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2〕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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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2〕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加强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一)认真搞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省环保部门要会同发改、工信、水利、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推进责任,督促地方落实规划项目配套资金,跟踪项目建设。完善全省江河水质“黄橙红”三色警戒制度。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等小流域治污模式。由哈尔滨、牡丹江、双鸭山、鸡西、绥化等市牵头分别在阿什河、呼兰河、牡丹江、安邦河、穆棱河等重点支流建立“河(段)长制度”,建立联防联控的流域污染防治协调机构。推广哈尔滨市“三沟一河”治理经验,加强城市河流治理。创新水环境管理模式,建立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分区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重点工业源管控,重点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构建沿江绿色生态廊道,恢复松花江流域生态服务功能,哈尔滨市加快实施“百里生态长廊”工程,打造健康水生态系统。全力推进镜泊湖全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建设和兴凯湖的生态保护。力争到2015年,松花江流域国控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大于60%、地表水国控断面消除劣V类水质。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科学制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实施减排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把结构减排放到突出位置,强化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和燃煤锅炉低氮燃烧,新建燃煤机组全部脱硫脱硝,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钢铁、水泥、石化等非电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治理,建设机动车环保检验网络监控平台,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率、标志核发率,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车辆及“黄标车”,推进交通运输氮氧化物减排。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城镇生活源污染减排,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削减,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力争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8.6%,氨氮排放总量减少10.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3.1%。

(三)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重点实施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草原休养生息工程、水土保持与水生态修复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强化国家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发展生态主导型产业,推进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增强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能力。加强生态市、生态县建设,力争到2015年,实现国家级生态县(市)零的突破,创建15个至20个省级生态县(市、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到2015年,建立5个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示范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85%。实施黑龙江流域跨界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战略。强化生物安全、物种资源利用,维持生物多样性。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各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和行业的规划环评,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重污染和国家实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实行等量置换、减量置换。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强化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责任。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

二、着力解决环境民生问题

(五)持续深化污染综合防治。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等城市要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推进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提高水质达标率。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普查、风险评估和修复示范。加强中俄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防治界江界湖污染。建立健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强化颗粒物污染防治,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市启动开展PM2.5监测,推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等油气回收。在哈尔滨、大庆市实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试点。加强恶臭、噪声和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控制。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积极推进钢铁、淀粉、酒精等重点行业企业和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哈尔滨、佳木斯、黑河等市加快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力争到2015年,市(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大于80%,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85%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

(六)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以“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为建设目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全面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实施以改善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整治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乡镇工业污染,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保护161”工程。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各级政府要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推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提倡科学养殖,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力争到2015年,全省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建立和完善省、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强化对农药、化肥的科学使用和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减少农田氮磷流失,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的危害。大力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推进有机、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强化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环境准入。

(七)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辐射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严格监管国家确定的涉重金属企业,确保达标排放,大力推进哈尔滨市阿城区金禹表面处理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建设,有效控制金属表面电镀及热处理、铅酸蓄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从严规划新上石油、化工、冶金等涉危项目,集中开展沿江沿河化工企业综合整治,严格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储运过程的风险评估和监管。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加强再生废旧家电定点拆解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强核与辐射监管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加大放射源管理力度,强化放射性废物收储与安全运输管理。

三、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八)完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重点做好《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和制定工作。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偷排污染物、擅自停运环境保护设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恶意违法行为,完善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我省环境标准体系与技术规范,科学确定标准限值,编制和修订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九)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加强后督察。落实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加强资源性开发、自然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环境执法监督。执行区域流域行业限批、挂牌督办等督察制度,健全执法工作制度、程序和责任制。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十)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将环境风险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从严落实排污者责任。健全区域环境监管预警和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全省统一、高效、共享的环境应急专家库。全力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开展水体污染成因与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战略和标准、环境和健康等重大问题研究,开发适应北方寒冷地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重点加强小城镇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机动车尾气治理,逐步建立完备的污染减排环境科技支撑体系。实施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和环保产业发展示范工程,开发推广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着重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工程技术设计、公共检测等环境服务业。制定鼓励发展环保产业的相关政策,加大发展环保产业的力度,支持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快速发展。

(十二)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鼓励使用环境标志和环保认证产品,倡导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实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鼓励公众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十三)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明确目标任务,解决重大问题,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纳入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把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范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或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地区,停止新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实行约谈,并追究责任。

(十四)加强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探索实行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继续实行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加强重点业务领域和基层、农村的人才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市地可在街道办、乡镇和工业园区设立环保管理员。加强对辐射环境、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尾气治理的管理,市(地)级要明确机构,县级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努力造就一批环境保护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才。

(十五)推进环境保护保障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的燃煤电厂优先发电,提高发电小时数。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松花江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探索建立排污交易市场,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针对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快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辐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等基础能力建设,达到相应标准。建设环境物联网与智慧决策服务平台。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

(十六)健全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领导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环境保护的规划区划、资金投入、执法监督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统一发布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信息。经济综合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工信、公安、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质监、林业、气象、电力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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