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2〕5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黑政发〔2012〕5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0日
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人口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城乡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39号)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人口发展形势
(一)“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的主要成就。
--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不断创新,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为主体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生育关怀行动普遍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深入推进,“惠家工程”进一步深化,稳定低生育水平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4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4‰以内,2010年末全省总人口为3833万人。
--人口素质稳步提高。教育、科技、人力资源、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事业不断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巩固提高,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力发展,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7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7年。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显著,人才资源总量不断扩大。婴儿死亡率下降到11.29‰,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1.73燉10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3岁,人类发展指数为0.808,在全国排名第11位。
--人口城镇化水平继续提高。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充分发挥农垦、森工系统的优势,实施场县共建小城镇发展战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2010年城镇常住人口2133.7万人,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7%。
--城乡就业规模持续扩大。积极就业政策取得成效,2010年就业人口达到1932万人,累计新增就业人数36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下。
--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2010年,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952.2万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54.6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873.7万人,参加工伤保险41.5万人,参加生育保险290.1万人,参加失业保险472.9万人,263.9万人得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8.6万人得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城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医疗费用基数提高。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显著加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产生活的环境进一步改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十二五”时期人口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人口总量继续惯性增长。育龄妇女人数逐渐减少,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将达到最大规模,政策内总和生育率有所提高,符合照顾生育二孩的人群增加,年均自然增长人口近10万人。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总人口预计达到3890万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发展的矛盾将进一步显现。
--人口素质有待提升。2010年全省住院分娩肉眼可见出生缺陷发生率73.34燉万;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偏低,2009年全省农村家庭劳动力小学文化程度或不识字、识字较少的占24.3%,初、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74.6%,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1%。总体人口素质不高,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较低。
--劳动年龄人口达到峰值。“十二五”时期,我省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峰值2900万人,解决就业问题仍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人口红利弱化,少年抚养比、老年抚养比提高速度加快,总抚养比以每年1%的速度提高。
--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20世纪50年代第一次生育高峰出生人口相继进入老年,全省迎来第一次老年人口增长高峰。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年均增长43万人,到2015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671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17%。
--出生性别比呈升高趋势。出生性别比从2006年的107上升到2010年的108,超过103至107正常值域的上限值,并且呈现逐年升高趋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人口空间分布不均衡。人口空间分布与经济布局不协调,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适应。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生态屏障地区人口严重超载,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人口经济活动活跃。
--人口城镇化质量亟待提升。政策聚集、资源聚集、产业聚集以及以场地共建为核心的人口城镇化速度加快。城镇户籍人口增长速度缓慢,仅占总人口比重的48.8%;城镇社会管理和服务保障机制、公共服务基础网络设施建设滞后。
--人才资本流失严重。农村外出务工流动人口预计达到450万人,大部分为16岁至40岁的青壮年人口。人口净迁移率始终呈负值,2009年净迁移率为-0.89%,迁出人口中,中、高级科技人员和考入全国高等院校的后备人才较多。
--家庭结构变化带来新挑战。家庭规模小型化、结构多样化、成员居住分散化趋势明显,导致传统家庭功能弱化,在婚姻、生育、养老等方面出现诸多新问题。
总体上看,“十二五”时期是我省人口发展的重大转折期,人口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仍面临着人口总量持续增长的压力,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影响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人口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更趋复杂,素质、结构、分布成为影响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从战略上重视人口问题,遵循人口发展规律,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丰富、社会抚养比较低、人口流动活跃的有利时机,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按照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与布局,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处理好人口与发展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解决人口问题的过程中,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家庭发展能力。
--坚持统筹协调。强化人口的基础地位,注意把握人口各要素之间、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构建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
--坚持科学指导。把握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适时完善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各地积极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推进人口工作的理论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科技创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着力解决人口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主要目标。
1.稳定低生育水平。“十二五”期间,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6左右,人口年均出生率控制在10‰左右,人口总量控制在3890万人以内。
2.提高人口素质。“十二五”期末,18岁及以下人口在学率明显提高,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4.7年。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降低,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83‰以内,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9.5燉10万以内。群众普遍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省居民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
3.改善人口结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得到有效改善,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构架初步形成,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力明显提高,老龄产业健康发展。
4.优化人口分布。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人口限制区和人口疏散区的人口比重下降到30%以下,人口空间分布与“八大经济区”建设更加协调,与资源环境承载力更加适应,边境地区人口规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初步实现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5.切实保障民生。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本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能力明显提升。贫困人口显著减少,基本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框架,进一步改善贫困人口、残疾人的生活状况。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
1.全面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持生育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深化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着力创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和方法,解决影响和制约人口计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坚持依法行政,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完善稳定低生育水平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利益导向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改善民生行动计划。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社会相关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有机衔接,在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制定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政策。进一步完善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为主的优先优惠政策体系,逐步扩大范围,提高扶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补助制度。
3.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人口计生服务能力建设,切实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八项职能,围绕人口和生命全过程,拓展服务范围。加强人口计生服务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省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质量中心和数据中心建设;通过技术合作参与国家遗传资源中心建设,组建分中心,加强我省优生咨询、产前诊断、辅助生殖、预防出生缺陷研究培训指导中心建设,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创新能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培训、推广能力;加强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发挥省、市(地)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引领示范作用,探索建立符合省情和基层实际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模式,整合资源,促进人口公共服务效能最大化;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数字化服务站建设工程”,推进县、乡两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建设,全面提升人口计生优质服务能力,使人人享有生殖健康服务。
(二)完善人口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1.深化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战略研究。按照科学发展观以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性、基础性影响,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深入研究不同阶段的人口政策取向及主要任务,为人口决策提供支撑。
2.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着眼长远发展,逐步完善政策,确保人口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3.形成人口政策合力。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开发、男女平等、人口老龄化以及人口迁移流动等方面政策,制定促进家庭发展、主体功能区建设等方面的人口配套政策,加快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体系。
(三)着力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积极落实出生缺陷预防措施,加大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干预力度。全面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开展宣传和引导活动,提倡婚前检查,加强婚前、孕前咨询指导。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做好健康教育、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筛查、营养素补充等优生服务工作。建设产前诊断网络,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提高助产服务能力,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2.提高人口健康素质。普及健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运动。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医疗保障和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医疗制度。充分利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积极开展人口健康教育,形成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人口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加强性病、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全面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生和传播。加强心理卫生和精神健康工作。
3.提升国民教育水平。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全面提高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婴幼儿早期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的学前教育体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巩固规模,提高质量,建立支撑现代产业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实现从以规模扩张为基本特征的外延式发展向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加快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重视和支持特殊教育,继续发展老年教育,推动民族教育加快发展。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青少年健康人格教育、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加强道德素质和诚信教育,提高国民素养。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重视开发领军人才,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门人才,提高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加强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营造适应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人口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四)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布局。
1.优化人口布局。实施与主体功能区相配套的人口政策,研究制定与主体功能区相衔接的人口发展政策和评估指标体系,促进形成合理的人口分布格局。加强人口发展功能区研究,搞好人口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积极推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发达的城市化地区吸纳和集聚人口,引导人口超载的重要生态地区人口自愿、平稳、有序转移,使人口分布与“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更加协调。研究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探索优化人口分布的有效途径。
2.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大城市要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中小城市要加快产业发展,增强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按规定把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村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构建城镇化战略格局,加快推进场县共建、整村迁移和产业拉动等多种形式的小城镇建设,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增强城镇承载能力,改善居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趋势,优化城乡人口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3.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分布动态监测。积极探索符合时代要求的人口服务管理体制。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在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流动人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农民工基本培训补贴制度,增加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机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
(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1.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清理涉及社会性别歧视的法规政策。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修订完善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服务、项目扶持、村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女儿户予以倾斜。深入推进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开展“幸福工程”和“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贫困母亲救助和女童健康成长帮助中的重要作用。
2.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黑政发〔2012〕22号),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能力。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拐卖妇女儿童、弃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孤残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等问题。
3.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预防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列入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和计划生育手术器械经营管理,完善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完善出生统计监测体系,全面实施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建立部门间出生人口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强化区域协作和重点区域的治理,建立区域协查制度。建立出生性别监测预警机制。
(六)健全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1.深化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制定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互相衔接、相互支撑的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口的素质和技能,充分开发老年人力资源,鼓励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2.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积极促进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加快新农村政策覆盖的步伐,保证在试点地区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按时足额领取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试点地区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强个人养老能力。积极探索对城镇无子女老人、独生子女老人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
3.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加强养老服务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强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增加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设施。
(七)健全残疾人保障和服务体系,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1.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鼓励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将残疾人基本康复医疗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工程。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和适配服务,制定政府补贴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
2.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全面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制定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积极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残疾人文化建设和自强健身工程,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3.促进残疾人就学就业。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逐步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加大对家庭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共就业岗位。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的生活救助和生产扶助。
(八)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1.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稳定家庭功能,在优生优育、家庭教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以及养老保障等方面,加快建立和完善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的政策体系。加大对孤儿监护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家庭、流动家庭、受灾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合理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建立计生关怀关爱公益基金。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完善生育关怀制度,将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免费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研究出台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勤劳致富的扶持政策。开展龙江幸福家庭创建活动。
2.着力提高家庭服务能力。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逐步建立比较健全的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加强家庭信息采集和管理,为家庭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探索建立以家庭为中心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婚育指导、家庭初级保健、婴幼儿早期教育、家庭教育指导,以及对计划生育家庭、空巢家庭、流动家庭、留守家庭的关怀服务等。
3.全面深化“惠家工程”。以创建幸福家庭为目标,以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为出发点,以家庭不断变化的需求为导向,继续深化龙江幸福宝贝、生殖健康促进、计生关怀关爱、阳光计生维权项目,整合公共政策、公共产品,为家庭提供个性化服务,增强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大力推进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幸福工程等于一体的“黑土甘霖行动”为载体,广泛传播人口文化理念,宣传人口计生政策,推动婚育文明建设。倡导婚姻自由平等、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社会性别平等的观念,倡导积极健康、负责任的婚育行为,倡导低消耗、低污染的家庭生活方式。大力弘扬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社会风尚。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区多元文化交流,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加强农村、社区人口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加强少数民族人口文化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人口计生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人口计生工作格局,健全领导机制、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坚持人口计生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人口发展规划先行,其他专项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影响;开展经济社会发展项目人口评估机制试点,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出台前,应开展对人口发展影响的评估。
(二)健全人口监测体系。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实施“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立人口信息动态采集和更新机制,科学监测、评估人口发展状况。构建科学的人口发展指标体系,规范人口统计口径。建立完善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制度和人口统计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发布人口总量、结构、分布预测、预警信息,为科学决策、人口综合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完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体系。以全员人口信息为基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构建人口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依托省计划生育科研所创建人口计生科研院。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的作用,积极推进“县乡服务一体化”,增强服务能力。加强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城市人口计生服务体系建设,方便群众,探索建立社区人口和家庭服务中心。加强人口计生队伍建设,完善职业体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口管理和服务专业队伍。
(四)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建立健全绩效挂钩、以奖代投(补)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形成多元投入格局,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人口发展工作。
(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人口国情、人口政策和人口发展规划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正确引导舆论,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的氛围。加强各项面向家庭及其成员的政策宣传,切实维护各类家庭的合法权益,引导家庭积极健康发展。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人口计生工作。
(六)加强规划实施的督查评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期中和期末评估,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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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