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0〕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实现1000亿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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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实现1000亿元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0〕4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2010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实现1000亿元,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一”目标之一,对于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这一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搞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省财政厅要将财政收入增收目标按市县细化分解,将具体增收任务落实到市县。市县政府要按照核定的增长目标,进一步搞好财源状况调查,摸清财政收入结构和具体增长点,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逐一落实到行业、企业和具体项目上,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强化增收措施,确保完成增收任务。为调动市县开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继续实行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度一定3年不变的政策,同时,对完成2010年度增收任务的市县,按照增量和增幅综合排序,对前5名的市(地)和前15名的县(市)给予一次性财力奖励。

二、大力推进产业大项目建设。对以前年度已开工但尚未投产项目或已投产但尚未达产达效项目,要加大推进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达产达效,形成实体税源。对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学研一体化、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要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管理权限不变、资金渠道不变、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则,集中省级产业结构调整资金、新型工业化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政府出资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大对开发区建设支持力度,选择20个至30个投资强度大、产业集聚水平高、承载项目能力强、税收贡献大的开发区作为财源建设示范(园)区,集中力量给予支持。对牵动全省财政经济增长的重大项目,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市县要整合资源,研究建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加大对重点项目支持力度。围绕省政府确定重点推进的产业大项目和市(地)政府(行署)确定的重点项目,进一步健全推进机制,完善领导包保责任制、部门协调推进制和项目节点目标考核制。建立产业大项目推进工作激励机制,对列入省政府产业大项目推进计划并已竣工投产的项目,省级财政根据企业实际纳税情况(不含列收列支)给予奖励。

三、不断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防止越权减免税,切实维护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全面掌握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状况及发展趋势,增强税收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对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强化征管。加强矿产资源产品税收监管,在全省地方煤矿企业全面推广应用矿产品产量及税收监控系统。抓紧完成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做好哈尔滨和黑河市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加快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平台建设,搞好重点税源监控。

四、大力强化非税收入征管。进一步健全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政策体系。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细化和规范省级非税收入预算编制程序,建立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约束机制,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减免缓政策。积极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和效率。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堵塞非税收入管理漏洞。加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征管,做到应缴尽缴。

五、扎实做好留企留税工作。加大总部经济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吸引中央企业、省(境)外企业将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以及核算中心、销售中心等入户我省。对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子)公司,鼓励其产品销售按实际增值和利润计税,防止通过内部价格转移利润和税收。鼓励我省当地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总部长期驻留。建立全省财源骨干企业税收贡献激励机制,每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和增幅综合排序,对贡献大的企业给予表彰。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加强税收收入征收管理,督促市县税务部门完成增收任务。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产业大项目推进、招商引资和培植财源等工作。加强对市县考核,将财政收入增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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