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2〕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黑政发〔2012〕2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
(2011-2015年)妇女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妇女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我国政府开始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相应发展规划。2001年,省政府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了妇女与政治、经济、教育、健康、法律、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教育、舆论等手段全面推进规划的实施。10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和落实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加大对妇女事业的经费投入,破解实施规划的难点问题,有效促进了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领域不断扩大,参政议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平等享有经济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程度逐步提高,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人均受教育年限稳步提升,男女受教育差距逐步缩小;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不断增强,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十年规划确定的妇女发展目标基本实现。
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妇女发展还面临许多问题,两性发展不平衡矛盾仍然突出,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的平等权利还未得到完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化,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推动妇女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未来五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既是缩小男女两性差距,实现真正意义上男女平等的需要,也是坚持科学发展、体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改善民生、建设更高标准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省政府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本着符合国情与兼顾省情相结合、全面保障与特殊保护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紧紧围绕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顺应广大妇女追求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政策、增加投入、优化项目等扶持措施,缩小城乡和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地方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延长妇女健康寿命。
--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妇女卫生保健知识得到宣传普及。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妇女比例提高。
--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下降到4%以下。
3.保障孕产妇分娩安全。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5燉10万以下。
--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降低。4.提高自然分娩率。--自然分娩知识知晓率提高。--剖宫产率降低。5.提高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率。--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5%以上。--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提高,死亡率降低。6.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水平。--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提高。--妇女产后抑郁症得到预防和干预。7.控制艾滋病与性病传播。--妇女艾滋病与性病新发感染得到遏制。--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0%以上。--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对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8.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保健水平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逐年上升。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水平提高。
9.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增加经费投入,坚持公益性质,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优化资源配置,着力加强农村、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改变资源和人才短缺状况,提高基层妇幼卫生保健服务能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提高基层孕产妇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建立和完善产科急救和双向转诊的服务体系,推广适宜的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提高基层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创造条件。
3.创造促进自然分娩的环境和条件。在全社会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及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科学引导,帮助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科学选择分娩方式。加强围产期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严格控制剖宫产。加大产科医护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助产水平。
4.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基层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诊治和服务能力。建立定期筛查制度,确保妇女定期接受妇科常见病检查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5.加强对妇女营养健康的指导和干预。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加强对孕妇、乳母贫血高危人群的科学指导和必要干预。加大对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食品营养与安全。
6.加强精神卫生指导服务。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专业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和干预。
7.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性疾病。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强化预防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新技术和新方法,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10.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事业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适龄女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学前1年女童毛入园率达到96%以上。
--学前3年女童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
2.保障女童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适龄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
3.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比例提高,职普比例相当。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
--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以上。
5.提高女性终身教育水平。
--女性接受职业培训比例提高。
--女性青壮年文盲控制在2%以下。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以上。
6.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得到充分体现。
--性别平等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本教材。--高等院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党校、行政干部学院普遍开设性别平等课程。策略措施:1.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在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
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3.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保证贫困家庭女童、残疾和留守女童优先享受学前教育各项资助政策。
4.创造有利于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意识。加大助学力度,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女童优先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各项政策。
5.为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提供多种选择。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贫困地区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保障其优先享受普通高中阶段教育贫困生助学资助政策。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逐步实行免费教育,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6.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落实资助政策,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7.为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和资源。建立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模式。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技术技能培训。合理设置专业,满足残疾妇女职业教育需求。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探索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着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院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社科等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鼓励更多的高等院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2.提高妇女的就业层次和经济收入。--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男女非农就业率差距缩小。--男女收入差距缩小。3.农村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或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权利。
--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宅基地使用的权利。
--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
4.基本消除妇女贫困。
--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
--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降低。
--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案件的立案受理完结率达到95%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加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公共服务。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禁止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对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以及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援助。完善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就业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女大学生自主创业能力。
5.为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帮助。政府购买公益岗位,重点安置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采取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帮助失业妇女解决生活、就业困难。
6.进一步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建立工资收入合理分配制度和督查机制,保障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女性劳动者,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劳动报酬。
7.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8.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指导和帮助农村妇女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经营收益,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大力发展农村妇女领办或以农村妇女为主的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村妇女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完善落实扶持政策,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开展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9.完善落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10.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贯彻落实的自觉性,提高女职工的自我维权能力。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严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1.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中的女性比例。
--省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30%。
--市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30%。
--县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25%。
--乡镇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25%。
--省级人大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市级人大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县级人大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8%以上。
2.提高各级政协委员(常委)中的女性比例。
--省级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市级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县级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省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市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县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3.提高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省级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市级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乡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4.提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省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市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5.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
--市、县、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提高。
--省、市、县各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提高。
6.提高企事业单位女性参政水平。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提高。
7.提高村委会、居委会中女性比例。
--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达到5%以上。--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50%以上。策略措施: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在制定有关政策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委会、村委会中的女性比例以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做好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确保在换届选举时,女性比例显著提高。
2.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把培养选拔女干部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并制定专项规划。制定倾斜政策,规定省、市、县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在女性较为集中的行业和女干部配备的薄弱环节采取专职专选或专职配备等方法优先配备女干部。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形式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3.在干部管理任用中确保性别公平。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对有客观原因需要干部退居二线的地区和部门,应实行男女统一的政策。
4.重视培养储备优秀女后备干部。建立女性人才库,加大培养选拔力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比例。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女干部参加培训,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5.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基层自治组织中女代表、女委员的作用,广泛听取妇女意见,充分反映妇女诉求,更好地体现妇女意愿。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国有企业公开招聘、选拔任用经营管理人员中,贯彻性别平等原则,让更多的妇女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女代表比例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提高参选意识和管理能力。
8.营造良好的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舆论环境。面向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妇女参政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推进国家民主进程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
9.发挥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鼓励妇联组织发挥广泛联系妇女群众的优势,充分听取和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代表妇女参与有关妇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支持妇联组织发挥社会协同作用,更多地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扩大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层次和领域。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生育保障水平。
--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工企业。
--生育保险保障能力提高。
2.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
--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
--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持续提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力争对宫颈癌、乳腺癌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
--符合救助条件的宫颈癌、乳腺癌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力争达到50%。
3.提高妇女养老保障水平。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大幅提高。
--养老保险待遇提高。
4.提高妇女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
--失业保险标准提高。5.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7.加大贫困妇女的救助力度。--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贫困、孤寡、残疾妇女生存状况得到改善。策略措施: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妇女普遍享有生育、医疗、养老、失业和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覆盖所有城乡妇女。
3.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加大对患重大疾病妇女的医疗保障和救助力度,落实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宫颈癌、乳腺癌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及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妇女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的救助比例。
4.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养老保险享有率,重点解决贫困、孤寡、少数民族、老年妇女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5.落实城镇职工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失业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妇女享有比例。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障女职工失业、工伤各项权益和待遇的落实。
6.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妇女实行应保尽保。
7.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社会救助基金,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公益活动,为困难妇女提供社会救助。
8.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
9.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按照规定对其家庭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的农村重度残疾妇女,应当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地)、县(市、区)普遍增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10.改善贫困妇女居住条件。加快“城乡危房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进程,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向贫困、孤寡、残疾妇女倾斜。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构建两性平等的社会环境。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社会知晓率提高。
--先进性别文化得到宣传普及。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完善传媒领域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2.营造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
--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普遍开展。
--减轻妇女家务劳动负担,男女从事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缩小。
3.提高面向妇女和家庭的公共服务水平。
--市(地)、县(市、区)妇女活动中心条件改善、数量增多。--乡村、社区“妇女之家”综合功能得到发挥。--托幼、养老社会化程度提高。4.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降低。--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以上。5.城乡厕所更加适应妇女需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公共卫生厕所男女厕位比例达到1∶1.2以上。6.创造有利于妇女的生存环境。--妇女广泛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提高。--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得到满足。策略措施:1.加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建设。将先进性别文化宣传研究纳入全省文化建设工程,面向各级领导干部、主流媒体、社会大众,多渠道、多形式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社会影响力和知晓率。加强理论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2.加强对媒体传播的内容指导。将先进性别文化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促进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精品的创作和传播。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发布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3.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4.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5.营造文明、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组织开展面向家庭的宣传教育和文明创建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6.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7.大力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着力发展以老人、儿童托管、看护、卫生保洁为重点的家政服务,减轻家务劳动负担,为妇女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8.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完善环境和健康监测体系,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9.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和卫生厕所普及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将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加强对改厕意义的宣传和技术指导服务,鼓励农民自觉改厕,提高综合效益。
10.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1.推动各阶层妇女平等享有公共文化资源。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向城镇下岗、农村留守、进城务工、贫困、残障妇女倾斜,保障各阶层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12.加强妇女活动阵地建设。将妇女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全省文化事业惠民工程,加大政府投入,省、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妇女活动阵地,乡村、社区建立“妇女之家”,组织妇女广泛开展读书、娱乐、健身、培训等活动。
13.增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的能力,并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体系。
--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不断完善。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更具操作性。
2.依法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进行备案审查。
--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原则。
--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规定进行清理。
3.提高妇女自我维权能力。
--妇女普法宣传覆盖面达到95%以上。--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4.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及时得到受理。--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
--“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妇女的社会安全感增强。
5.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得到及时预防和制止。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妇女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面向妇女的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
--在诉讼过程中对受害妇女采取保护措施。
--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得到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体系。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进行备案审查,对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定期执法检查,深入了解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改进措施。
5.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6.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六五”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7.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鼓励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解救措施,做好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及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强化家暴110报警、庇护体系建设,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11.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定。将性骚扰行为作为独立案由,加大打击力度。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充分考虑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发挥妇女维权合议庭、维护妇女权益检察组作用,为妇女提供法律保护。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有歧视妇女、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在司法活动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避免受害妇女受到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司法救助的妇女提供救助,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7.开展妇女信访代理工作。建立信访代理员队伍,设立信访代理专项资金,畅通妇女诉求渠道,妥善解决妇女信访事项。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市、县两级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四)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经费。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落后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实施的目的、意义、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妇儿工委组织协调、多部门合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各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纳入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坚持述职报告制度、各项例会制度、监测评估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及时掌握规划实施进程,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探索规律,创新方法,提高能力。加强基础建设,从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妇女工作顺利开展。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目的和意义。监测与评估是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政策措施,推动目标实现。
(二)机构和职责。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承担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方法与步骤。科学设计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监测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全面、准确、及时了解、收集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全面严格的质量审核,在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撰写监测和评估报告。
(四)制度与要求。坚持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全省及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加强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注重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坚持年度监测报告制度。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各级监测和评估组分别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和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对下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督导;坚持定期综合评估制度。省、市(地)、县(市、区)分别实行3年中期评估和5年终期评估制度。
(五)经费与保障。各级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为监测评估工作有效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
(2011-2015年)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一时期的生理、心理发展状况影响其一生的体能、智能和人格健康,关系人口的整体素质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条件和参与机会,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成长需要,对于提高全省人口素质,实现人力资源强省,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01年,省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从儿童与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推动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实施10年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儿童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儿童健康、营养状况不断改善,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救助,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经国务院评估组总体测评,此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但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省儿童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还不够平衡,贫困、留守、流动人口中儿童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和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因素依然存在。解决儿童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
未来五年,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快更好发展的关键时期。抓住机遇,制定并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推进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儿童年龄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采纳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完善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和社会服务体系,创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提高。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
2.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
--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3.提高儿童预防保健水平。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5%以上。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
--儿童常见疾病患病率降低。
--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得到预防和控制。
5.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伤害致残率降低。--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燉6。6.提高儿童早期营养水平。--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降到3%以下。--5岁以下儿童肥胖得到有效控制。7.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中小学生龋齿发生率得到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发生率得到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燉肥胖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中小学生营养不良发生率得到控制。--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燉3。8.改善儿童的生存环境。--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减少。9.提高儿童精神健康水平。--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降低。--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下降。10.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98%以上。策略措施: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省、市(地)、县(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大力宣传倡导待孕夫妇参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把好出生关口,降低出生缺陷。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扩大筛查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预防、控制儿童疾病。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提高家庭防控能力。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完善免疫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规范儿科诊疗行为,推广儿童常见病诊治的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控制新生儿疾病发生。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综合服务。
6.加大儿童营养干预力度。积极倡导母乳喂养,大力普及母乳喂养基本知识,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将宣传母乳喂养纳入妇产医院工作职责,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加强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营养性疾病预防治疗,强化对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0-5岁贫困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宣传与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大政府救助力度,为0-5岁贫困儿童提供必要的营养食品。推进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7.加强儿童健康指导和保健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指导,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保证中小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至少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和近视发生率。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预防和控制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8.加强儿童心理卫生和生殖健康教育与服务。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生长发育评估与指导。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精神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和心理咨询门诊,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构建儿童生殖公共服务网络,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为儿童从正常渠道获取相关知识提供帮助。增加面向儿童的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满足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9.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在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10.加强对儿童食品、用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强化相关企业的质量意识。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建立健全有缺陷的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产品召回制度。
11.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0-3岁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比例逐步提高。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
--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6%以上。
--城市公办幼儿园的数量较大幅度增加。
--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村依托乡镇中心园办分园或依托村小学办附属园。
2.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
--流动儿童、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3.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普职比大体相当。
4.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保障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城乡、区域、校际差距逐步缩小。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2012年达到国家核定我省的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完善体制和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法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儿童教育事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及偏远、贫困地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大少数民族学校网点的调整力度。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儿童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各地在现有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结合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学校特点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配置编制,适当给予倾斜,保证双语教学开展。加大师资培训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质量。
5.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6.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快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为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兴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加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稳定幼教师资队伍。
7.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制定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8.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的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市级城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水平。保障流浪、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9.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的发展需求。大力发展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的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实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
10.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德育为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有机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利用各类科普教育基地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11.加快推进教育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1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不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和交流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3.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14.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改善寄宿制学校基础设施,提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习、食宿条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
--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参保率持续提高。
--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稳步提高。--贫困和大病儿童基本得到医疗救助。3.提高孤残儿童保障水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提高。
--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提高。
4.加强对流浪和特殊家庭儿童的保障。
--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减少。
--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得到保障。
5.完善儿童服务工作机构。
--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增加。
--市级以上城市和重点县(市、区)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
--市级以上城市和重点县(市、区)建立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儿童福利投资财政预算,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对儿童医疗提供保障及救助。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3.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4.加强对孤儿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社会保障。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等多方面需求。建立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提供保障。
5.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6.强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服务。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的服务体系,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8.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充分尊重和保障儿童权利。
--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
--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2.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3.丰富、净化儿童的精神生活。--儿童文化产品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确保儿童平等享有公共文化服务。--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鼓励儿童每月至少阅读1本图书。
4.加强儿童活动阵地和服务机构建设。
--县、乡两级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增加,利用率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策略措施:
1.宣传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参与原则。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保障儿童有权对影响自身的事项发表意见。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公益活动,增加社会实践机会,提高社会参与能力。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推动指导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管理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普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参与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提升儿童思想道德和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鼓励和支持具有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的儿童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发行,打造、培育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文化精品。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少儿读物的创作、译制和出版工作。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引导儿童健康上网。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为儿童阅读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室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9.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10.加强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1.均衡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向儿童倾斜、向偏远地区倾斜,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确保贫困、偏远、留守、流动儿童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12.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3.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14.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主要目标:1.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机制。--保护儿童权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更具操作性、体系不断完善。
--在执法中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2.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财产权利。
--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权利得到保障。
--儿童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控制儿童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任何形式的暴力。
--对被拐骗、买卖儿童解救率达到100%。
3.提高儿童监护能力。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
--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4.提高儿童法律保护水平。
--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保障儿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地方性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5.预防和控制儿童犯罪。--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降低。策略措施:1.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快推进与国家相对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增强保护儿童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能力。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增强儿童自身法制观念,引导儿童遵守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提高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保护儿童权益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建立和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5.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6.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简化、规范登记程序。采取对策及时解决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登记的问题,确保儿童平等享有户籍权。
7.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对女童的歧视。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优惠政策,提高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关爱女童活动,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
8.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儿童受暴力伤害问题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9.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10.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加快建设和落实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市、县两级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四)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经费。加大儿童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五)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实施的目的、意义、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妇儿工委组织协调、多部门合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各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纳入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坚持述职报告制度、各项例会制度、监测评估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及时掌握规划实施进程,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探索规律,创新方法,提高能力。加强基础建设,从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儿童工作顺利开展。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目的和意义。监测与评估是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政策措施,推动目标实现。
(二)机构和职责。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承担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三)方法与步骤。科学设计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监测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全面、准确、及时了解、收集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全面严格的质量审核,在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撰写监测和评估报告。
(四)制度与要求。坚持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全省及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加强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注重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坚持年度监测报告制度。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各级监测和评估组分别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和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对下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督导;坚持定期综合评估制度。省、市(地)、县(市、区)分别实行3年中期评估和5年终期评估。
(五)经费与保障。各级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为监测评估工作有效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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