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3〕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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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










黑政发〔2013〕1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省地理国情现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提高地理国情信息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服务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省行政辖区内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普查内容: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形地貌、植被覆盖、水域、荒漠与裸露地表等类别、位置、范围、面积,掌握其空间分布状况;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类别、位置、范围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

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从2013年6月开始至2015年12月结束。

(一)普查工作准备阶段(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主要完成成立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规程,开展普查培训和考核,全面部署普查工作等。

(二)普查工作实施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主要完成像控点测量、影像制作、地理国情要素采集、地表覆盖分类、外业调查与核查、内业编辑整理工作等。

(三)普查成果整理汇总发布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主要完成普查信息的入库整理、汇总、统计和分析,形成普查报告,编制各类专题制图数据,发布普查结果。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这次普查工作作业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地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做好地理国情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及时提供本地区普查所需的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与相关资料,并对普查实施单位在后勤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工作任务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普查工作,按时报送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对外发布。对在普查工作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二)保证普查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质量意识,按照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质量控制要求,加强技术培训和有效监管,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完整、可靠。

(三)建立监测机制。要以此次地理国情普查形成的本底数据为基础,形成我省地理国情监测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全省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全省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等变化情况。

(四)加强普查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在做好相关数据保密工作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宣传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进展情况,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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