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2〕4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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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12〕4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符合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坚持创新机制、服务健康,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充满活力、健全规范的全科医生新机制,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加强总体规划,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立足当前,注重现有基层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至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2012年8月底前,初步建立我省统一的、比较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同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由省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负责培训。培训期间在省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二是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管理为主。具体办法由省卫生、教育部门协商落实。

2.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依托高等医科院校,在省卫生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在省卫生部门统一要求下,经培养基地按照标准组织考核,对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省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3.规范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社、卫生、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4.统一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全科医师执业资格的,不得应聘全科医生岗位工作。

5.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卫生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6.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高等医学院校要以基层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化专业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方式。临床医学本科教育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能力的培养。

7.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根据国家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有关规定,对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鼓励我省医学院校积极申报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加强省属医学院校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此项工作由省教育部门牵头落实。

8.加强全科医生的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对在岗全科医生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每年由省卫生部门举办不少于2期的全科医生继续教育培训班。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因素。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省人社厅配合。

(二)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为解决当前基层亟需全科医生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问题之间的矛盾,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力争到2013年年底,全省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均有1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1.全面组织实施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照县(市、区)对全科医生的需求,统一组织进行1年至2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省卫生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后,由省卫生部门颁发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并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2.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根据需求,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数量,在学习中适当增加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对到省内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省卫生部门认定的培养基地经过2年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但总体比例不得超过10%。

3.全面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其中,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5年内必须达到国家承认的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

4.鼓励城市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和医生对口驻点支援、结成技术帮扶对子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由省卫生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城市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报酬来源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的渠道解决,其中,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三)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1.鼓励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但每名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点最多不能超过3个。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由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卫生厅配合制定和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全科医生劳动关系和报酬管理。

2.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充分依托现有医疗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3.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全科医生要与辖区居民(含流动人口)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落实。签订服务契约的非参保居民,按照协议由个人支付全科医生服务费。逐步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4.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省人社厅、卫生厅要制定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5.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各级卫生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在网上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四)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结合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1.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按照不同人群的需求,通过提供不同的医疗卫生服务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服务费标准与医保门诊统筹、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2.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服务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由省物价监管局、人社厅、卫生厅制定此项工作的具体收费标准。

3.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按其相应职务及专业技术职级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4.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贴补助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县(市、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当地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5.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各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我省全科医生制度的建设工作,卫生、发改、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切实做好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相关工作。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现行法规政策,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构建由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各级政府要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全科医学师资标准,遴选本省师资队伍,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的师资培训。

(三)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规划全科医生培养工作,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省卫生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全省医生岗位需求计划,省教育部门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与医生岗位需求计划相衔接。根据全科医生需求数量,每年公布全省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招生名额,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

(四)稳步开展试点推广。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培养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和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要积极探索、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我省确定哈尔滨市、大庆市、七台河市作为全省试点城市,全面推进实施全科医生制度。各市(地)、县(市、区)要分别确定若干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试点单位,全面推进实施全科医生制度。在试点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典型经验,在全省逐步推广。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有关全科医生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修订我省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医生执业资格准入条件,研究制定我省医生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和自由执业者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的合法权益。

(六)扩大舆论宣传引导。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居民树立科学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卫生部门要在系统内加大宣传力度,深刻认识和理解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必要性。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全科医生制度建立的宣传报道工作,让全省城乡居民了解、掌握国家全科医生制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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