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3〕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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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3〕1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条例》,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红十字事业是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各级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得力助手。近年来,我省各级红十字组织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积极发挥其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扎实推进备灾救灾、人道救助、应急救护等工作,积极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人道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民间对外交流的重要渠道。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人民群众各种人道需求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汇聚国际国内资源,帮助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境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推动以公益为原则的第三次分配,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正;有利于引领和带动相关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传播人道主义理念,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公民现代文明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独特作用,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促进红十字会更好地履行人道主义救助职责,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一)加快完善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1.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应急预案体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物资库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充分利用各级救灾物资储备设施,进一步加强各级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和物资库建设,充实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完善配套设施,增强红十字会救灾应急保障能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类救援队伍,并强化相关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民间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省政府应急办、省发改委、财政厅、红十字会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要依法保障红十字会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对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执行抢险救灾、救助任务的交通工具经批准后予以优先通行,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无牵头部门,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哈尔滨铁路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要确保包括防灾、备灾、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在内的红十字灾害救援工作链良性运转。(省政府应急办、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红十字会等负责)

(二)着力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各级政府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将培训项目列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重大项目计划。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其在学校、社区、乡村、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持续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推广普及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应急救护培训,加强社区、学校和有关事业单位的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逐步构建与政府应急体系联动的群众性自救互救安全网络。(省红十字会、发改委、物价监管局、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等负责)

(三)不断提升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水平。

1.积极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开展助医、助学、助困、助残和助老等人道救助工作,持续推动红十字关爱进社区、进乡村,支持开展贫困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症患儿和其他重大疾病患者的救助行动,开展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关爱行动及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宣传工作。(省红十字会、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等负责)

2.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合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省红十字会、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卫生厅、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老龄办等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1.依托红十字会的群众性、社会性优势,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大力弘扬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高尚精神,让更多的人了解无偿献血、接受无偿献血、参与无偿献血。坚持“先保质量、兼保数量”的要求,逐步扩大我省造血干细胞分库的有效库容量,努力提高库容使用率和移植成功率,同时完善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跟踪服务制度。(省红十字会、卫生厅等负责)

2.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推进全省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加快人体器官捐献立法进程,健全社会褒奖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建立遗体、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碑(园),探索在省级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五)积极引导红十字志愿者有序参与社会公益事务。各地应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把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情况纳入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要广泛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红十字志愿服务在人道传播、防灾避险、应急救护、社区服务、募捐救助、大型活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艾滋病预防等各项公益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要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做好志愿者登记注册、招募培训、管理激励工作,实现志愿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省精神文明办、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厅、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六)积极开展国际和港澳台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对外交流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红十字会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开展对外民间交流工作,扩大交流合作领域,学习借鉴先进公益管理理念,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之间的联系。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两岸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作用。(省红十字会、台办、发改委、外办、财政厅、商务厅等负责)

三、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七)完善红十字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优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员构成,提高执行委员会的执行力,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强化决策和监督职能。上级红十字会要加大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省红十字会、省委组织部等负责)

(八)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

1.全面理顺市、县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由同级政府领导直接联系,依法独立运行,计划财务单列。红十字会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编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加强行业红十字会建设。(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红十字会等负责)2.乡镇、街道、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加强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工作,提高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会员权利。(省红十字会、民政厅等负责)

3.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省红十字会、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教育厅等负责)

4.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省红十字会、民政厅、卫生厅、工商局等负责)

(九)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地要重视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建设,积极推荐热爱红十字事业、综合素质好、开拓精神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关心红十字会干部成长,加强教育培训,促进干部轮岗交流和合理流动。注重推荐红十字会中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有关人员作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选。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红十字会管理队伍,通过招聘项目人员等方式充实专业人才队伍,提高红十字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专业素质和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红十字工作人员队伍。在学校、医院、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形成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省委组织部、省编办、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红十字会等负责)

四、努力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十)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发展,将红十字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红十字会理事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搞好服务、提供支持,努力形成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省红十字会负责)

(十一)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财力及彩票公益金筹集情况,统筹安排部分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活动。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广泛动员和鼓励公众、企业和团体增强社会意识,积极拓展国内国际筹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红十字事业建设。企业或个人通过红十字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救灾捐赠期间,各级红十字会应主动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救灾捐赠情况。各会员单位和广大会员要按有关规定自觉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省财政厅、发改委、民政厅、审计厅、地税局、国税局、红十字会等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综合监督体系和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各级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接收的社会捐款必须设立独立账户。建立和完善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加大对红十字会各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审计力度,严格专款专用,严禁侵占、私分和挪用。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红十字会、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审计厅、广电局、省政府新闻办等负责)

(十三)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推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护。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等侵犯红十字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形象。(省红十字会、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等负责)

(十四)加大对红十字文化传播力度。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广泛传播国际人道法和博爱文化。大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表彰为人道主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深入开展红十字理论研究,大力宣传红十字文化在引领社会道德风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加强对红十字法律法规和人道救助活动的宣传报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刊载或播放红十字人道救助公益广告。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在街头开展公益宣传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打造展示城市红十字公益文明的窗口。加大红十字文化产品的开发力度,打造红十字公益文化产业。广泛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活动,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红十字会、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广电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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