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1〕7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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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安全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11〕7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安全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努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安全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科学制定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落实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深化专项治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强化政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三)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业规划的制定和布局。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化工园区内企业布局要科学合理,并做整体风险评估。化工园区要设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建立一体化的应急救援系统,提高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水平。2012年6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2012年7月以后,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同时,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四)逐步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2015年年底前,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要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交易中心,实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集中管理。商务部门要合理规划油库和加油站布局。

(五)合理规划车用燃气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政府要将车用燃气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合理规划车用燃气气源规划,发改部门负责车用燃气上游气源(城市门站以外)规划制定、产业管理和项目核准。要合理规划车用燃气加气站布局,县级以上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车用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车用燃气加气站发展规划,合理布局。

三、严格落实产业政策

(六)建立危险化学品准入和退出机制。发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严格限制类化工项目的产业准入,淘汰落后产能、落后技术、浪费资源的现有化工企业。环保部门要严格项目环保准入,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安全准入,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四、深化专项治理整顿

(七)开展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打击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车用燃气领域重点打击非法安装和使用车用燃气气瓶,车辆改装后无变更车辆燃料种类登记手续非法运营,非法储存、充装车用燃气,非法运输车用气瓶,非法充装、使用运输车用燃气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非法建设经营车用燃气加气站等行为。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整顿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非”合力,确保专项治理整顿取得实效。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八)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工作,2012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大型储存企业及使用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且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2年年底前,车用燃气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九)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定监控方案,建立档案。重大危险源要向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十)加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对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储存企业,要根据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生产储存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对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2011年年底前要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升级工作。

(十一)加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2011年年底前,运输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车辆要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的卫星定位装置(GPS)。

(十二)加强车用燃气车辆安全性评估。企业所有改装车辆都要经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建立车用燃气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制度,车用燃气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在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监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

(十三)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风险抵押金制度。鼓励、引导车用燃气经营、储存、运输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十四)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专项整治、安全监管、安全投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督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

(十五)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建设项目安全及许可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及许可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安全及许可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及许可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及许可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许可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及许可管理;铁路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及许可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登记管理,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六)明确车用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使用燃气及运送车用燃气危险货物企业、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维修工、技术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许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经营和运营企业安全及许可管理;公安机关负责车用燃气加气站消防安全及许可管理,负责车用燃气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及许可管理;质监部门负责车用气瓶安装、充装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及使用登记管理,车用气瓶定期检验资质核准和车用气瓶安装、充装、检验环节的安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燃气加气站、改装客车企业的登记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车用燃气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十七)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11年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商务、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农业、卫生、国资、工商、质监、法制、民航、邮政、工会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七、加强应急救援管理

(十八)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企业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按要求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抵御企业风险要求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加强日常管理维护,满足应急的需要。企业应与周边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九)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满足危险化学品和车用燃气应急救援的需要。在加强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省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哈尔滨、七台河、双鸭山、鹤岗等市应急队伍建设。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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