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0〕10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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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0〕10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全面实施“服务立社、产业兴社、经营强社”的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初步构建起以全省性、行业性、区域性龙头企业集群为支柱,市县社有企业为骨干,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连锁超市为基础,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四大连锁经营网络为主要支撑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商品购销总额年均保持递增10%以上。

二、扎实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以倍丰、庆丰农资集团及市、县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为龙头,完善农资流通基础设施,通过改造、新建、收购、加盟等途径,在主要农作物产区和交通枢纽,建设一批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实体,形成覆盖全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完善区域性农资市场,建设综合性农资服务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加快发展测土配方配肥生产经营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及省、市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

(二)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标准化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或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拓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利用现有各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增强带领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的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发挥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的集散作用。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推动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羊毛收储和销售任务。支持寒地黑土农业物产协会整合优势资源,发展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生产、加工,加强品牌连锁营销网络建设。有关部门要在品牌打造、商品供应基地和物流体系建设上予以扶持。加大培育农民经纪人队伍的力度,形成多渠道销售农产品的格局。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以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龙头,推进与市县公司的联合与重组,发展再生资源综合加工处理园区。

三、加快推进社有企业建设

(一)培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大力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带动力强的大型现代涉农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改善流通基础设施,扩大农副产品经营业务。优化社有企业结构,推进企业并购重组,重点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副产品加工经营社有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企业集团。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社有企业集中。鼓励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存量资产和经营优势,利用国家和省级“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扶持政策,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的大项目。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流通型、加工型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推进企业改制。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深化社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各级联合社理事会对社有骨干企业的控制力。建立健全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改制,由于资产重组发生社有资产在联合社理事会直属单位间调拨,不结转资金的不征营业税;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社有企业改制享受当地政府国有企业一切优惠政策。

(三)推动联合合作。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整合资金、资产、人才等,建设全省性及区域性连锁经营龙头企业。推动倍丰、庆丰农资集团实施一业为主、多元化发展战略,增强资源掌控量,增强市场调控力;推动寒地黑土农业物产集团加快资源整合、品牌扩张和市场开拓,建设成为全省性农副产品经营龙头;推进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和烟花爆竹经营龙头建设,积极发展再生资源连锁经营网络,打造全省性、区域性的再生资源经营龙头。各市、县供销合作社可充分利用存量资产,通过控股、参股当地社会企业等方式,发展区域性龙头企业。

四、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一)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带动农民开展营销、技术、加工、储运、金融等方面合作。实施寒地黑土“千社千品”工程,全力打造有可靠质量保证和稳定市场渠道的产品营销网络;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专业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自律意识,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发展;在农资、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意发挥寒地黑土农业物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等协会在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品牌产品市场监管、维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合作经济师、庄稼医生、农民技术能手和基层合作社主任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或综合服务社。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科技咨询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四)加强基层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打造新型服务载体,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新型经营服务组织体系。加快基层社改造开发,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经营实力和服务功能,将其建设成为集商品经营、专业合作、综合服务于一体、多功能、复合型的为农服务平台。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各地在小城镇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要把乡(镇)、村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维护基层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五)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要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资产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者的权利,落实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五、积极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要保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的稳定,明确其职能任务,科学合理地核定编制,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补贴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从2009年起省财政已开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支持。要重点扶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涉农、财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减免税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各级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副产品经营流动资金有效需求。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制,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给予供销合作社优惠用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简化登记手续,加快登记发证的速度。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四)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供销合作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在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企业和职工从当地统账结合开始时间起按规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金,企业参保登记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养老金从参保登记并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日起开始发放。对于本实施意见下发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对自身条件差,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采取变现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从同级社有企业资产中调剂等方式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破产、关闭、注销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途径补缴的,有条件的地方酌情给予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五)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供销合作经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分掉。各地因城镇、公路建设等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走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土地。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要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联社主任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征求上级社的意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培训,注重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使用,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提高全省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水平。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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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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