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7〕7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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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07〕7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七日







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通过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二)经费合理分担。根据奖助学金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原则,省与市县分担,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予以倾斜和照顾。

(三)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公平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四)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学校和社会等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五)各方责任清晰。省与市县、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资助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六)监管措施到位。通过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数据库,在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经办金融机构统发助学金等办法,确保资助工作公开与公正,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实享受到资助政策,顺利完成学业。

三、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根据规定批准并备案,具有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民办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也纳入资助范围。

(二)主要内容。

1.落实国家奖学金制度。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制度。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3.落实国家助学金制度。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县(市)镇以下(含县镇)的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两年,第三年通过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得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国家奖助学金地方负担部分,省教育厅及省直厅局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其中,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省与市县按5∶5比例分担;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及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与市县按8∶2比例分担。

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所需资金,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省财政予以一定经费补助。

中直单位、企业、农垦、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高职高专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4.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逐步制定和完善与贷款风险及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政策。要从部门预算编制入手,将足额提取的资金落到项目预算,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完全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同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四、保障措施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省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贫困学生身份界定不符合要求、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资金、不按规定比例拨付资金致使受助面和标准下降,以及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助学管理办法和评审机制,确保资助工作公开、公平与公正,使困难学生真正享受到国家的资助政策。

(二)确保资金落实。省级财政要足额筹集、及时拨付应负担的资金。市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等方式,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经办金融机构要通过各地网点,及时为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办理助学卡(折)业务,按时将助学金存入卡(折)内。

(三)严格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水平。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要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决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设立收费项目。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资助政策的内容和重要意义,使广大学生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为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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