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20〕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8 15:12:3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0〕22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0-2022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两次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培育壮大起来,创新发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推进电子商务赋能产业,创造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新模式,打造“直播电商之都”,增添我省经济发展新动力、新亮点,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和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把直播电商作为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抓人才、抓场地、抓政策、抓应用,发挥直播人才集聚优势,加快培养一批直播电商销售及运营人员,建设一批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引进培育一批头部直播机构、MCN(多渠道网络)机构,孵化一批网红品牌,整合一批境内外供应链,推动直播电商在各行业、各产业应用普及,营造浓厚的直播电商发展氛围,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以新发展创造新辉煌,推动龙江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底,力争建成一批直播电商共享基地(1个大型、5个中型、20个区域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培育100个骨干企业、1000个网红品牌,培训10万名直播销售和运营人员,将我省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直播电商之都”。实现直播带货销售100亿元,集聚生态企业1000家,带动产值1000亿元。

三、主要任务

(一)大规模培育直播电商人才。

1.广泛开展直播电商培训。支持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高校、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MCN机构等培训主体,面向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就业重点群体,以及传统商贸企业、专业市场商家、个体工商户、传统电商从业人员等,分类组织开展直播电商技能培训,培育一大批掌握电商运营基本知识和直播电商技能的主播素人和运营人员。指导行业商协会定期举办网红经济专题讲座、直播电商基础知识授课和直播电商技能大赛,吸引民众了解直播、参与直播,打造“人人皆主播”的“直播电商之都”。加强直播电商培训项目和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构建直播电商培训输转一体化工作机制。(省商务厅、省人社厅、团省委,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2.培育孵化网红达人。依托直播机构和MCN机构,在机构资源和资本的有力支持下,针对专业主播进行包装和打造,实现内容的持续输出,整合电商平台、供应链等行业资源,帮助主播与外部品牌或资源合作,最终实现商业效益,力争培养一批头部、腰部及素人网红主播。(省商务厅、团省委,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3.健全直播电商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依托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或院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地方性直播电商培训和评价标准,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加大选树表彰激励力度,现有省级人才表彰项目向直播电商行业适当倾斜,鼓励各地对直播电商人才给予相应奖励或政策支持。(省商务厅、省人社厅、团省委,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打造直播电商共享基地。

1.鼓励利用政府部门闲置房产以及市区闲置厂房仓库等设施建设或将原有电商产业园区改造升级成为集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品牌孵化、供应链、生活配套服务于一体,硬件齐备、专业化团队支撑、人才培养孵化功能完备的直播电商共享基地。招引全国范围内头部MCN机构、主播工作室、头部主播、直播平台、直播电商服务商,直播电商内容生产商、明星直播经纪机构等直播电商企业入驻,促进直播产业在我省的集聚发展。(省商务厅负责)

2.吸引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入驻,为共享基地提供丰富的产品资源。直播电商共享基地依托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以引进大数据分析、智能选品、交易支付、仓储物流于一体的直播电商供应链服务平台为切入口,为全国乃至全球品牌及产品提供定制化直播服务,实现共享基地“买全球、卖全球”,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数据流、人才流聚集本省。(省商务厅负责)

3.推动直播电商与本地产业协同发展,逐步带动我省产业链供应链提档升级。支持本地产业建立适应直播电商要求的供应链快速灵活响应机制,推动反向定制与柔性生产,提高本省产业运转效率,强化网销产品的设计、生产、营销,打造多品类、有特色、供应足的“龙江好货”电商产品和网红品牌。鼓励开展田间地头、厂地、仓储等直播形式,推进以销定产,实现产品电商化包装和规模化生产供应,推动龙江造、龙江产“卖全国、卖全球”。(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4.支持直播电商主体做大做强。鼓励各地综合利用我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一批头部网红、直播电商机构、MCN机构在我省集聚发展。大力培育我省直播电商企业成为各大直播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做大业务规模,丰富网红资源,提高主播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省商务厅、团省委,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创新直播电商应用。

1.鼓励直播电商助力农产品上行。推进“直播+农业”“直播+扶贫”,开展农业产地、基地直播,拍摄农产品短视频,加大原生态农产品与扶贫产品营销力度,倡导优质优价,促进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卖得掉、卖得快、卖得好、卖得远。(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2.鼓励直播电商助推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直播+商圈”“直播+展会”“直播+批发市场”“直播+小店经济”等,引导商贸服务行业向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社交化方向发展,提升直播电商的应用能力和水平。(省商务厅负责)

3.鼓励开展跨境电商直播。支持跨境电商直播机构培养精通语言、了解产品和消费习惯的中外主播,鼓励跨境电商整合国内外产业链资源,利用跨境电商直播实现进口与出口双向流通。(省商务厅负责)

4.探索多元化直播电商应用场景。推动餐饮住宿、租赁、商务服务、教育、文化旅游、制造等行业企业开展直播电商活动,发展“线上引流+实体消费”的新模式,运用5G技术,促进直播与VR、AR技术融合,营造全品类直播的良好氛围,实现“万物皆直播”的新消费场景。(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信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营造良好的直播电商环境。

1.深化与直播平台合作。加大与阿里巴巴、腾讯、抖音、快手、拼多多等直播平台的合作,争取流量、曝光、培训、活动等支持,着力引进一批直播电商平台区域服务中心,实现流量优势的转化和利用,扩大黑龙江在直播电商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2.组织开展各类直播电商活动。依托行业商协会,联动各大主流电商平台、直播电商企业、MCN机构、供应链企业、网红主播,举办业内知名的直播电商峰会及专业性论坛,开展直播电商大赛,打造我省直播电商新名片。(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团省委,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3.建立直播电商智慧统计监测分析系统。鼓励电商直播机构、电商平台企业、数据监测机构依托大数据进行市场调研和行业分析,定期发布我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报告。建设完善的直播电商大数据统计监测分析服务体系,及时全面反映全省直播电商经济发展状况。(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4.建立直播电商“诚信规范经营”机制。制定直播电商“诚信规范经营”标准,采取政府指导、协会组织、社会参与的方式,对我省直播电商从业人员和机构进行“诚信规范经营”评选。对符合标准的授予“诚信规范经营直播电商达人”或“诚信规范经营直播电商单位”称号,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有效解决直播电商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服务、价格等信息不真实问题,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树立行业标杆,推动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优化直播电商政策保障体系。

1.支持新经济产业发展。从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省级财政每年使用产业结构调整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直播电商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对直播电商人才培训、新经济产业重点项目、大中型直播电商基地建设、宣传推广活动等予以资金支持,以点带面全面促进电子商务、直播电商等新经济产业发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2.给予直播电商人才培训资金支持。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对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等直播电商相关职业(工种)培训(含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支持力度,按原有补贴标准上浮30%。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直播电商普及性、公益性培训。(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3.给予建设直播电商共享基地资金支持。发挥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的政策优势,吸引大中型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入驻。鼓励各地用好用足现有资金渠道,统筹自身财力及中央和省级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建设区域直播电商共享基地予以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4.加大直播电商企业贡献激励。鼓励各地对实现地方贡献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在三年培育期内分别给予相应的激励扶持。(省商务厅负责)

5.为直播平台、电商企业及主播提供多元化纳税服务。鼓励专业财税平台为直播平台、电商企业、主播在电子化结算、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纳税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落实促进直播平台、电商企业及主播发展的税收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6.鼓励MCN机构壮大发展。鼓励各地对MCN机构实现年直播电商网络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且纳入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给予相应的激励扶持。(省商务厅负责)

7.鼓励传统生产型企业直播应用。鼓励各地对生产型企业通过自播方式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且纳入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给予相应的激励扶持。(省商务厅负责)

8.强化直播电商创业融资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条件的直播电商创业可给予最高2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新发放10万元以下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9.支持直播电商企业利用省内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直播电商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统筹协调各市(地)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直播电商新业态发展,将发展直播电商列入年度商务重点工作,要定期研究直播电商重大项目、重要事项,及时协调解决直播电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电商企业、商贸企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组织“直播电商+”对接活动,促进直播电商与商贸领域融合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瓶颈,加大跨部门、跨层级合力推进解决问题的力度。加强对我省重点企业实地调研,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三)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政府内部刊物、人民网、黑龙江日报、广播电视台、公众号等新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我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情况,宣传品牌直播机构、MCN机构、网红品牌和带货达人,宣传推广我省特色产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营造浓厚的直播电商发展氛围,推动直播电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发挥行业商协会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商协会主观能动性,指导相关行业商协会编写直播电商行业规范,筹划组织直播电商行业峰会、直播电商大赛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活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行业协会“搭桥”的政企联动局面,推动我省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五)创新政府服务管理体系。按照包容审慎的理念,创新对直播电商行业的服务管理,切实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做好引导和规范。加强对直播电商的监管服务,依法规范直播电商的经营行为,推动电商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直播平台和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直播带货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文下载

图解链接地址:http://www.hlj.gov.cn/n200/2020/1105/c754-11009498.html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3188.html

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