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2〕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黑政发〔2012〕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黑发〔2010〕9号),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
《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我省老龄事业得到较快发展。老年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老年社会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实现全覆盖;养老社会服务稳步推进,城镇居家养老服务普遍开展,并逐步向农村延伸;老年福利、教育、文化、体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维权工作扎实有效;老龄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更加规范;全社会关注老龄事业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舆论氛围日渐浓厚,老年人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广大老年人坚持老有所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活动,在建设“平安龙江、和谐龙江、幸福龙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有利机遇。“十二五”期间既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准备期,加快老龄事业发展面临良好的机遇。省委、省政府提出着力改善民生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目标,把惠及民生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十一五”期间我省老龄工作取得的可喜成就,为今后5年老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级党委、政府对发展老龄事业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2.主要挑战。“十二五”期间,伴随着我省第一次人口出生高峰时期出生的人口开始步入老年,我省将处于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预计到2015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671.09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17.25%,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将达到67.25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0.02%。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重叠,与工业化、城镇化相伴随,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变化相交织,老年人口社会抚养负担将进一步加重,急剧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与老龄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任务将更加艰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应对。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完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老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继承和创新尊老敬老养老文化,营造良好老龄社会环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加大对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总体目标。
--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城乡老年人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基本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各级老年大学(学校)网络基本形成,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广泛开展。
--老年社会服务管理进一步创新。老龄工作组织体系更趋完善。
--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更为浓厚,老年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逐步改善,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维护。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协调发展。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和战略作用,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口增长挂钩的调节机制,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作为老龄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老年人的根本利益。从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高度,合理分配社会养老资源,使社会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发展到“适度普惠型”,确保城乡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坚持优先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把养老服务事业放在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推动老龄事业加快发展。要充分考虑城乡、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努力缩小城乡老龄事业发展的差距。
4.坚持责任共担。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培育和壮大养老服务业,构建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老龄事业发展格局。
5.坚持依法推进。加强老龄事业法规政策建设,进一步完善老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建立法律约束机制,强化法制监督,形成依法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不断完善老龄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建立以财力保障为基础的长效机制,促进老龄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1.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协调的衔接办法,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城乡社会保障并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扩面工作,有序推进居民参保缴费工作。鼓励并扶持商业性老年保险产品开发,使之成为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引导个人转变传统养老观念,倡导个人积极参加养老储蓄,使老年人基本生活有切实可靠的收入保障,不断提高和改善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全面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2.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继续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就医。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适当扩大报销范围,逐步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每年为老年人做一次健康检查。结合开展“人口计生爱在金秋-育龄后期关爱援助行动”,为老年人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加强综合性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提供良好的就诊医疗环境,扶持老年康复医院建设,在养老机构要设立配套的医疗服务点。在保障基本医疗的基础上,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推进医疗救助帮困和慈善助医工作。健全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医保政策与养老政策配套措施。探索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制度。
3.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贯彻分类施保的原则,改进低保救助的方式方法,研究探索支出型贫困的救助办法,加强对贫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确保因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救助。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制度,提高供养水平和集中供养率,力争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0%。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搞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充分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大力倡导社会互助帮困活动,制定鼓励政策,推动慈善助老事业发展。
4.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出台和调整优待老年人政策,进一步拓展服务项目,鼓励社会各行各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充分体现全社会尊老爱老新风尚。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于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进一步落实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适时提高标准,扩大覆盖面。
(二)加快为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1.全面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适合我省省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省90%的老年人依靠资金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在家庭养老、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实现居家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坚持统筹发展,在普及为老服务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距,努力实现为老服务均等化。
2.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进程。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居家养老服务列入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设施,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普遍建立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网络,到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实现社区和中心村全覆盖。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健全服务队伍,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构建15分钟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在社区普遍建立数字网络服务系统、养老服务热线和紧急救援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农村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逐步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变,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向农村独居、失能等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配餐等社会化服务。建立养老服务评估、监管和政府补贴制度。
3.加快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老年护养机构建设步伐。要注重打造示范性养老机构,市级以上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1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够辐射周边地区、在全省有示范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机构。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立1所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全省机构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8万张,占老年人总数的3%。积极探索政府对民办福利机构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十二五”期末,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各种形式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70%以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地可采取土地出让价格优惠、规费减免、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大中城市推动实施老年长期照护工程。市级以上城市要至少建有1所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形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老年人长期照料网络。各市地要在现有养老护理机构中确定1所至2所、有条件的县(市、区)确定1所护养院,配备相关设施,开展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十二五”期末,全省护养院要达到50所,并制定系统的服务规范。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
4.加快为老社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依托人口计生信息系统的全员个案信息库,建立老年人基本状况、求助热线和为老社会服务网络,形成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网的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实用的养老社会化信息服务。建立老龄事业发展监测数据库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老龄事业发展决策分析系统,初步形成完整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老龄信息化建设体系,为老龄政策制定和业务工作高效运转提供有力支撑。
5.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各类老年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规范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准入制、持证上岗制、培训制、等级资质评估制、行业协会介入制等。加强老年服务业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并纳入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建立培养老龄事业专门人才的教育培训机构,在现有院校中调整设立一批老龄事业相关专业,加强后备人才培养。着力解决养老服务人力资源不足问题,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由政府承担其养老、医疗等保险。
(三)优化老年人生活环境。
1.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加大对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场所建设的投资力度,有效解决社区为老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十二五”期间,全省城市50%的社区要建有1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达标日间照料中心,增加日间照料床位1.4万张。鼓励各地推进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1/3以上的农村社区(村级自治组织)要建立综合为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基本形成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快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小旅馆、小招待所等公共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社区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各单位的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开放。
2.深入推进城市无障碍化建设。加强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特别是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十二五”期间,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已建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的无障碍改造率达到70%。
3.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强化子女赡养责任,完善家庭养老功能。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老年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提倡亲情互助,组织开展“老年温馨家庭”、“老年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把敬老爱老助老道德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列入公民道德建设、党员干部教育、中小学德育和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敬老月”和“老年节”等系列活动,形成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四)大力发展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结合省情提出全省加快发展老龄产业的意见,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省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出台引导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建设用地等各种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采取信贷支持、减免费用等特殊政策扶持尚在起步阶段的老龄产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老龄产业发展。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
2.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围绕老年人需求,遵循市场规律,构建包括养老设施、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护理、文化教育、体育健身、老年用品、老年食品、老年旅游、各种商业养老补充保险等在内的老龄产业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老龄产业,基本实现老年消费供求关系的平衡。积极支持老年康复辅具、护理用品、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科技创新和研发。鼓励中介机构参与老年产业发展,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3.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完善老龄产业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标准体系。培育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监管。开发、培育和规范、繁荣老年消费市场。
(五)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健全老年教育网络体系,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老年大学,乡镇(街道)可建立老年学校,社区和行政村可建立老年学校分校(办学点),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积极开展老年教育,形成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十二五”期末,全省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不低于老年人总数的10%。加强对老年农民的技术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大力发展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加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县城采取改造、扩建、新建相结合的方法发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全省大中城市至少有1处规模较大的综合性老年文化体育场所,城市每个社区至少要有1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每个乡镇要有1处至2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并针对老年人活动的特殊性,不断充实和完善相关活动设备设施。开辟和增加室外老年活动场所,健身场所、健身设施基本覆盖城乡社区,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比例达到50%。
3.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老年文化和体育活动要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县以上建立定期举办老年文艺会演、老年体育运动会、老年书画展等老年文体活动制度。各市、县每年都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老年文化体育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老龄工作的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报道面,丰富宣传形式,有条件的应积极办好老年专题节目和栏目。各级文化部门、文联要积极组织文艺工作者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新闻出版单位要多出版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
(六)加强和创新老年人社会管理。
1.推进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加强村(居)委会和党支部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引导基层老年协会等各类老年群众组织规范发展,充分发挥老年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服务
和服务社会的作用。“十二五”期间,设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设立老年协会的村达到80%以上。
2.加强对老年人力资源的管理。建立老年人才档案和信息库,实现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规范化、有序化、合理化。开发和培育老年人才市场,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拓宽老年人才参与社会的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老年人才信息服务中心,社区要建立和发展健康老年人志愿者队伍。
3.关心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老年人思想实际,积极探索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新形式、新途径。发挥基层党支部、老年协会、老年大学等作用,组织、引导老年人开展时事政治学习,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
4.建立新型老年人社会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建立家庭、社区、单位、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老年人社会服务管理体系。根据形势发展和老年群体出现的新特点,探索老年人社会服务管理新形式。
5.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公民道德建设、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社区文化活动、老年组织等社会事务和社区工作,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鼓励和支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老年人开展自助和互助活动,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进一步组织开展“银龄行动”,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规模,拓宽领域,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完善老龄政策法规。加强老龄法制体系建设,完善政策法规,按照法定程序修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加强老年法普法宣传教育,城市普法教育率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70%。
2.深入贯彻实施老年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完善执法体系,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列入各级人大执法检查范围。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作用,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3.加强老年法律服务工作。完善老年维权五级网络建设,在乡镇(街道)设立老年法律服务网点,全面推进基层老年维权示范岗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使老年人就近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县(市、区)要全面建立健全联合接待制度,及时处理涉老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对困难老年人实施法律援助。
4.加大老年维权力度。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回访。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大老龄工作格局。提高对老龄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和基本国策。要坚持党和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投入资金、培育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要发挥企业、中介组织、家庭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兴办老龄事业;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夯实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基础。形成党委和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人关心支持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建立多元化、长效稳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同步增长机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工作需要,将开展老龄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老年文化教育、老龄科学研究和老年活动方面的投入。加大各级彩票公益金中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比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老龄事业发展要求,改革各级政府的投资方式,制定资助民间力量兴办老龄事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老龄事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为老龄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
(三)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要适应“十二五”期间我省人口快速老龄化的工作形势及老龄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要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关系,完善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及时调整充实老龄委组成人员。乡镇(街道)要成立老龄委,加强老龄委办事机构建设,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按照老龄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要求,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水平过硬、工作能力较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廉洁高效的老龄工作队伍。完善老龄工作体制,加强管理服务职能,提高和改善老龄从业人员的物质待遇和工作环境,提高其社会地位。推进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定和职称评聘制度建设,培养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加大培训力度,造就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定期组织老龄工作干部业务培训,提高老龄工作人员的素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四)加强科学研究,提供理论支持。要进一步加大老龄科学研究的经费投入,改革科研体制,培养一支高水平的老龄科研队伍。加强老龄科学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前瞻性、指导性建议。逐步建设和发展老龄科学研究和培训机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也要适当培养专业研究人才,逐步形成多学科的、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力量。建立激励机制,早出、多出科研成果。推动老龄产业“科研-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加强人员培训、学术研究和项目合作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借鉴国际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老龄工作水平。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大对老龄问题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意识,营造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办有关老龄问题的宣传节目和栏目,不断加强对人口老龄化及其影响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严峻性、紧迫性的认识。
(六)建立督查机制和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和职责范围,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和管理监督信息制度。建立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开展争创全国、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先进单位活动,大力表彰在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发展老龄事业比学赶帮的良好社会氛围。省老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在2015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2949.html
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