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6〕2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设立兰棱等28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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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设立兰棱等28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通知》










黑政发〔2006〕2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兰棱等28个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见附件)。设站期限: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站的设置应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的道路检查站和收费站,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二、检查站在规定的区域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下列职能:

(一)对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

(二)在封锁期间,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实施防疫消毒;(三)对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四)发现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检查站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由省政府道路检查管理办公室监制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公示牌,并载明检查站名称、批准文号、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四、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的规定,文明执法,不得随意拦截过往车辆实施罚款、收费,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持证检查。

五、检查站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道路检查管理机构和检查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站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检查站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年度的执法情况(包括监督检查登记复印件)逐级上报省政府道路检查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尹博文、肖志峰,联系电话:0451?88628966,传真:0451?82626228)。

20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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