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2〕4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2〕4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增强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意见》深刻阐述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丰富内涵、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明确提出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全面落实《意见》精神,充分认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各地、各部门,落实到基层、企业和岗位,使之成为衡量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标准。各级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狠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进一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效能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推进《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办法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办法。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法规规章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完善我省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和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公安、安全监管、煤管、煤监、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住建、质监、工信、海事、监察及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机制,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厉行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市(地)政府(行署)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存在的,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和《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认真落实《黑龙江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省政府安委会要对非煤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较大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5人至9人事故、煤矿较大事故等严格实施挂牌督办;市(地)政府(行署)安委会要对较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一般事故挂牌督办。要深入实施《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建立和完善警示通报、现场分析等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职责。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要及时组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治理重大安全隐患。要强化事故问责,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实施“一票否决”,受处分的党政负责人在处分期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荣誉或奖励;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做出公开检讨;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地)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行业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深入实施联合执法,落实反馈、备案、督办、复检、通报和综合督查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不断探索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推动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对危险工艺、设备要采用自动控制技术,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人员及企业每位职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建立奖罚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把安全生产与企业职工的荣誉评比、工资薪酬等挂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到每一位管理者、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对关系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要重点监控,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执行标准,以个体岗位达标促进整体生产安全。
四、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出台规范“三同时”审查程序等相应的配套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降低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并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国家要求,严格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二)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改落实、验收注销等制度,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到位。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加强重大隐患治理,加大投入,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相关工作规划,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工贸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同时启动造纸、白酒、食品、烟草等规模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按照三年重点达标、五年全面达标的要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建设。2012年年底前,生产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尾矿库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小型露天采石场50%达到三级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大型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医药使用单位基本实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原则上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大中型木材及木制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达标率为100%,中型以下规模以上的达标率为60%;规模以上轧钢、冶金焦化、烧结球团、铁合金企业标准化达标率为100%。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各市(地)、县(市、区)要加快安全监管与卫生部门的职能调整,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配备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要进一步加大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木质家具制造、水泥制造、金属冶炼、金矿开采、医药制造、农药制造等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对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积极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要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以职业健康体检、个体职业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重点的执法检查,深入开展确诊职业病岗位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职业病事故,加大处罚力度,切实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五、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一)深化煤矿安全整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十项要求”,强力推行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严肃查处瓦斯和粉尘超限等违规违章现象。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实施整合矿区和受水害威胁生产矿井的水文、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查清影响安全开采的老空区等水文地质情况,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井下“逢掘必探、先探后掘”措施,坚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机械化升级改造建设,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管,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和矿井整顿关闭力度。加强矿井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肃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加强路面管控,加大运输企业源头治理力度,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超员、超时和不良车辆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营运车辆GPS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力度,做好已安装GPS车辆并网工作,推动长途客运、危化品运输、校车等车辆全面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解决好管理人员技能培训、个别地区信号不通等问题,实现省、市、县交通运管、公安交管、安全监管和道路运输企业四级平台联网。继续强化民航、铁路、农村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特别要抓紧完善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三)深化消防安全整治。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挂牌督办和公告等制度,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坚决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坚决加以整改。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建设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推进城区安全风险高的化工企业搬迁转产或关闭。加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监管监控措施。要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积极推广阻隔防爆材料的应用,重点对城市人口集中区域的加油站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烟花爆竹B级产品检查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
(五)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2012年年底前,生产地下矿山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露天矿山强制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推广专业爆破公司统一爆破模式;三等以上尾矿库要按规定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推行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装备。加强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防火灾、防透水治理,深化尾矿库、露天采场和排土场高陡边坡安全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安全措施落实。
(六)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规定,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整治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失控、安全条件降低、安全生产措施费拨付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规范及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加快建立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网络管理系统,加强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研究实施建设施工、设备制造等企业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制,严禁违反客观规律压缩工期、违规简化程序。
(七)加强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突出抓好冶金煤气、交叉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等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同时,加强机械、轻工、建材、有色、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专项整治。
六、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改造、安全产品所得税优惠等经济政策,进一步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历史欠账较多、基础设施薄弱、生产设备落后等问题。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共性技术转化平台,建立政府和企业等多层次的安全科技基础条件共享与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加快煤矿瓦斯治理、矿山地质灾害、剧毒化学品泄漏灾害防治和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大高危行业、企业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升级换代的推进力度,引导高危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和工艺,提高自动化水平,特别是要加快推进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和机械化改造步伐。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专业机构的规范发展,发挥专业机构在事故预防、处置和救援中的技术支持作用。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三)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目录、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重组,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鼓励银行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四)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科学合理配置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编制,充实专业人员,保证有足够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在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按照“撤一建一”原则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没有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要按照“撤一建一”原则组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乡镇(街道)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保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等保障条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资金投入,提升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要抓住国家实施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的有利机遇,用好中央投资和地方匹配资金,加强硬件基础建设,改善工作条件。
(五)加强安全生产专家和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管理,完善专家考核机制,及时调整充实专家队伍。组织专家参与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工作,切实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指导和服务作用。加强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培养,不断壮大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服务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等要逐步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积极培育和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建设,维护和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使相应的权利。
七、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积极推进落实全省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点对点”实施方案,加强对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鹤岗队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加快8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推动市(地)16支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中型企业、公安消防、森防、武警、交通运输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二)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建立健全省、市(地)、重点县(市、区)及高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省级和市(地)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要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健全值班值守、信息报告、处置决策、组织协调、应急指挥等应急管理制度,加快建立部门之间、行业领域之间、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之间以及全省区域范围内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加强安全监管与公安消防、海事、气象、地震、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应急救援工作能力。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建设和紧急运输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三)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各类预案之间的衔接,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科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活动,提高应对各类事故的应急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应急处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做到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发布消息和救援进展情况,主动引导舆论。
八、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一)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和规范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组织政府换届后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管系统主要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能力。
(二)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系列活动。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全面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校园、安全社区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实施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动员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瞒报事故等行为予以公开曝光,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九、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市(地)、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明确和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委会成员单位例会、部门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各级政府安委会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实行月通报、季公告、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充分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有关规定,将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实施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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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