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9〕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
黑政发〔2009〕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我省经济发展特别是对企业的影响正逐步加深,就业压力明显增大。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发展特别是就业的影响,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切实把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一)充分认清当前就业面临的严峻形势。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就业局势产生的重大影响已经开始显现,主要是经济增速减缓导致经济发展对就业增长的拉动作用降低,新增就业岗位难度加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就业岗位不稳定;经济发达省份企业岗位需求量减少,农民工提前返乡增多;就业困难群体增加,尤其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度进一步加大。就业面临的形势,比以往更严峻,任务更繁重。
(二)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稳定就业局势,事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改善民生和社会稳定,事关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千家万户”的理念,把就业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力以赴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积极开发岗位,千方百计地扩大就业
(三)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扩大内需的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合理进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增加就业的数量;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者的技能培训;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接收农村劳动力就业。
(四)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切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五)政府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拓展现实急需填补和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生活服务等新型服务领域,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的增长点扩大就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大力开发城乡基层面向群众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非列入编制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六)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切实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至5万元。切实落实担保基金对逾期3个月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按时代偿政策。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省级财政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再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对全省各市(地)、县(市)为鼓励就业、再就业发放的小额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从而扩大全省用于鼓励就业的各类小额贷款担保的能力和规模,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地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发放的前提下,对自谋职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要严格按政策把关。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支持创业的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七)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强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服务,努力使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全力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对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引导和服务,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给予政策扶持。
三、采取超常措施,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八)明确认定帮扶的困难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需政府帮扶的困难企业是指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较大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对本地就业局势影响较大的;主动通过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缩短工时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时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申请帮扶的困难企业要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需帮扶的经营困难企业,具体帮扶措施由有关部门及经办机构具体实施。
(九)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年度内各种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在核准的缓缴期限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阶段性降低企业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保持基金平衡、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含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个人账户基金、大额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基金等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项目)可支付6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适当阶段性降低费率,并能维持基金平衡。工伤保险在解决老工伤问题、调整过低的补偿标准、留有必要的风险储备金后,基金结余仍在可支付1年以上规模的,要按照行业内费率调整相应档次,下调企业浮动费率。按照“地方负责”的要求,具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由统筹地区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降低费率要充分考虑基金的支付能力,由于降低费率出现的支付缺口,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中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二)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度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和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它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四、统筹各类群体就业,进一步加大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力度
(十三)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以大龄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零就业家庭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民为主要对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提供“一对一”援助服务,帮扶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服务制度,在日常服务的基础上定期组织援助活动,及时向零就业家庭等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
(十四)把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以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就业困难的毕业生为主要对象,主要依托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优先安排见习,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组织用人单位进院校送岗位、完善网络招聘平台、组织专场招聘、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方式,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免费就业服务。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于家庭困难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中的未就业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及时就业援助,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计划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确保年内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农村、面向中小企业就业,大力鼓励和倡导自主创业;县(区)级以下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主要面向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招考;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
(十五)扎实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以流动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为主要对象,依托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对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及时提供岗位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帮助其转换岗位。对已返乡的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鼓励其自主创业或就地就近就业。加强企业用工信息收集,做好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引导返乡农民工有组织地外出就业。五、加强职业培训,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作用
(十六)健全和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培训计划,扩大培训规模,加大培训力度,切实将更多的劳动者组织到职业技能培训中去。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为稳定就业局势培养和储备专业技能人才。
(十七)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或转业转岗培训。对按规定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实施。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
(十八)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要紧密结合我省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实施“十大工程”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铁路、交通、建设、电力、医药、煤炭、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已返回家乡从事农业产业化的农民工,由当地相关部门组织培训,重点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开展农村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实用技能培训。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十九)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个月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补贴。
(二十)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个月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延缓进入就业市场的时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各技工院校要积极承担农村“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培训结束后,对有继续学习意愿的学生可录取为技工院校正式学籍继续学业。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稳定就业局势工作
(二十一)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地要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切实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目标,作为对政府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省、市、县各级财政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状况和需要,依法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做好调查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及时跟踪掌握就业局势的变化。
(二十二)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建立和落实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及农民工、大学生就业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列出清单,重点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建立应对规模失业的预案制度。
(二十三)积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点是监控和防止企业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的,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要切实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四)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就业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依托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广泛调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稳定就业局势的工作,支持和动员社会团体的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参与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推动全省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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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