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1993〕10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3〕39号文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8 15:04:3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3〕39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发〔1993〕10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1993〕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各动物园(公园)及横道河子猫科饲养繁殖中心,各药材(医药)公司、药材收购部、制药厂、药材(医药)商店等,对库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必须立即进行清理,重新登记,就地封存,妥善保管,并将其库存数量如实向所在地的林业局报告。各地、市林业局将情况汇总后,上报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农场总局要分别按系统进行统计登记,并汇总后报省林业厅。各地、各单位务于九月二十日前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汇总后上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进一步加强犀牛角和虎骨市场管理。对经营中药材企业,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经营犀牛角和虎骨项目。对违法经营犀牛角和虎骨及其制品的,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口岸市县要加强对民贸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犀牛角和虎骨及其制品的违法活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所在地的林业局按规定处理。

三、野生的东北虎要严加保护,不准以任何理由猪杀。各动物园(公园)饲养的犀牛、东北虎和横道河子猫科饲养繁育中心饲养的东北虎,每年要向省林业厅报告存栏数量。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国发〔199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犀牛和虎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我国已签署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品等,下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二、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对库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必须立即进行清理,重新登记、封存,妥善保管,并由其拥有者如实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申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必须将犀牛角和虎骨库存情况编制成册,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对已生产出的含犀牛角和虎骨成份的中药成方制剂,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查封,禁止出售。

四、国家鼓励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药用的开发研究,积极宣传推广研究成果。因研究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犀牛角和虎骨的,必须事先经卫生部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并接受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查处;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3172.html

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