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4〕8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能源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能源建设的意见
黑政发〔2004〕8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省农村能源建设,促进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增强加快农村能源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村能源建设是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关系农民生产、生活的大事。加快农村能源建设对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别,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能源供求矛盾会愈加突出。节省资源和节约能源,转变农村传统粗放的用能方式,加快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新型替代能源,逐步减少常规能源和秸秆、林木作为燃料的过度消耗,提高农村能源的利用效率,开发利用农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任务十分艰巨。
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农民追求实现小康生活的迫切愿望,以及国家加速发展农村能源建设的若干政策支持,为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加快农村能源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争取在较短时期内取得突破和进展。
二、明确加快农村能源建设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农村能源建设方针,加快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农村用能结构,积极推动农村能源利用的燃气化、清洁化、高效化进程,力争实现两年打基础,三年快发展,五年初步形成规模。通过较长时间的不懈努力,把我省农村建设成能源高效利用、人民殷实富裕、山川青翠秀丽、庭院清洁优美的小康幸福家园。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新建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50处、户用沼气池5万个、小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30处、太阳能畜禽舍400万平方米、日光节能温室766万平方米、太阳房(住宅、学校、卫生院等)23万平方米、推广太阳能热水器6万平方米,实施农村“三坊”(油坊、豆腐坊、粉坊)节能技术改造1万处,推广省柴节煤炕连灶26万个、燃池6.5万个、型煤40万吨,培育生态家园示范县10个、示范户4万个,每户年增收节支2000元以上。到2015年,力争上述项目建设总量实现翻一番或更大幅度的增长。适宜地区秸秆燃气、沼气普及率分别达到10%和25%以上;太阳能畜禽舍等节能设施发展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太阳房、省柴节煤炕连灶的普及率分别达到8%和100%;争取全省2/3的县(市)达到生态家园示范县标准。为此,要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程”建设:
一是大力推进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以秸秆、薪材等生物质资源综合开发、高效利用为突破口,加快推广秸秆气化技术。集中资金,集中力量,在一些人口密集、规划整齐、资源丰富、收入较高的乡镇或村屯建设一批大中型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项目,既生产燃气,又生产饲料和固化燃料,加快实现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产业化。
二是加速实施生态家园富民工程。以沼气为纽带,以农户为单元,将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沼气池、燃池、太阳房、省柴节煤炕连灶等农村能源技术与生态农业技术进行合理组合,并与农村改房、改厨、改厕、改圈、改炕灶、改庭院等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进一步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并逐步向生产领域延伸。
三是全面启动替代能源技术创新工程。以科技为先导,依托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加速开发适合高寒地区特点、满足小康社会需要的农村替代能源新技术。重点开展秸秆燃气和沼气供暖、太阳能热利用、燃池采暖、生物质固化和液化燃料、生物质柴油、生物质乙醇、高效能源作物选育、生物质发电、风力发电、风能和太阳能互补发电、微型水力发电、农村粪便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地热能开发利用、建筑节能等新技术的科研攻关,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新突破。
四是积极兴建节能设施工程。大力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燃池供暖和节能建材、节能炉灶具等新技术、新产品,加快发展太阳能畜禽舍、日光节能温室、草砖草板复合墙体建筑等节能设施,积极推广节能烤烟房和农村“三坊”节能改造技术,不断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水平,努力减少常规能源消耗。
五是认真抓好集约化养殖场能源环境工程。积极推广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新技术,加快建设一批大中型沼气工程。在获取沼气高品位能源的同时,既生产高效有机肥,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又能有效控制畜禽粪便造成的空气和水源污染,改善村屯和养殖场周边环境,力争实现科学利用、达标排放。
三、建立科学的农村能源建设模式
农村能源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要从本地地理位置、经济条件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搞好论证,积极推广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能源建设模式。粮食生产和畜牧业较发达的平原地区重点开展秸秆气化集中供气、户用沼气、太阳房、太阳能畜禽舍等项目建设;山区和半山区重点开展省柴节煤炕连灶、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太阳能畜禽舍、生物质发电、小水电、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大中城市郊区重点推广“四位一体(日光节能温室、畜禽舍、沼气池、厕所)”、“三位一体(太阳能畜禽舍、沼气池、厕所)”能源生态致富模式,开展集约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和生产节能等项目建设,进一步扩大型煤应用范围。地热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重点开发利用地热能发展高效种植、养殖业,进一步增加乡镇企业、生态观光旅游业和冬季农村居民生活用能供给。各地区要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编制切实可行的农村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长期抓下去。
目前,加快农村能源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发挥现有典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扩大建设规模,不断增强典型的辐射效应,引导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推动农村能源建设。各地都要有自己的典型,要统筹考虑当地的地理环境、生活习惯及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一切从实际出发,搞好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省里要集中力量巩固、完善现有秸秆气化集中供气、沼气和太阳能利用等项目,在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新建大中型秸秆气化和沼气示范工程,推动秸秆、沼气综合利用产业化进程。
四、健全农村能源技术服务体系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准入和市场准入要求,组建专业服务队伍,向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鼓励农民、集体、企业或社会力量开办农村能源技术服务公司,参与农村能源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等技术服务工作。在农村能源项目比较集中的乡、村要建立健全服务网点,解决项目建成后可能出现的技术和管理问题,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农村能源人才的培养。通过培训班、以会代训、网上教学等多种形式培养农村能源技术骨干。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增设农村能源相关专业,加速培养专业人才。科研单位、科普部门和农村能源学术团体要进村入户,积极开展对农村能源的技术指导、普及和咨询等活动。
五、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的管理
要充分发挥现有各级农村能源建设管理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农村能源建设的管理和日常工作。
要努力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制,引导农民逐步成为农村能源建设的投资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进入农村能源建设领域。
农村能源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项目结束时必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资金使用决算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农村能源项目建设要坚持持证上岗施工制度。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凭证施工。规模较大的农村能源项目,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一般工程材料和设备也要实行招标采购。建立健全农村能源项目档案。对已竣工的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要实行严格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检查验收,验收资料一并存入项目建设档案。以村为单位,将项目建设任务、计划进度、物资分配和资金补助等项内容予以张榜公布。各级农村能源办应设立投诉电话,受理举报,并将投诉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秸秆气化、大中型沼气工程等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加强农村能源工程的管理与服务。凡已建成的大型农村能源项目,都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分散的小型户用项目,要实行物业化管理。鼓励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能源项目的管理和经营。可以采取拍卖、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出售已建成的农村能源设施,并将回收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和发展相关的农村公益事业。
积极推进农村能源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力争尽早出台。
六、强化对农村能源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能源建设作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措施,摆上重要位置,集中力量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农村能源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扶持措施。在安排年度工作计划中,要把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任务落实到部门、乡村和农户。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奖惩制度,省政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将通报批评。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农村能源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加大农村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积极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国家的项目支持。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农村能源建设事业经费投入力度。科技部门要针对我省地处高寒地区的实际,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农村能源重点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并给予立项支持;在实施“星火计划”项目中,安排一些周期短、效益好的农村能源项目。农业开发部门要将沼气、秸秆气化、节能设施等农村能源建设重点工程纳入农业开发项目内容,给予立项支持。扶贫部门要把农村能源建设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在贫困地区大力推广农村能源适用技术。畜牧部门要积极支持推广太阳能畜禽舍、沼气综合利用、集约化养殖场粪污沼气净化处理、燃池供暖等农村能源技术。工业经济运行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扶持农村能源骨干企业发展,在安排贴息贷款、技改资金和节能产品认定等方面给予倾斜。建设部门要把小城镇建设,新建或改造农村住房等与农村能源建设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施工。林业部门要把推广农村能源技术,实行“以气代柴”、改灶节柴作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林区群众增收致富的重要措施来抓,并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能源建设。环保部门要将农村能源建设作为发展农村环保事业和生态省建设优先扶持的项目,安排适当的资金,积极推广农村能源技术,有效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教育、卫生部门要在农村校舍建设、农村卫生环境改善等方面积极推广农村能源技术。国土资源、电力、消防等部门要事前介入,本着“先扶持、后发展”原则,对农村能源项目建设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适当减免土地管理费、规划费等。农垦、森工部门应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加快推进农村能源项目建设。金融部门要在农村能源建设上积极给予小额信贷等资金扶持。农村能源办要定期通报各有关部门扶持工作落实情况,做好组织协调、科技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农村能源事业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农村能源建设,出计献力的良好氛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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