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9〕9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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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2009〕9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2010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其中: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为10月1日(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有“报考政法院校提前退役”字样),有关待遇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相同。对驻香港、澳门部队和驻边远地区部队的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按民政部具体通知执行;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后,于2010年4月底前转交各地,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10年4月1日。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10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对无故提前退役和超过接收时限的退役士兵不予接收。全省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10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坚决贯彻落实安置法规政策

全省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退役义务兵,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需就业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总数、单位及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能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9‰的比例下达,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各地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要做到当年接收当年安置,不留遗留问题。

对特殊情况需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及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兵改工留用的退役士兵,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可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分配手续,当地公安部门凭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的落户手续给予落户。各地不得向停产、破产、倒闭单位分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报到后先落户的办法,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军龄连同工龄合并计算。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认真落实各项优待安置政策,不要求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对于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等不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全面推进自谋职业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精神,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安置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时,要把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向退役士兵讲清楚,积极引导和鼓励他们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要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为保卫祖国安全、抗御自然灾害、处理突发事件所做的贡献,宣传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各项政策,使各部门、行业、系统和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推进安置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安置政策的落实。对积极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及时给予宣传报道;对拒不完成政府分配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各级政府要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要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要做到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既要抓好上岗前的短期培训,又要抓好长期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可与当地成人大学、技术专科学校及普通大学联合办学,采取多种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学历教育。要将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将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教育培训规划,充分利用劳动保障、教育、民政部门的资源优势,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认真研究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社会竞争能力。要加强退役士兵中介服务工作,及时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服务。

五、切实加强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并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导致逐级上访、缠访或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及时进行督办检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200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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