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1〕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13:44:1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11〕1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12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8号)有关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2007〕103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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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