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2〕4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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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12〕4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接民心,事关发展稳定大局。加强和改善民政工作,是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任务。近年来,我省民政事业发展迅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面临新的形势,我省民政工作仍然存在着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与保障对象生活需求有差距、基层社会管理能力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差距、民政自身建设状况与日益重要的职能任务要求有差距等薄弱环节。为全面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推进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握加强和改善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全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立足职能、惠及民众的原则,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努力建设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的社会救助与保障体系,完善以社区建设为载体的城乡基层服务与管理的民主自治机制,构建以适度普惠型为发展方向的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格局,形成以服务国防建设为核心的双拥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框架,强化以依法行政为手段的社会行政事务管理与服务功能,为推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救灾储备体系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福利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城乡社区的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城乡居民的民主自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社会组织的发展日益规范有序,优抚安置保障更加坚实有力,社会专项事务管理和服务做到科学规范,全面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社会管理和民生保障工作体制机制,力争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居全国上游水平。

(三)总体要求。“十二五”期间,民政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发挥和落实好民政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骨干作用,确保民政工作产生良好成效和社会影响。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保障作用。民政部门要承接好随着改革不断深入从企事业单位转移出的社会职能,服务于经济发展。要在社会养老、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等工作中,大力开发服务性产业和新的就业岗位,拉动经济发展。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改善民生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民政部门要在社会救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养老事业、社区建设等方面,更好地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政治民主权益。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载体作用。要把传播慈善理念,提倡文明健康的婚姻新习俗和生态节地的殡葬新风尚以及宣传英烈的爱国情怀等民政工作,打造成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凝聚道德伦理、推进文明进步、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载体。着力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稳定中的重要调节作用。要发挥民政工作对社会分配的调节功能,特别是通过慈善、救助、养老等工作,有效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合理流动与分配,充分体现出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积极推动民政工作实现创新发展

(四)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重点,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效能。

1.提升救助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确定城乡低保标准。要严格规范低保操作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完善监管机制,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要理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

2.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继续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健全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的重点保障政策。要建立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要科学设定医疗救助封顶线,“十二五”期末,对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70%以上。要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扶贫开发、慈善事业和劳动就业等工作的有效衔接。要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3.加强防灾减灾,提升自然灾害救助能力。要进一步落实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保障机制,加快救灾物资保障能力建设,发挥7个新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作用。要完善综合性救灾指挥平台,全面启动社区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全省城乡社区普遍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十二五”期末,要创建500个以上综合减灾示范区。要健全减灾协调机构、应急抢险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要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范防御能力。

(五)以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为重点,健全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制度。

1.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市级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养护机构和县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到2015年,使城乡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所有的城市社区和1/3以上的农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要实施县级中心敬老院建设工程、乡镇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工程和村级五保家园建设工程。要建立以养老保险、政府供养、高龄津贴以及生活困难老人失能护理补贴制度为主干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要建立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中央和省补助为辅,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资金和慈善捐赠相结合的资金投入机制。各级福彩公益金每年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老人延伸服务,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动员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向老人开放社会服务资源,推进建立社会助老联盟和社会养老机构的连锁经营。

2.加快推进孤残救助政策有效落实。要以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建立具有适度普惠性质的低保家庭、单亲家庭、农村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等社会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制度。要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困境儿童的社会救助活动,开展儿童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等医疗救助项目。要推进市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县级儿童福利中心和街道(乡镇)儿童福利工作站建设。要推进社会福利精神病院建设,到2015年年底,每个市地至少建有1所社会福利性质的民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把收治范围向农村“三无”精神病患者拓展。要推动社会福利企业稳步健康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3.加快推进福彩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要不断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拓宽销售渠道,加强福彩公益金的监管。要推进建立公益慈善组织公开透明机制,积极支持发展社会互助团体和组织,鼓励企业、团体、家庭及个人开展社会互助和慈善活动。要积极推进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普遍建立县级、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三级慈善组织,设立经常性的社区(村委会)捐赠接收站点,探索建立慈善超市长效运行机制。

(六)以加快城乡社区建设为重点,强化民政管理和服务基层的社会能力。

1.创新城市社区建设格局。要加强以社区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建设,继续推进和谐社区创建工作,在大中城市主城区探索创立中心型示范社区,普及达标型社区。到2015年年底,全省社区达标率要实现90%,其中20%以上的社区达到示范型社区标准。要通过健全现有社区服务体系,更好地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力争到2015年年底,100%的社区承接相应的公共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生活。要按照“定人、定时、定责”原则,在全省6.5万个居民小组网格中,把社区管理和服务延伸到单位和居民家庭,全面夯实社区自治基础。要加强对现有试点城区街区体制改革的指导,稳步撤销街道办事处,变为“区县-社区”二级管理体制,形成完整的大社区管理框架。

2.加快农村社区建设步伐。要加大农村社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积极培育打造农村示范社区,用5年时间,使农村社区建设启动率达到100%。要在条件成熟的行政村建成集管理、服务、教育、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30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活动广场,推动农村社区办公及服务场所的标准化建设。要探索政务代理服务,完善农业生产保障性服务,深化农村社区文化服务,加强农村便民利民服务,开展社区公益性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努力构建完善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3.构筑基层民主政治根基。要进一步健全城乡社区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制度。提高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直接选举面和直选参选率,从我省第四届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起,社区直选面要达到100%,直选参选率要达到50%以上,一次选举成功率要达到80%以上。要规范农村村委会选举制度,建立日常村务参与机制和监督评议机制。要巩固扩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成果,村务公开面和规范化率分别继续保持在100%和90%。

4.大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要落实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培育和大力扶持经济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要规范社会组织自身行为,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能力建设和人才建设。要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5.不断培育壮大社工队伍。要成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格局。要加强社工培训基地建设,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儿童收养、婚姻登记、康复、殡仪等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司法、医疗、学校等基层单位,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开发设置社工岗位,配备社工人才。要健全社工薪酬保障机制,逐步提高社工队伍的薪酬标准。

(七)以加强社会事务规范化管理为重点,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

1.科学开展区划调整与地名管理。要完善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和调整机制,促进大中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城镇化带动城乡一体化。要推进地名管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加强地名社会服务功能。要做好依法管界和平安边界创建等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社会稳定。

2.积极推进殡葬、婚姻管理和改革。要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着力解决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等支出,推进殡葬服务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要对殡仪馆实行政府管理,强化殡仪馆和公墓的公益属性,遏制过度的“民营”化倾向,从体制、机制等源头遏制殡葬业的逐利性。要出台落实殡葬惠民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丧葬需求,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解决殡葬市场混乱、价格不合理等问题。要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积极推进绿色文明殡葬。要推进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民婚姻、收养登记信息库,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3.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要完善救助管理信息网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预防体系建设。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和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要新建10个、改扩建30个救助管理中心(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大力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服务规范化,并探索救助管理站的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相互协同方式,全面提高救助管理水平。

(八)以推进优抚安置制度改革为重点,增强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效能。

1.创新双拥共建模式。要认真践行新时期“军民融合”发展理念,不断拓宽共建领域,探索军民融合式发展新途径。要进一步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着力构建党政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大双拥”工作格局。要加强富有龙江特色和时代精神的双拥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

2.提高优抚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进一步提高优抚医疗保障能力,全面实现“一站式”网络化服务,城乡“一体化”保障率达到50%以上。要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居住条件,农村100%实现砖瓦化,城镇略高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要全面完成“安烈保护工程”建设任务,烈士纪念设施全部实现县级以上集中管护。

3.推进退役安置改革。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形成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格局。要健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优惠政策,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退役士兵素质和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要按计划完成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任务,推进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改革,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建设,推进军供站现代化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

(九)强化组织领导,实行民政工作绩效考核。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分规划,把民政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要落实民政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社会救助指标考核工作,积极探索将社区建设纳入市(地)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检查考评结果要与建设项目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评先表彰等挂钩,以确保各项民政工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实行部门联动,落实民政政策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对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区建设等民政事业资金投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协调制定和施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制度,制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社会服务的优惠政策。要推进民政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广泛集聚社会资源,形成多元并存、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社会服务供给格局。

(十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民政服务社会能力。要进一步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民政行政权力运行。要认真处理民政来信来访,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推进养老、殡葬、婚姻等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全省民政公共服务平台,建成民政业务网上办理、行政审批系统。要充实基层民政特别是社会救助力量,着力改善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办公条件。要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及行风建设,深入开展“创新、创业、创优”活动,切实提高民政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能力,促进全省民政事业在“十二五”时期迈上新的台阶。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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