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5〕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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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5〕3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4〕7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价格合理的治本之策,对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高度,提高对加强我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大力推进农村药品“两网” 建设。

二、明确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目标


(一) 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主要任务和目标:要以行政监管为主体,以社会监督为补充,以技术监测为支撑,以诚信建设为保障,着力于农村药品长效监管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充实和壮大监管力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争取两年内,实现全省县(市)、乡(镇)、村(屯)三级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的全面覆盖。

(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主要任务和目标: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法律规范的原则,以规范药品购进渠道为核心,以集中配送、连锁经营为主导,发挥市场调节机制,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供药模式,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价格合理。争取用三年的时间,实现全省县(市)、乡(镇)、村(屯)三级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全面覆盖。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一)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农村药品监管责任区分片包干的分级管理、定期巡检和地区间交叉互检等制度,健全和完善农村药品监管信息通报机制、稽查快速反应和协同联动机制,对农村药品实行全方位动态监管。要把推广药品快速鉴别筛查方法与农村药品监督抽验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抽验的针对性和准确率,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查与监督。要加大对农村药品质量的评价和监测力度,认真实施药品质量公告及通报制度,提高农村药品质量信息的传递速度。要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强化对农村药品的社会监督。要加强县乡两级药品监督协管员和村(屯)药品监督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市场巡检,及时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等作用。要把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与开展诚信建设结合起来,构建省、市、县、乡四级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要探索并完善以监管对象为主的利益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增强农民用药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营造农村药品市场良好的信用环境。对举报人员奖励和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培训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办案经费中列支。

四、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一)发展农村药品区域集中配送。要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有一定经营规模、配送能力强、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诚信度高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区域药品配送企业,以县(市)药品批发企业为药品配送平台,实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个体诊所、零售药店购进药品的集中配送。

(二)促进城乡药品连锁经营。要引导和支持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直营、加盟、特许等连锁经营模式,把药品连锁经营网点延伸到农村。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农村商业网点等为载体设立非处方药品连锁专柜,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其设有门店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个体诊所配送药品。对在村(屯)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和连锁专柜,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三年工商管理费。对总部设在县(市)的药品经营企业,其在村(屯)设立的药品连锁经营网点,自登记注册之日起,除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三年内免收其它各种收费,坚决禁止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要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与邮政、电力、供销、商服等行业企业,联合开展农村药品供应。

(三)充分利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农村药品供应。要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经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备案后,可以为村卫生所(室)统一代购药品。要大力倡导医药合作,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与农村卫生院(所)、农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医药服务网点,提高农村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鼓励开展农村医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房与药品零售连锁店合作经营试点。要在药品集中配送或连锁经营的前提下,允许村卫生所(室)、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取得药品经营资格后,在诊所内设立药品经营专柜。

(四)把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相结合。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集中招标方式购进药品,保证药品安全、有效,使农民享受药品价格优惠。要支持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向农村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

五、加强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对本地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解决好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和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的管理,取缔无证行医;工商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广告,并会同税务等部门落实好药品经营企业在村(屯)设立供药网点税费优惠政策;省财政厅要落实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所需经费;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督,严禁药品违价经营,损害农民利益;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的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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