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0〕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
黑政发〔2010〕6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分别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和国办发〔2009〕59号文件,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全省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强化队伍、预案、指挥、训练、保障等方面体系和机制建设,提升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资源共享、分级建设的原则,组建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坚持立足实战、完备高效的原则,建立种类齐全、衔接紧密、实战性强的应急预案体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建立各市地、各有关部门和系统、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协调配合、统一高效、联勤联动的指挥体系;坚持专业培训、合成训练和联合演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分级管理、联训联战的专业化、实战化训练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建设、分类保障的原则,建立规划合理、资源共享、平战结合的综合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三)工作目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通过3年(2010年至2012年)建设,建成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队伍体系、预案体系、训练体系和综合保障体系,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紧密、有效联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法规建设,应急救援水平明显提升,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明显增强,切实承担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省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任务。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组织指挥、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分工明确、多种力量协同联动”的应急救援格局
(四)切实加强对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并建立由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会商解决重大问题。通过及时出台政策性文件,增加政府投入,大力推进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破解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体制、机制和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难题。
(五)强化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组织各相关部门和警种、各类消防队伍推进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作战体系建设。各地公安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下,与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建立应急信息沟通和联络协调机制,与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和警种及其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共同完成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六)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职能作用。各地公安消防队伍在完成火灾扑救任务的同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等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据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明确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分工。各级政府要根据公安消防队伍所承担的应急救援任务,建立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及时召开专门协调会,明确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处置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对于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范围内涉及地域广、危害范围大、处置难度大的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要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实施,日常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可由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现场最高指挥员实施。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和警种要协同配合,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现场救援处置,交警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特警、派出所民警负责警戒和维护治安,科技信通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现场救援行动的勤务保障,公共信息和网络安全监查、宣传部门要掌握舆情,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八)建立多种力量协同配合机制。根据公安消防队伍承担的处置不同类型事故灾难的范围,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他多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密切协同、有效联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明确通信联络、联合作战的预案启动、力量调集、组织指挥、协同配合、战勤保障等程序规定。根据地域灾害事故特点和应急救援队伍布局,合理划分战区,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协同作战预案,形成区域联动作战的整体合力。
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九)成立全省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机构。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点多面广、训练有素、昼夜执勤的优势,建立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分别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各市(地)、县(市、区)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加挂省公安消防应急救援总队、市(地)公安消防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大队牌子。省公安消防总队、市(地)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的队长、政委。
(十)建设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按照“一队多用、一专多能”的要求,建设城市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特勤队伍为依托,加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建设,提高普通消防队应急救援能力。按照公安部打造公安消防铁军三年规划要求,组建各消防中队灭火救援攻坚组,在市地组建城市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隧道)、石油化工、森林火灾和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地震和建筑坍塌等应急救援专业队;各地可根据需要组建水域等灭火救援专业队。各县(市)要按照国办发〔2009〕59号文件的要求,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组建“一队多能”的县级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级公安消防大队、中队警力不足的,当地政府应招聘合同制消防员来补充。农垦、森工系统和各企业专职消防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根据本系统实际和应急救援需要同步建设。
(十一)积极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积极推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火灾危险大的企业组建专职消防队,对没有按照标准和要求建设的,督促其按照标准建设;对作用发挥不明显、保障机制不健全的专职消防队要进行调整或整合;不断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积极推动发展志愿消防队伍,赋予其救援职能,并给予抚恤和伤残保障;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先期预警和早期处置的作用,将其纳入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十二)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根据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分门别类设立专家组,建立相应数据库,基本形成覆盖多门类、多专业的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体系,建立调用专家参与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制,发挥专家组会商与研判、咨询与辅助决策的作用,提高科学处置水平。
四、加强应急救援实战体系建设,增强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
(十三)建立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各类消防队伍负责人参加的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联勤指挥部、作战指挥部、应急救援保障部和专家组。依托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立全省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在省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分别设立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通信指挥中心,实现与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及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或专业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职责任务集中接(处)警,公安、消防多警种同时响应,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协同联动、资源共享,建立有效调动和指挥各类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力量的指挥体系。
(十四)建立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各地应按照“立足实战、完备高效”的原则,依据本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制定和完善各类灾害事故类型预案和协同作战预案,邻近市(地)、县(市)要制定协同作战预案,形成种类齐全、衔接紧密、实战性强的省、市、县三级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协同紧密、有效联动的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调度指挥和应急救援响应机制,明确参加国家和省、市、县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四级响应等级,一旦发生大的灾害事故和重大灾情,能够迅速启动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预案和联动机制,指挥调度各类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组就近快速机动增援,及时有效处置。
(十五)加强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按照专业培训、合成训练和联合演练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实战和协同作战训练,提升各类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各地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针对所承担任务的特点,有组织、有重点地强化专业训练,着力加强特勤队、专业救援队和灭火救援攻坚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专业化训练,锻造拳头力量和尖刀队伍。各级公安机关要按预案、分类别、经常性地组织各类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升协同作战、有效处置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
五、多策并举,重点建设,提高公安消防应急救援综合保障水平
(十六)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各地要根据公安消防队伍承担和参与灾害事故处置需要,遵照“结构合理、功能多样、性能优良、防护优先、实用高效”的原则,按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站建设和装备配备标准,在充分利用现有装备资源的基础上,抓好各类应急救援队(站)建设和装备配备。城市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重点增配防化救援、破拆排烟、生命搜救等方面的专用装备及器材、药剂,以及扑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森林火灾,处置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地震和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大功率、高效能的新型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车辆及装备。县级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车辆装备的配备。同时,要结合农村实际,配备轻型、适用的灭火救援装备。
(十七)提高应急储备综合保障能力。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建设”的原则,加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分区域完善物资装备储备,加快推进公安消防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大队、中队建设,逐步建成以中心城市、重点城市为重点,以周边城市为辅助的全省公安消防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大队、中队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各级公安机关要统筹规划和整合各类应急储备资源,摸清物资、通信、装备等相关资源底数,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统筹纳入应急保障范畴,县级公安机关和消防大队要结合应急救援任务,加强常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各地政府应建立与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相结合,警地联储、紧急调用、机动运输等应急保障管理制度,保证应急处置、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要,构建“警地联供联保、储备科学适量、调动运输迅速、资源满足需求”的社会化应急联勤联动保障体系。
(十八)推进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建设。坚持规模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设施与本区域灾害特点和危险源情况相符合的原则,按照专业性、区域性、通用性的标准,依托省暨哈尔滨消防特勤训练基地和有关市地公安消防支队已建成的综合训练基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和设施建设。省暨哈尔滨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应重点完善危险化学品泄漏、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地震、爆炸及恐怖事件等适应灾害事故综合应急救援处置的训练设施,其他有条件的市地应根据区域易发、常发灾害事故救援任务实际,着力推进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建设。
(十九)建立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站)建设、装备配备、教育培训、训练演练、训练基地、应急物资储备的标准统一规划建设,省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农垦、森工系统和各企业专职消防队按照现行事权、经费保障渠道筹措经费、建设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坚持专项投入与年度投入相结合,建立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六、制定规划,明确任务,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步伐
(二十)科学制定建设规划。省、市、县三级政府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三年规划,明确建设规模和年度任务,并将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经费、装备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二十一)明确各级职责任务。各级政府和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建设”的原则,承担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各项建设任务,推进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定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队伍建设的任务分工和职责,明确建设目标和工作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按计划、标准和要求完成规划任务。
(二十二)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安消防队伍承担的应急救援任务,建立完善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运行工作机制,确保队伍建设、公安消防通信调度指挥、协同作战和物资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制度化和标准化建设,构建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的工作程序,不断探索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水平。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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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