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2〕5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2〕5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有效解决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全面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发〔2011〕46号文件精神,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倾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实施“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战略,构建以“十大重点产业”为主体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富强、文明、和谐、大美、幸福龙江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地方消防法规、规章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网络基本形成,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继续保持总体平稳。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在规划城乡建设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严格依据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规划设计符合要求。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城市要出台高于省地方标准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规定,对大型重点工程和地铁工程等项目带来的城市火灾风险及消防需求进行科学预测,提升和优化消防资源配置,构建系统的城市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住建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制定完善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要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大型重点工程项目和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工程项目开展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消防验收工作,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权属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文物、体育、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商务、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企业,投资、国土资源、住建、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要将隐患整改情况作为企业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信用等级评定、证券融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消防安全存在问题的宾馆、旅游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工商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生产、经营、安装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级政府要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2年起,以县(市、区)为单位,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全面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结合农村实际,大力推广“绥化经验”、“望奎模式”等农村消防工作典型经验。2012年年底前,至少有50%的乡镇、行政村要达到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农村“防火墙”工程建设标准;2015年年底前,要全部达标。要深化农村、城市消防安全“多户联防”机制,探索建立城镇居民楼“消防楼长”制度。2012年年底前,至少要有50%的社区达到省公安厅、民政厅联合发布的社区消防工作标准;2015年年底前,要全部达标。要深入落实黑龙江省19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2015年年底前,力争19类场所全部达标。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要大力发展消防保安队伍,推行重点单位、重点场所消防保安派驻制度,倡导小单位、小场所共聘消防保安,开展巡逻看护。要结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安全流动巡逻监督队伍,根据需要适时增加消防监督车辆和巡逻队员。要强化典型引路,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街”创建活动。2012年年底前,各市(地)都要建立“消防安全示范街”,组织试点,推广经验。要实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化管理,支持确立消防安全评估中介机构,力争用3年时间,全省基本建成科学适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体系。
(六)加快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重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屯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优先将老街区、棚户区、“城中村”等列入城市改造项目。2015年年底前,各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老街区、棚户区、“城中村”应全部搬迁或改造完毕。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市(地)政府(行署)要采取诫勉约谈、警示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跟踪问效。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2012年年底前,全省统一开通96119”举报电话,县(市、区)以上全部建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七)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适时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各地要督促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探索建立火灾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八)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联合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严格实行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分离制、施工建筑与人员住宿分离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严禁实施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必须撤离居住人员并落实消防安全巡逻措施。住建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验收合格。要深入调查研究建筑节能保温应用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出台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地方标准,积极推动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研发和推广,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管理和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有效降低建筑材料火灾风险。要尽快推广应用新型、环保、安全性能高的建筑材料,逐步淘汰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要加强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要求。
(九)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委、省公安厅等几部门关于〈黑龙江省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龙江消防志愿者行动”,继续深化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推动“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开展中小学校消防教育“四个一”、农村消防教育“三有”等活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消防日”、417全民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日”、119消防宣传日”等消防安全教育和实践内容。2012年年底前,各市(地)要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并组织消防从业人员、安保队伍开展消防专业培训,大力建设社会单位消防专业人才队伍;要注重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及职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党校课程内容,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根据需要,在重点时段通过安排专版等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要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讲教育,组建消防安全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要充分利用电子屏幕等新兴传播平台创办消防频道,推动人员密集场所“三提示”宣传数字化,消防新闻、火灾警示等信息即时播报。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省政府及有立法权的市政府适时出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规章。各地要制定烟花爆竹禁放或限时燃放规定。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城市要出台高于国家标准的城市消防管理地方标准。
(十一)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本行业、系统相关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工作,监督、协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改造资金的落实,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资金来源。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使用、物业管理等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在修编城乡规划时,要同步编制消防专业规划,对没有消防专业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住建、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科学合理编制、修订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不设区的市、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在地、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城关镇除编制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外,还应编制城市消防建设规划。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要严格组织消防专业规划的实施,保证消防站、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消防专业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一次检查。要大力推动微型消防站建设,在大型重点工程、旧城区改造以及一定规模的城市新区等项目建立微型消防站。要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维护和管理责任,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十三)强化消防科技支撑。各级政府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能力,建立与科研机构信息沟通和协同工作机制,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要大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和应用适应我省高寒气候特点的消防器材装备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加强高层及地下建筑、地铁工程、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大空间建筑等特殊工程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的应用。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实战应用,建立城市灾害预警救援信息一体化共享平台。要推进物联网技术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中的应用,纳入集中管控,构筑智能“防火墙”,努力提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水平和社会火灾防控能力。要深化电子政务公开,建设和完善消防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网上信访和电子监察体系,探索与有关行业监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诚信体系等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施对消防责任单位的有效监管。要落实资金,推动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十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和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和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省政府适时出台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并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要大力发展消防文员队伍,缓解警力不足问题,2012年年底前,全省力争招聘500名以上文职雇员,统一招录标准、统一培训、统一服装、统一标识,巡逻执勤、协助执法、开展宣传;2015年年底前,全省消防文职雇员要达到2000人。要进一步发挥保安力量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保消合一”工作措施,将消防工作纳入保安队伍人员培训、资质评定、工作考评内容,建立完善保安力量火灾防范专业机制。
(十五)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的审批,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推动建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检测等有关的技术服务机构。工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级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住建、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依托社会公共平台发布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违法处罚等信息。人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要按照规定,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术鉴定工作,2014年年底前,全省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和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等人员获得职业资格的人数比例不低于80%。
(十六)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2年年底前,县(市)依托119指挥系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县级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装备建设要达到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规定的配备标准。要充分发挥灭火救援专家组作用,为指挥决策提供参考。要建立并完善相关部门及社会专业救援力量联勤、联训、联动机制,构建扁平化消防应急通信指挥体系,依托各级灭火救援指挥平台,建成与公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政府应急机构、驻军、武警部队等力量联动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提高部队综合作战指挥能力。要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拉动演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辖区常见灾害事故处置技术、战术研究和专业训练,强化对新技术、新装备的熟悉应用,严格规范执勤备战,加强辖区情况熟悉和实战演练,提高指挥决策和科学施救水平,扎实做好各项灭火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要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2012年年底前,市级城市(含全国经济百强县)要完成特勤中队建设。要加快消防培训基地建设,配备功能齐全、模拟实战的训练设施,2015年年底前,所有市地完成消防训练基地建设。要加强哈尔滨市地铁消防安全管理和灭火救援准备,同步建设哈尔滨市地铁消防大队、中队,配备轨道消防车等专用灭火救援装备。要依托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建设覆盖周边的消防战勤保障基地,2015年年底前,所有市地完成消防战勤保障大队建设,哈尔滨、大庆市各建设1个500吨级扑救石油化工火灾的泡沫灭火剂储备库。要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增配多功能破拆、举高、主战等高、精、尖消防车辆和装备,提高处置急、难、险、重灾害事故能力。2012年年底前,所有市地要完成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全部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及抢险救援装备。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国家和省级贫困县消防事业发展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补充消防建设的资金缺口。市、县两级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每半年听取一次消防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各市(地)政府(行署)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十八)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住建、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气象部门、新闻单位要定期发布气象火险等级预报,提供预警信息。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全警消防”、“多警联勤”等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阻碍灭火救援和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辖区“六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十九)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依法申报备案。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定期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达标考评工作。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监测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复核,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和申报备案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十)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各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施奖惩。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全年工作考评内容,对消防安全审核许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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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