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2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8 15:21:0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我省是林业大省,森林资源丰富,管理体制复杂,条块管理,责任不清,一些地方在发生问题时相互推诿,回避责任,致使破坏森林资源问题频发。为切实加强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必须承担起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森工、农垦改革的相关文件,都赋予了地方政府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今后,无论中直、省直单位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管理的森林资源,还是集体(个人)管理的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必须承担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辖区内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必须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追究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二、森林经营单位必须承担起森林资源的管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第四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的规定,森工林业局有限公司、国有林场、农(牧)场有限公司等森林经营单位在依法经营的同时,必须切实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加大巡护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森林经营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行政辖区内的森工林业局有限公司、国有林场、农(牧)场有限公司及其他单位管理的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各森林经营单位应予以配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依法接受监督。

四、妥善处理林农矛盾

我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比较多,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矛盾突出,影响社会稳定,成为破坏森林资源的深层次问题之一。除国家重点林区外,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依法公正、合理、及时进行处理;一地多证,重复发放的权属证件,要认真进行认定,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单位、个人与国家重点林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省林草局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及时解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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