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7〕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黑政发〔2007〕2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妥善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发展壮大粮食产业,保证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对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各地市、县(市)要在保留的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础上,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行规范运作。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要切实改革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对企业员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聘,竞争上岗。同时,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获取补贴。
(二)对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鼓励省内外多元投资主体参与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能够出售的,规范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国有资产出售政策,积极出售;对能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吸收各种社会资本,组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粮食经营企业;对能够联合重组的,鼓励和支持与其他市场主体联合重组,实现优势互补。对暂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可采取租赁经营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对不能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又不能盘活存量资产的,在妥善解决好“三老”(老人、老粮、老账)等历史包袱的基础上,可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关停与歇业。
(三)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级政府是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采取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偿还财务挂账贷款等企业欠账。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在原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时,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用地,并可按照国家规定最低限价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国有粮食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可从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中支付。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粮食产业化经营水平。鼓励和支持粮食经营者与粮食生产者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发展粮食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场地、人才、技术、粮食购销渠道等资源优势,积极入市开展粮食经营。采取代收、代储、代烘、代运等有效方式,为省内外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转化用粮企业等粮食经营者提供配套服务;采取引厂入库、引资入库等方式,与省内外各类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者开展联营、联合;创造有利条件,扩大自主粮食经营。支持粮食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实施品牌战略,增强企业发展实力。重点扶持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在一定经济区域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粮食加工、收储贸易、粮食交易市场等产业化龙头企业,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粮食产业整体竞争力。
(五)组建粮食企业集团,实现粮食规模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其他粮食生产经营企业逐步组建粮食产购加销联合体,提高粮食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跨行政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以资产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逐步在全省培育若干个在一定经济区域内发挥龙头牵动作用、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切实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六)认真做好粮食经营性财务挂账的处置工作。对经清理、审计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扶持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保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粮食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等优势,广开经营门路,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八)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对这部分粮食要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经鉴定的陈化粮,经国家批准后,由省制定销售计划,根据市场行情把握节奏,采取集中竞价、出口、定向销售等方式,争取在2007年底前销售处理完毕。待库存“老粮”全部处理完毕后,对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审核批准后作为政策性财务挂账及时划转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每公斤每年给予4分钱储存费用补贴,利息据实补贴。要加强对陈粮销售计划执行情况、价差挂账的监管,严格粮食库存管理,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九)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完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措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及时足额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对粮食经营企业收购粮食所需信贷资金,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要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主销区开展粮食产销合作的企业、粮食生产加工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省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积极培育粮食市场,搞活粮食流通
(十)继续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和从事粮食经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严禁以各种非法手段搞粮食区域性封锁、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大力支持粮食行业协会等粮食行业服务组织的发展,发挥其促进粮食流通和行业自律等作用,继续实施“放心粮油”工程,深入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继续做好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入市资格许可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一)加强粮食产销合作。继续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和“丰歉保证、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省内粮食经营企业采取购销贸易、委托收购、租赁经营、订单经营、建立产购加销基地等多种形式,与销区开展粮食产销合作。省外来我省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加工等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省外国有粮食企业在我省建设粮食仓库、加工厂等设施的,当地政府要在用地指标、土地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对产销区之间开展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鼓励省内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粮食产销合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之间的合作经营搭建服务平台。指导企业诚信经商、规范履约,营造良好合作环境。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功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各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要依托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场地、库房、铁路专用线和粮食品种、质量特色等资源条件,加快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化粮食物流运转中心和物流节点。加快完善粮食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仓储加工、散装运输、电子商务、信息发布和质量检测等服务功能。完善粮食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逐步实施粮食产地证明和档案管理制度,打造和保护我省优质粮食品牌。引导企业入场交易,规范市场交易规则。支持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加强与省内区域性市场之间联合、对接,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十三)加强粮食技术服务和推进粮食企业科技创新。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储存、质量、卫生等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指导、监督检查,保证库存粮食和生产安全。加强对农民粮食收获、脱粒、储存等技术指导服务,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粮食提质增收;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质量检验、烘干、粮食储存等技术指导服务。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型粮食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加大粮食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全面提升粮食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粮食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十四)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服务情况。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切实履行好粮食流通监管职责,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为粮食流通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基础性作用提供保障。
四、建立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十五)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认真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按照已确定的规模,充实省级储备粮库存。省内重点大中城市视情况逐步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并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费用和利息由同级财政负担。严格地方储备粮收购、储存和轮换等业务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的调节作用,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
(十六)切实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中央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承储企业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调动顺畅。
(十七)建立健全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省政府制定粮食应急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价格监测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采集发布及粮食应急等工作。各行署、市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粮食应急保障机制,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粮食价格监测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采集发布工作。
(十八)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密切配合,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措施的落实。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农业、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九)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大中城市的地方政府应直接掌握或指定一部分重点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顺应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工作。
(二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大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力度,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扩大粮食社会统计覆盖面,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提高粮食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二十一)全面落实粮食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署、市、县政府要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要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搞活粮食流通,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稳定,保证粮食市场供应。要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作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加强组织实施,确保积极稳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享受国有企业改革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二)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粮食市场体系和物流体系建设在制定规划、项目准备、专项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在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包袱和粮食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财力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社保关系接续和再就业指导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做好粮食资金信贷服务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土地管理政策上给予支持。税务、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好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企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三)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政策,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职责。各级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等工作需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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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