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8〕3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若干意见》
黑政发〔2008〕3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实现我省资源开发的
节约、集约和效益最大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财政收入增长,现就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
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以下统称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问题提出如
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一)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所投
资的企业、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
我省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
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
(二)在我省设立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符合下列按行业规定的全部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本
意见的相关政策:
1.化工、食品、生物、材料业。
(1)省外企业在我省新注册的实行独立或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缴纳企业
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利用境内外矿产、森林、农畜产品等资源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下同)。母公司在我省实际缴纳资本金不低于
1亿元,累计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2.金融业。
(1)省外企业在我省新注册的实行独立或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保
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2)拥有跨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务。
(3)母公司资本金总额,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30亿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不低于6亿元。
(4)母公司在我省实际缴纳的资本金,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6亿元,证券公司和其他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1亿元。
3.商贸、物流、旅游、会展、信息服务、咨询、中介等服务业。
(1)在我省新注册的实行独立或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各项税收的商贸、物流(包括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等)、旅游、会展服务与代理
、信息服务、工程咨询(包括设计、咨询、监理等)和中介服务企业。
(2)在中国境内(不含本省)设立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商贸、物流业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在我省实际缴纳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
旅游、会展服务与代理、信息服务、工程咨询、中介服务业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
在我省实际缴纳的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三)对新注册的化工、食品、生物、材料业等资源精深加工企业和金融、商贸、旅游、物
流、会展、信息服务、咨询、中介等服务类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经地方政府对其资格进行
审查确认,并与其签订连续经营5年以上协议的,总部所在地政府可根据注册资本额度以货
币资金和政策优惠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50%对地方政府给予资
助。
1.化工、食品、生物、材料业等资源精深加工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
(含本数,下同)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
助1000万元。
2.银行、保险类金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
类金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3.商贸、物流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旅游、会展、信息服务、咨询、
中介等服务类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总部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
,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五)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租赁和用非注册资本金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
总部所在地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其中,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3年内按不低于年租金
的5%给予补助;对购买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低于购(建)房价款3%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在行政审批和注册登记过程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中,属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总部所在地政府承担;属省级管理的涉企行
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对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省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
部所在地政府可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等额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二、鼓励和支持省外企业对我省资源进行深度开发,并在我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登记纳税的企业
(八)对省外企业与地方合资、合作新开发大庆外围小油田,或在我省新设立独资法人企业
开发大庆外围小油田,以及对原属原油生产分公司转为子公司的,当地政府应在注册登记、
生产经营、油田保卫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
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九)支持省外企业围绕延伸大庆石化产业链投资开发环氧乙烷、乙二醇、醋酸乙烯、乙醇
胺、醋酸脂、丁基橡胶、内酰胺、苯乙烯等后续延伸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
年缴纳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一
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十)对开发铜、钼、铁、镁、锌、铝、硅、石墨等矿产资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
上,其中60%用于物理提纯、化学合成、综合利用等精深加工项目,年缴纳税金超过5000万
元,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探)矿权。在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中,同等条件下矿产资源
精深加工项目优先取得采(探)矿权。
(十一)对开发煤炭资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其中60%用于甲醇、煤焦油、烯
烃、二甲醚、合成氨、尿素等煤化工项目,年缴纳税金超过1亿元,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
,矿山布局及开采总量符合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且符合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经
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探)矿权,合理配置煤炭
资源。在市场招标、拍卖、挂牌中,同等条件下煤炭精深加工项目优先取得采(探)矿权。
(十二)对开发生物医药产品、生物化工产品、生物能源产品、食品保健产品等农畜产品精
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使用土地少、符合环保要
求的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按照企业实际投入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2%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
的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50%对地方政府给予资助。
(十三)对开发木制家具、纸浆、人造板等木材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技
术装备和生产工艺先进、产品关联度强、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按照
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原则上不鼓励原木直接出省。
(十四)在我省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涉及
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平衡的,省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排污权交易、咨询和服务工作。
(十五)在我省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涉及
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方面可给予优先安排。对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指标不平衡的地区,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给予调剂解决。除哈大齐工业走
廊、东部煤电化基地的项目执行相关优惠地价政策外,对其他地区新建工业项目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用地,土地
出让价格按不低于所在地等级对应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60%执行。
(十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照章缴纳税收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
,省级新型工业化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资金、对外贸易发展专项
资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
发资金、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优先给予支持。对于转移税收的企业项目,
省级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十七)对国际或国内同行业排名靠前企业,或具有资本、技术、品牌、市场优势的企业,
且具备完整的增资扩建计划,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的省外企业重组收购兼并我省国有企业
的,地方政府可在债务分离、富余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不鼓励省外企业以牟取企
业资源(土地)或非主营业务利益为目的并购我省国有企业的行为。
(十八)对科学利用土地资源、主导产业突出、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高、投资强度和税收贡
献大、能源资源循环利用效果好的开发区,在用地、使用政府信用贷款和财政专项资金、政
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配套服务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十九)对产品销售收入在省外企业总部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鼓励企业以市场价格结算。
地方政府应全面了解省外销售结算地的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
做贡献。税务部门应通过加强企业经营能力、纳税能力的综合评价和企业物流、资金流的信
息监控分析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三、鼓励和支持省外企业对我省市场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在我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独立
核算、登记纳税的企业
(二十)开发我省装备制造优势主导产品、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
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以上,围绕我省装备制造主导产品投资开发零部件和延伸加工等配套加工企业,对自建
厂房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按不低于建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规划建设
装备制造业配套加工基地,以优惠价格出售或出租给省外配套加工企业。对引进项目多、财
政回报率高的装备制造业配套加工基地,省财政在基地建设上给予一次性资助。政府出资成
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入驻基地的省外配套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配套服务。
(二十一)对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企业配套生产零部件、半成品、供应大宗原材料的省外企业
在我省设立销售公司(结算中心)并登记纳税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
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规划建设配套加工产品销
售公司(结算中心)基地,以优惠价格出售或出租给省外配套加工企业销售公司(结算中心
)。对引进项目多、财政回报率高的配套加工产品销售公司(结算中心)基地,省财政在基
地建设上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资助。
(二十二)对省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在我省注册成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在地政
府可按拨入营运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地
方政府资助。鼓励企业向驻在我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落实贷款并符合扶持条件
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给予贴息支持。
(二十三)对开发我省物流市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物
流企业和石油、煤炭、化工、粮食等专业市场,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
的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地方建设专业化物流园区和物流基地
的,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物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配套服务。
(二十四)对按照我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在我省建设旅游景区、旅游设施、四星级以上(含
四星级)旅游饭店,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
优先供地。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对旅游
景区、旅游设施建设,省级旅游发展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二十五)对在我省投资设立专业金融信息服务、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软件服务企业
和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
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地方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服务外包基地的,省财
政通过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园区或基地内的服
务外包企业提供短期贷款担保服务。
(二十六)投资建设对俄农副产品、机电、轻纺、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基地,固定资产投资50
00万元以上,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且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大项目前期
费用、外贸发展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合作在境外投资开发矿产
、森林资源、能源及高新技术类项目,对利用境外资源在我省设立的加工企业,优先予以核
准,并在外贸发展资金、政府信用贷款、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二十七)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前期立项、用地、矿权、环
评、政策扶持以及同一项目多头引进等问题。定期研究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领导责任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坚持一个大项目
、一套班子、一抓到底。
(二十八)规划建设与总部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支撑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制定发展总部经济
规划,确定建立总部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基地)。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强化中心城
区的集聚、辐射功能,明确功能定位,完善发展平台,推动总部经济的集群发展。加强交通
网络和基础设施配套的规划建设,形成与总部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配套设施支撑体系。
(二十九)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示制,各级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机
关都要将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开。进一步完
善行政审批大厅功能。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首办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失职追究、否
定报备、无偿代办等项制度。逐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审批、网上投诉,提高政府服务工作
质量和效率。
(三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诚信建设,认真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政府部门的失信行为要认真调查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向社
会动态发布企业信用信息。金融、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对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企业失信行为惩诫制度。
(三十一)加强法制环境建设。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省外投资
企业的合法利益,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
(三十二)建立省外企业投资投诉机制和首长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省外投资者的意
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省外企业投资投诉、受理、查处、反馈
机制。政府领导要定期联系省外投资企业,认真处理省外企业投资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20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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