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0〕5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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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










黑政发〔2010〕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产权交易市场稳步健康发展,省内市场初步整合,并与一些发达地区中心市场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产权交易市场功能不断完善,在国企改革、源头治腐以及投融资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性

(一)产权交易市场是多功能的市场平台。产权交易市场是各类产权公开交易的专业化场所,交易范围涉及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具有信息发布、项目推介、转让策划、上市服务、项目融资、股权托管等综合性产权交易功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产权交易市场对于促进我省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产权交易是企业成长和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运行方式。产权交易市场是促进产权要素流动的平台,能够面向各产权主体提供产权交易和资本市场服务,促进各种资源的资产化和各类资产的资本化、证券化,加快产权流转,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产权交易市场是源头防腐工作的重要窗口。国有资产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有利于监管,杜绝“暗箱操作、转移藏匿、低评贱卖、自买自卖”等行为,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规范各类国有资产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

(四)经营性国有资产要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转让的情况外,全省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五)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公开交易。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在现有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公开处置渠道,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股权转让,或向非国有单位及个人转让实物资产,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六)推动公共资源进场公开交易。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尽快制定《全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目录》,指定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所(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所)为公开处置机构,规范公共资源处置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

(七)推进我省监管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公开交易。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的要求,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包括省产权交易市场在内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八)推进非上市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全部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各级政府部门要组织所属非上市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统一进入黑龙江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以下简称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集中登记托管,促进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规范管理、有序流转,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积极为企业做好登记托管及后续服务工作。

三、积极为非国有企业进场交易提供服务

(九)鼓励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省产权交易市场要发挥产权市场价值发现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努力为企业进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实现价值最大化。

(十)推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国有股权集中托管。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公司制企业股权进入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和哈尔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集中登记托管。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哈尔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要积极为非国有公司制企业做好股权登记托管工作,为托管企业融资、股权质押等提供中介服务,切实发挥融资平台作用。

四、加快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十一)规范省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省产权交易市场由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省产权交易中心)及各市地分支机构组成,为全省范围内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各市地县国资监管机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必须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不得委托其他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企业国有产权。要明确省产权交易中心与各市地分支机构的业务分工,按照“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则、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统计口径”等原则,开展全省产权交易业务。省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全省产权交易工作,统一进行信息发布、撮合成交、资金清算、出具交易凭证;各市地分支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产权交易项目的前期咨询、项目受理、协助省产权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组织交割。省产权交易中心出资设立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所等专业市场平台,负责开展各类专业性产权交易及投融资服务业务。省产权交易中心要加强运行体制建设,逐步在我省实施产权经纪会员制,积极探索与其它相关要素市场的合作机制,努力构建全省统一的要素市场体系。

(十二)发挥省产权交易市场投融资平台作用。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作为我省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两家试点机构之一,要努力为托管企业质押融资、上市培育、引入战略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应逐步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广泛吸收战略投资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凭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的股权登记托管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公司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后,应将质押登记事项向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备案。

(十三)推动省产权交易市场与发达地区产权交易机构的合作。加强省产权交易市场与上海、北京等中心城市产权交易机构的战略合作,扩大产权交易信息在全国的辐射面,利用其赋予的业务资质,开拓我省的央企产权、文化产权、技术产权、环境能源等产权交易业务,拓宽服务范围;建立东北三省一区产权市场合作机制,为东北振兴提供服务。

五、强化产权交易市场监管

(十四)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的日常监管。省国资委负责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监察厅负责建立四要素市场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实时监控。省财政厅应加强对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做到应进必进,杜绝场外交易。工商部门在办理国有产(股)权变更登记时,应以省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交易凭证作为产权变更和股权转让的证明。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

(十五)定期开展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监督检查工作。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工商局、监察厅等部门要定期对全省产权交易行为进行联合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场外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有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纪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六)规范产权市场的有序发展。原则上我省不再新设产权交易市场,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确需设立的,由省工商局登记发照。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市场准入、变更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防止产权市场过滥过多发展,造成资源浪费。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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