理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六)提高办案质量。认真履行受理、审查、指派等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军人军属案件性质、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和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人,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推进信息化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应用,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健全办案质量监督机制,加强案件质量检查、回访当事人等工作,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疑难案件,加强跟踪检查,努力为军人军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三、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提供政策支持。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及时调整我省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把与军人军属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实现应援尽援。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基金,确保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要积极配合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要多方开辟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提供捐助,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要深入开展全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调研,及时掌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健全军队和地方统筹协调、需求对接、法律援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军人军属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对重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和情况要及时总结上报。
(四)着力加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部队基层,广泛宣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宣传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及办理程序、受援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要着力宣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及联络员职责,使军人军属掌握法律援助维权渠道。驻省各部队要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纳入军队政工网宣传内容。
四、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统筹协调,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军队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建立军地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解决问题、协同推进。各级政府要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双拥共建活动范畴,纳入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之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工作落实。
(二)要加强指导,建立衔接工作机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联络员培训纳入到全省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计划。驻省各团以上部队要大力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和业务开展,选派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必要时,可请求省军区法律顾问处选派军队律师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军地双方要建立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网络。
(三)要落实责任,建立奖惩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军区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查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检查考评活动,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成效作为考核法律援助机构年度工作、综合评价法律援助人员和评选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大力宣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军区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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