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20〕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0〕3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2.1.2 成员单位职责
2.1.3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2.3专家咨询组
3 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分级标准
3.2.3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程序
5.1.2 信息报告内容
5.1.3 信息报告方式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协调
5.4 力量部署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人力资源保障
7.3 救援装备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交通运输保障
7.8 治安保障
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7.10 奖励与责任
7.10.1 奖励
7.10.2 责任追究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8.1.2 培训
8.1.3 演练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施行时间
9 附录
名词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省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按照突发事件分类管理体制,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预案体系
省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下级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
成员单位有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外事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林草局、省煤管局、省药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黑龙江海事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2)省发改委统筹协调全省环境应急救援所需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
(3)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校的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产业发展;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5)省公安厅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6)省民政厅负责协调各地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省级经费保障。
(8)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9)省住建厅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1)省水利厅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数据的采集,配合提供污染区域河流相关水文信息,并利用现有蓄水工程配合开展合理调度。
(1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13)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文旅产业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做好相关舆论宣传工作。
(14)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5)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地)、中省直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16)省外事办负责协调有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相关事宜。
(17)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18)省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
(19)省林草局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森林、林地和草原等造成损害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20)省煤管局按本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省药监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22)省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预警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23)省地震局负责通报地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震情和灾情情况。
(24)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水上搜救应对工作。
(25)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火情救援。
(26)省电力公司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供电或发电,保障应急现场电力供应。
(27)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8)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应急物资与人员的输送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省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拟订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省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
(6)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落实省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事件涉地政府和环境应急专家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
(2)医疗救援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3)应急保障组
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广播电视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新闻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2.3专家咨询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 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录1。
3.2.3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市)政府(行署)负责发布。
(2)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 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事发地市(地)政府(行署)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2)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由省政府统一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请求支援。
(4)省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省指挥部在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事发地市(地)政府(行署)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2)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省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必要时建议省政府请示国家有关部委给予支持。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设区的市(地)政府(行署)启动Ⅲ级响应。
4.3.2 响应措施
(1)事发地市(地)政府(行署)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事发地市(地)政府(行署)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可能涉及跨流域、跨区域的,省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 响应措施
(1)事发地县(市)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3)事发地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程序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设区的市或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后起1小时内书面上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进行电话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1.3 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 先期处置
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5.3 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5.4 力量部署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需要其他市(地)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由事发地政府报请省指挥部,经省指挥部批准后,救援力量由省指挥部统一调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5.5 信息发布
Ⅰ级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事件信息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发布。
Ⅳ级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发布。
5.6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7.2 人力资源保障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省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3 救援装备保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7.4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5 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7.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8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10 奖励与责任
7.10.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
8.1.2 培训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1.3 演练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8.2 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81号)同时废止。
9 附录
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附录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录2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外事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黑龙江海事局、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通信管理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
附录3
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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