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6〕5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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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6〕5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加快推进边疆文化大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急剧变化,一些具有历史、艺术、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有的重要文化遗产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逐渐损毁或消亡;一些民族语言和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亡或失传,区域和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化特色消失加快;一些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文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因此,有效保护、抢救珍贵文化遗产已刻不容缓。

我省是一个历史悠久、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大省,既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又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我省已发现各类文物遗存4500余处,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600余处;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馆藏文物、标本20余万件,国家珍贵文物16000余件;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5个。“赫哲族渔猎文化”已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项目,并有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东北大鼓、东北二人转等9个项目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继承、弘扬我省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建设边疆文化大省,构建和谐龙江,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历史负责和维护我省文化安全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边疆文化大省建设和和谐龙江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尊重,并不断弘扬其文化精神。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抢救、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使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全省建立比较完善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保护为主、社会效益优先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利用的新思路、新方法,妥善处理经济建设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保护范围、标志、档案和组织机构)建设。到2015年,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使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

三、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组织搞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开展文物复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加强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设立保护标志,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配合基本建设工程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前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要以大遗址保护为核心,在制定和完善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基础上,对急需抢救保护的文物本体,实施各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保护工程必须要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真正用于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建立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管理制度。要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当地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级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请文物部门人员参加。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博物馆管理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实行博物馆年检制度,加强对社会各类博物馆的管理。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不断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工作人员素质。各级博物馆要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认真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认真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并为普查工作提供必需的设备和资金保证。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情况及存在问题,力争3年内完成全省普查工作。

(二)加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各地市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重点,并认真付诸实施,逐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逐步建立省、地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真遴选、推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参评国家级名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由专家提交厅际联席会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地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从列入地市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各地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要组织力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定并落实保护方案。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等各种现代化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要尽快征集、收藏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予以妥善保管。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积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地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确保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对于濒危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切实做好抢救保护工作,不能任其消亡;对于年事已高、具有特殊技艺的民间老艺人,可适当给予其经济资助,改善生活条件,并抓紧抢救工作,培养传承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使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六)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要重点加强我省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区域、民族风情园区,适时举办民俗文化节庆活动。要确定民族文化遗产重点保护项目。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例会制和“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保障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各地市县也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机构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改变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的单一格局,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要支持社会和个人兴办博物馆,对文化遗产进行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有条件的地市县以及我省世居、独有的少数民族,可以建立具有鲜明特色的博物馆。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要健全和完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抓紧修订《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和制订《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切实保障各项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杜绝违法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做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杜绝擅自改变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行为。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要围绕“文化遗产日”活动,集中开展阶段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

1、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6年7月6日


 



黑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全省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全省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全省区域内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我省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黑龙江地域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黑龙江地域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黑龙江地域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黑龙江地域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提出切实可行的10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在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省直部门可直接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10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提交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省政府每2年批准并公布一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省文化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民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旅游局 省宗教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建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

一、厅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拟订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厅际联席会议由省文化厅、发改委、教育厅、民委、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宗教局组成。

省文化厅为厅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省文化厅厅长任厅际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省文化厅副厅长任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厅际联席会议成员。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日常工作。

三、厅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厅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领导同志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上报省政府。

(二)厅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厅际联席会议,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白亚光(省文化厅厅长)

成员:

宋宏伟(省文化厅副厅长)

郑丽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助理巡视员)

孟凡杰(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顺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顾晚光(省财政厅助理巡视员)

庄 严(省建设厅副厅长)

王永生(省旅游局副局长)

张凯丰(省宗教局副局长)

秘书长:宋宏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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