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4〕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社厅省军区政治部黑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社厅省军区政治部黑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14〕1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哈尔滨警备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哈尔滨铁路局人武部),各县(市、区)人武部,各预备役师(旅)、团:
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省人社厅、省军区政治部《黑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军区
2014年6月10日
黑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
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省人社厅 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全省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驻军各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在事业单位是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接收单位可以在不超编制总数的前提下,超编制结构落编,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市、地)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会同驻地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各级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对自行联系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有关限制,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要积极开发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通过自愿报名、公开招聘等方式,择优录取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年10月底前落实到位。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在工种、岗位、班次等方面给予随军家属适当照顾,及时安排随军家属到岗上岗,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对随军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要采取军地联合发放补贴的方式予以必要的生活保障,军地联合补贴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政府补贴的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部队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可由人社部门统筹安排,提供免费培训;也可由部队政治、后勤部门组织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招聘会,组织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随军家属进行双向选择。依托人力资源市场和各种职业中介机构,为随军家属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和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以提高随军家属市场就业安置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对符合随军条件、有工作但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家属,可先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免费进行人事代理,工作落实后办理转入接收单位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省军区和驻军组成的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市(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和督查机制,确保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督促指导,查找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每年10月下旬,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各市(地)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并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检查结果作为双拥模范城和精神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驻黑龙江省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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