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20〕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6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6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0〕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2日
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2扑火指挥
2.3专家组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测预报
3.2预警
3.3林火监测
3.4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5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5.1组织指挥原则
5.2扑火原则
5.3供给原则
5.4扑救措施
5.5高危火险区扑火作战方案
5.6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保护方案
5.7人工增雨方案
6后期处置
6.1火灾评估
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6.3工作总结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7综合保障
7.1扑火前线指挥保障
7.2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7.3储备物资保障
7.4资金保障
7.5技术保障
7.6培训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高危火险区
8.3高保护价值森林
8.4重要设施目标
8.5奖励与责任追究
8.6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职责任务
8.7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制定本预案和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本预案涉及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安全,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1.4.4各级政府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5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的需要,适时请求国家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1.1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由省应急管理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2.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各级各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设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火警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1.3预案启动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2.2扑火指挥
2.2.1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施业区界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必要时根据联防机制由区域联防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
2.2.2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适当位置成立前线指挥部。必要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一线,成立扑火前线总指挥部,设立相应的火场应急工作组。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扑火前线总指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和当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
调度指挥组组长: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
综合保障组组长: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
财务保障组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
2.2.3省森林消防、省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指挥的原则,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按照力量调动审批权限,执行跨区域支援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并接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4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5为保障跨区支援扑火工作的调度和协调顺畅,必要时,省森林消防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武警总队、省军区应指派联络员到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承办协调联络工作。
2.3专家组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省气象局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及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省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省气象局制作全省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黑龙江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省发布。
3.2预警
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响应按照《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执行。
3.3林火监测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卫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利用巡护飞机、瞭望台等、由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
3.4信息报告
3.4.1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4.2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火情信息,及时报告省委办公厅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及有关副总指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初判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当地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森林消防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森林消防半专业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专业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具体措施和规范化要求,按照本预案的“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条款和《黑龙江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查清林区受威胁村屯、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重要设施目标和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4.3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国家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省实际,设定省级层面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和支援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省气象局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择机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情况并建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总指挥将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一线,成立扑火前线总指挥部。
(2)按照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实施方案,及时组织调动森林消防总队、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专业队和省军区、武警总队等省级扑火预备队参加扑救工作。
(3)配合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万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省级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1)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国家调派专业力量和飞机施行跨省区域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2)根据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5.1组织指挥原则
5.1.1坚持属地为主的组织指挥原则,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一般由火灾发生地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当地主要领导任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其他领导任各分前线指挥部的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指挥部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森林消防队伍在执行灭火任务时,要有一名领导参加火灾发生地各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队伍的组织指挥工作。
5.1.2省政府设立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省政府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给有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正式下达命令,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
5.1.3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只调动森林消防总队、森林消防专业队、消防救援总队、省级扑火预备队等机动增援力量。必要时再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和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清理火场、看守火场和后勤保障工作。
5.2扑火原则
5.2.1以人为本原则。保证人员安全,既要避免群众伤亡,又要避免扑救火灾人员伤亡;保证居住地和重要设施安全;保证重要森林资源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5.2.2科学扑救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扑火救灾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间接灭火手段尽快控制火场蔓延,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理,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突击扑灭明火,分段彻底清理和看守火场。
5.2.3合理用兵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5.2.4落实责任原则。要派出火场督查组,用GPS系统为各扑火队伍定位,分段包干,明确责任人,落实扑救、清理、看守责任。
5.3供给原则
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执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跨辖区执行扑火任务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调度,自带扑火装备以及3天给养,后续给养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5.4扑救措施
5.4.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发生火情后,火灾的组织扑救应当以森林消防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为主要力量,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5.4.2机动增援扑火力量
根据全省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消防专业队的布防情况和机动能力,共组织机动增援扑火队伍253支19300人,其中森林消防总队6个支队3200人、森林消防专业队87个大队6500人、森林扑火预备队160支9600人。
跨区支援扑火力量的调动,首先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其次分两个梯队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必要时再组织驻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总队等参加扑救工作。
具体的跨区支援兵力编成方案如下:
(1)森林消防队伍。
省森林消防总队:6个支队3200人。
(2)森林消防专业队。
省消防救援总队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13支500人。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专业队:5个大队1000人。
黑河市森林消防专业队:9个大队1500人。
伊春市森林消防专业队:18个大队1000人。
哈尔滨市森林消防专业队:11个大队500人。
牡丹江市森林消防专业队:11个大队500人。
龙江森工集团森林消防专业队:20个大队1500人。
(3)扑火预备队。
省武警总队森林扑火预备队:13支3000人。
省军区森林扑火预备队:147支6600人。
5.4.3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省跨区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预备调用特种车辆及大型机械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5.4.4飞机调配
扑火期间的飞机调度和航行保障,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北方航空护林总站制定的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全省跨区调动直升飞机支援计划,应按照各航站驻防直升机的配备情况进行合理调配。
5.4.5跨区支援扑火的队伍全部采取摩托化行军的方式开赴火场,根据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命令,按时限到达指定位置。特殊情况下,由哈尔滨铁路局负责落实扑火专列,通过铁路输送。极特殊情况下,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
5.4.6森林消防总队、武警部队、解放军部队等需要采用铁路专列运输方式时,应执行铁路军事运输规程,由森林消防总队、省武警总队、省军区分别直接向驻哈尔滨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提报军列计划申请。
5.5高危火险区扑火作战方案
5.5.1根据调查,我省高危火险区的地理位置大多处在自然阻隔条件较差的偏远林区,森林集中连片分布,区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上,面积大的超过5000平方公里。全省森林火灾高危火险区共有49处,其中大兴安岭地区10处,黑河市9处,伊春市12处,牡丹江市2处,龙江森工集团辖区15处,林口、勃利、桦南三县毗邻区域1处。
5.5.2在扑火指挥过程中,应通过空中侦察,全面掌握火场外围火线位置和周围地形、地貌和社会环境,充分依托河流、湖泊、水库、道路等自然阻隔带,首先制定全面围控火场的战略方案。其次,根据森林类型、天气情况和火行为特点,分析火场发展态势规律,部署直接灭火围打的防线,选择时机扑灭明火。
5.5.3如果已经形成大范围树冠火或者火场有大范围失控的危险时,应选择依托位置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组织专业队伍及时点烧阻隔带。
5.5.4针对每个高危火险区的情况,市、县两级应制定针对性的扑火预案,在扑火方案示意图上标注交通系统、阻隔系统、灭火资源等基础信息;标注直接灭火围打防线部署方案;标注间接围控火场战略方案。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和审核各地的扑火预案,进行存档备案,供应急处置火情和扑火指挥时随时调阅。
5.6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保护方案
5.6.1根据调查,全省高保护价值森林共有409处、重要设施目标432处。
5.6.2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主要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实施保护。
5.6.3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供电线路、重要仓库、射击场、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必须达到200米宽,必要时应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提前阻隔火势蔓延。
5.7人工增雨方案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向省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省气象局及时开展火场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必要时应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设备的相关服务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包括高炮作业、火箭作业和飞机作业。
6后期处置
6.1火灾评估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政府采用航空和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实地调查等措施,确定火场面积及森林草原资源损失情况。
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尽快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所在市(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总结材料按照要求时限报送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要求将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上报国家森防指、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给予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对因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7综合保障
7.1扑火前线指挥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应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和移动航站、临时航站,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扑火指挥场所。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提供基本保障,包括: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设施和网络办公保障;提供向导、通信人员、扑火指挥图、GPS等人员和装备;保障指挥员食宿。
7.2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跨区支援扑火队伍必须携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充分利用当地的森林草原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到时领取通信呼号和火场通信联络文件,设置对讲机扑火频率和信道,及时加入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系统。
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通信企业应急通信保障。
7.3储备物资保障
7.3.1市县政府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3.2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4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由政府承担的森林草原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所需支出。经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扑火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航空护林超计划飞行、运输、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及装备、食品、油耗等物资消耗费用,由火灾发生地市县政府承担。
7.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联合发布)、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周边的地理信息成果及技术服务;东北林业大学和森林草原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草原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的能够为森林草原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6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各级各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根据本辖区防灾减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火警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8.2高危火险区
高危火险区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备形成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或者是森林分布集中连片的高海拔山地和大面积人工林;或者是大草塘沟较多的低山丘陵。林内外可燃物载量大,周围阻隔系统比较薄弱;又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深山区,扑火队伍短时间内到达和控制火场的条件有限,首次扑救成功率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10平方公里,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到1000公顷以上。
8.3高保护价值森林
根据《黑龙江省高保护价值森林判定技术方案》判定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已被判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共分为六个级别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每个级别又具体分成几种类型的森林,如:自然保护区、原始林区、母树林、自然与文化遗址等。
8.4重要设施目标
重要设施目标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加油站、弹药库、军事设施、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等。
8.5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与责任追究工作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关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奖励处罚办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8.6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职责任务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省外办为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各部门接到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草原火灾情况告知函后,应按照预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并将行动情况及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1)省森林消防总队:按照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命令,根据有关规定调动总队所属队伍,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工作。
(2)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省军区:根据增援请求,协调派遣军队、民兵等参加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4)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政府商请,出动兵力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5)省委宣传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协调组建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机构,负责新闻报道的协调组织工作。
(6)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对于过失或故意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审判。
(7)省发改委:指导地方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及相关推进工作。
(8)省教育厅:负责学校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和应急转移避险等工作。
(9)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协调应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监测、查处无线电干扰,保障指挥扑救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使用安全。
(10)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草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11)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经费。
(12)省交通运输厅:协助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制发森林草原消防车辆路桥免费通行证,通知路桥收费站开设绿色通道,快速放行扑火救灾车辆。
(13)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秸秆统计工作。
(14)省商务厅:协调全省森林草原扑火救灾期间的食品等相关事宜。
(15)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16)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林区A级景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的紧急避险工作。
(17)省外办:负责牵头处理边境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引起的涉外事宜。
(18)省广播电视局、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无偿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扑火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19)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急响应级别和省级层面应对工作进展情况,配合省应急管理厅落实相关防灾减灾工作。
(20)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和损毁通信恢复工作。
(21)省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预报,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做好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联合发布高火险警报。
(22)省测绘地信局:编制和提供扑火指挥用地形图、地理信息、电子沙盘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23)哈尔滨铁路局:落实铁路运输车辆计划,确保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输。
(24)民航黑龙江监管局、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民航黑龙江空中交通管理分局:协调航空护林飞机飞行保障、油料保障和空中指挥等工作。
(25)龙江森工集团: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管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
(26)北大荒农垦集团: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管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
专家组组成人员
组长:邸学颖东北林业大学教授
成员:胡海清东北林业大学教授
郭树平省林业科学院林业科学研究所所长
倪红伟省科学院自然与生态研究所所长
田树新省林业科学院森林保护研究所研究员
宋丽华省气候中心副主任
张世光省森林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昌新文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救援专家
赵宏江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森防协调处处长
郭黎利哈尔滨工程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院长
8.7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2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5应急处置
5.1事故分级
5.2信息报告
5.3紧急处置
5.4指挥和协调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新闻报道
5.7应急处置的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7.4奖励与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9附则
10附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全省辖区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主要原因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省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省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厅、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民政厅、民航黑龙江监管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成员的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1.3副指挥长职责
(1)配合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组织做好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民政厅、民航黑龙江监管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1)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2)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消防部门负责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他单位或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省公安厅。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4)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省级负担的工作经费。
(5)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7)省住建厅。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8)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9)省民政厅。接受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救助,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
(10)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参与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1)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协调我省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1.5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修订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市县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5)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6)提出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简称指导协调组)建议;
(7)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8)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按程序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成立由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设置治安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保障组、环境监测组等5个工作组。
2.2.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现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2.2各工作组职责
治安保障组: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综合协调组: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应急管理、住建、交通、民航、铁路部门等组成。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交通部门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民航部门参与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哈尔滨铁路局参与协调我省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医疗保障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
环境监测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时的环境监测。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事故类别,挑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应急救援专家。
专家职责: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和特性;分析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并提出预防措施;对现场应急救援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建议。
2.4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2.4.1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2.4.2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市场监管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和组织(市、县、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预警预防行动
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时,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应急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1分级响应
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按《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省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省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省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地的市政府(行署)会同省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调度市、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会同市(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县级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5应急处置
5.1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5.1.1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5.1.1.1特别重大事故: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5.1.1.2重大事故: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5.1.1.3较大事故: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5.1.1.4一般事故: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的补充规定。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市场监管及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级政府和市场监管及有关部门。
(2)各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务院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
(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5.2.2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3紧急处置
5.3.1紧急处置措施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不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取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
5.3.2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5.4指挥和协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政府指挥,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协同作战。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5.6新闻报道
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的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办理。
5.7应急处置的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开展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由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6.3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由为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承保财产险、事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理赔的工作程序、标准,按照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总结评估
6.4.1开展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按照事故级别实施评估:
(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评估;
(4)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评估。
6.4.2评估内容
总结评估的要素包括:指挥体系运转是否顺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定位是否准确;预警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有效;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满足需要;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资保障、医疗、交通运输、治安保卫、人员保护、通信能力情况;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1)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救援机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24小时值守。
(2)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7.2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企业建立救援队伍的基础上,整合消防、大企业自我救援队伍等社会资源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特别是液氯、液氨、城镇燃气、电梯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为地方应急体系的启动提供技术支撑。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7.4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3)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本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市县政府应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78号)同时废止。
9附则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安全附件。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重点监控设备:是指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10附录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黑龙江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3事件分级
3.1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3.2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3.3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3.4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4预防与预警
4.1风险监测与报告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3预警预防行动
5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6应急处置
6.1信息报告
6.2处置措施
6.3指挥与协调联动
6.4信息发布
6.5响应终止
7后期处置
7.1处置评估
7.2事件调查
7.3善后处置
7.4恢复重建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8.2装备物资保障
8.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8.4技术保障
8.5应急电源保障
8.6资金保障
9预案管理
9.1预案培训
9.2预案演练
9.3预案更新
9.4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提升科学、有效、快速处置我省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地恢复电力供应,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应对和处置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省级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我省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东北能源监管局、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省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电力公司董事长任副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工信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广播电视局、应急管理厅、人防办、煤管局、通信管理局、省委网信办、省气象局、黑龙江煤监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龙煤集团、省机场管理集团、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电力公司,具体负责电网抢修、恢复供电的日常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电力公司董事长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领导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副指挥长职责
在指挥长的领导下,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力争将停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省电力公司董事长负责领导和指挥具体的电网抢修、恢复供电的日常应急处置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省直新闻单位把握正确宣传导向,做好停电后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做好停电后发电企业应急生产协调组织工作。
省工信厅负责做好停电后工业企业(不含能源类工业企业)应急生产协调组织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停电后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疏散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做好停电后人员的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做好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相关政府及电力企业对停电后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做好停电后恢复重建相关的用地及规划工作。
省住建厅负责做好停电后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停电造成城市公共交通严重瘫痪后所需道路公共交通运力调配工作。
省水利厅指导做好农村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停电后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在电力设施抢修和复建中涉及林草用地的协调工作,确保电力设施抢修和复建工作顺利完成。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停电后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出资企业做好停电后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做好停电后尽快恢复备用电源或备用发电机供电,保证广播电视台的正常业务开展。
省应急管理厅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消防、森防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停电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防办负责做好停电后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煤管局负责做好停电后煤矿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停电后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做好停电后网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黑龙江煤监局负责做好停电后指导和协调煤矿的应急救援工作。
民航黑龙江监管局负责协调省内民航各单位,做好停电后航空器转场。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因停电造成铁路调度指挥系统失控、铁路运输严重瘫痪,导致出现人员大量滞留等情况的应对处置工作,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协助做好恢复和疏导工作。
龙煤集团负责做好停电后作业人员安全升井,防止瓦斯爆炸等应急救援工作。
省机场管理集团负责做好停电后航空器转场,运行计划调整工作,协助航空公司做好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省军区负责做好停电后应急救援支持工作。
省武警总队负责做好停电后应急救援支持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省指挥部成立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指挥场所设在省电力公司应急指挥中心。
2.2.2现场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省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电网抢修、恢复供电的应急处置工作。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各级政府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挥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科学合理、快速有效,促进应急能力的全面提升。
2.4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预案并成立相应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体系。对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事发地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指导。
3事件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3.1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黑龙江省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的。
(2)造成哈尔滨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的。
3.2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黑龙江省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的。
(2)造成哈尔滨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的。
(3)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市(地)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的。
3.3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黑龙江省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的。
(2)造成哈尔滨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的。
(3)造成其他市(地)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的。
(4)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的。
3.4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黑龙江省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的。
(2)造成哈尔滨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的。
(3)造成其他市(地)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的。
(4)造成其他县(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预防与预警
4.1风险监测与报告
4.1.1风险监测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网运行风险、自然灾害引发电网安全运行的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设备运行风险、自然灾害引发设备事故的风险监测;负责电厂来水、电煤供应等电力供需问题引发电网安全运行的风险监测工作。
(1)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自然灾害可能影响电网、设备运行,并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电力公司应与气象、水利、林业、地震、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民政、工信等有关部门建立相关突发事件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加强对气象、洪涝、地震、地质等灾害的监测预警。
(2)设备运行风险:外部运行环境变化、设备异常运行、设备故障均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电力公司应通过日常的设备运行维护、巡视检查、隐患排查和在线监测等手段监测风险,通过常态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设备隐患。
(3)电网运行风险:特殊的运行方式、运行人员误操作等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电力公司应加强运行方式的安排,常态化开展电网运行风险评估,加强电网检修等特殊运行方式的风险监测。通过常态化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治理电网隐患,通过电网安全稳定实时预警与协调防御系统监测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情况。
(4)外力破坏风险:外部环境复杂,外力破坏风险不断增加。省电力公司应加强外部隐患管理,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加强电网设备的外力破坏风险监测。
(5)网络安全风险:国际环境复杂,网络安全风险不断加大。省电力公司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通过强化管理和技术手段强化网络安全风险监测和防控。
(6)供需平衡破坏风险:电网供需平衡被破坏可能直接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省电力公司应加强调度计划管理,加强电网负荷平衡的调度计划管理,加强对发电厂电煤燃料等供应以及水电厂水情的监测,及时掌握电能生产供应情况。
4.1.2报告程序
省电力公司发现、获得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的风险信息后,立即向省政府相关部门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报告。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导致的大面积停电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 2.2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大面积停电风险监测综合分析,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预警。
4.2.3预警信息发布
省、市、县级电力公司负责监测并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一级预警信息和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地)政府(行署)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市)政府发布。
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信息由黑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4.3预警预防行动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接到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预警信息后,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部门(单位)风险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立即进行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将损失降至最低。
5应急响应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4个级别。
5.1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响应措施:
(1)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省指挥部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并请求支援,同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通报,使有关单位和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在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
(3)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减少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5.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响应措施:
(1)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省政府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通报,使有关单位和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在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
(3)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减少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5.3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响应措施:事发地市(地)政府(行署)启动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5.4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响应措施:事发地县(市)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事发地县(市)以上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6应急处置
6.1信息报告
6.1.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Ⅲ级、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2)发生Ⅰ级、Ⅱ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省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6.1.2信息报告内容
事件信息来源、时间、地点、基本经过、影响范围、已造成后果、初步原因和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6.2处置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尽量缩小和减轻事件影响。全面收集事件信息,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6.2.2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2.3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热力供应;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
6.2.4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车站、码头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防范治安事件。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6.2.5加强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6.2.6组织事态评估
及时组织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态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6.3指挥与协调联动
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以电力企业为主、有关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6.4信息发布
省电力公司应及时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联系并汇报相关情况,与主流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做好新闻发布相关准备工作,由省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发布。
6.5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地方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及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及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7后期处置
7.1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
7.2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事发地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相关电力企业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调查组。事件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件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件损失、事故责任等,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置建议。
7.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7.4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森防救援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8.2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8.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8.4技术保障
电力行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8.5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保障电网“黑启动”电源。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备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8.6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9预案管理
9.1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要开展包括负责人、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并通过与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业务知识水平。
9.2预案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进行评估。
本预案应每3年至少举行1次演练。
9.3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及时更新本地区应急预案,确保与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9.4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48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各地区最大供电电力及供电面积
附件
黑龙江省各地区最大供电电力及供电面积
黑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省指挥部职责
2.1.2指挥长职责
2.1.3副指挥长职责
2.1.4成员单位职责
2.1.5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2.2.2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2.2.3各工作组职责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4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4.2Ⅱ级响应
4.3Ш级响应
4.4Ⅳ级响应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5.1.1事件分级标准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5.2.2信息报告内容
5.3紧急处置
5.4指挥和协调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新闻报道
5.7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总结评估
6.4.1开展评估
6.4.2评估内容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应急救援与保障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7.4奖励与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与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9名词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省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人防办主任任副指挥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省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人防办,办公室主任由省人防办主任兼任。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人防办、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
2.1.1省指挥部职责
领导、协调、组织全省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2指挥长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领导、指挥全省人防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确定新闻报道的原则和新闻发布口径。
2.1.3副指挥长职责
担任新闻发言人;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及提供技术服务,指挥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
2.1.4成员单位职责
(1)省人防办负责及时了解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国家人防办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负责指挥各抢险救援队进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成员单位之间和各工作组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工作。
(2)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调相关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工作。
(3)省公安厅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的治安保障工作。
(4)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5)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道路应急运输必需车辆调配工作。
(6)省住建厅负责指挥、协调城建应急抢险救援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7)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因事故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省工信厅负责应急通信无线电干扰排查及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9)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应急抢险指挥的通信保障工作。
(10)省财政厅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省级应承担的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工作。
(11)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
2.1.5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受理事故报告,拟定信息发布口径,负责省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省指挥部正、副指挥长的指示。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发生重大以上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省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省人防办主任
副总指挥:事发地市(地)政府(行署)分管副市长、副专员、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
抢险救援组:由省人防办、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抢险救援队、事故发生地消防抢险救援队和城建抢险救援队等组成。
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发生地120急救中心和省、市、县医院医疗卫生救援队组成。
治安保障组:由省公安厅负责,省、市、县公安部门组成。
通信保障组:由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省人防办、事故发生地人防办组成。
综合协调组:由省人防办综合处负责,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组成。
后勤保障组:由省人防办负责,事故发生地人防办、施工单位组成。
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
2.2.2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执行省指挥部命令,落实指挥长指示,指挥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2.3各工作组职责
抢险救援组负责事故的紧急处置、抢险救援、调动救援物资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负责抢救伤员,卫生防疫等工作。
治安保障组负责封闭现场,清除无关人员,维护现场治安和秩序,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等工作。
通信保障组负责保障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的畅通,保证图像、视频传输系统的畅通。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有关部门,提供工程建设相关资料等。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负责协调、组织、管理新闻媒体的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安排媒体采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由从事应急、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有关工程建设专业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出席新闻发布会或适时接受媒体采访,进行专业解读。
2.4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地方政府是处置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要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3预警和预防机制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体系,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人防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人防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已建成人防工程进行质量安全事故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人防工程特别重大(Ⅰ级)质量安全事故。
响应措施:
(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省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全省有关力量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省、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立即赶赴现场,在国务院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配合国家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4.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人防工程重大(Ⅱ级)质量安全事故。
响应措施:
(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向省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组织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省指挥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事故情况调动各成员单位进行抢险救援;专家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参考;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4)省指挥部各工作组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行动、紧密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开展。
(5)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4.3Ш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人防工程较大(Ш级)质量安全事故。
响应措施:
(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市(地)政府(行署)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4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人防工程一般(Ⅳ级)质量安全事故。
响应措施:
(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5.1.1事件分级标准
(1)一般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人防工程新建、加固改造、拆除、回填活动中,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破坏,并造成社会影响时。
已建成人防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破坏,并造成社会影响时。
(2)较大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人防工程新建、加固改造、拆除、回填活动中,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较大破坏,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
已建成人防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较大破坏,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
(3)重大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人防工程新建、加固改造、拆除、回填活动中,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重大破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
已建成人防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重大破坏,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
(4)特别重大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人防工程新建、加固改造、拆除、回填活动中,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严重破坏,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时。
已建成人防工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导致周边房屋、道路和市政管线受到严重破坏,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1)较大以上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地)政府(行署)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事件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省政府及时上报国务院。
(2)突发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出现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由省外办或省台办及时将情况上报外交部或国务院台办,抄报国务院,并按照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5.2.2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发展趋势、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3紧急处置
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及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5.4指挥和协调
(1)建立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省人防办为主,省直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建立省、市、县三级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置体系。
(2)把应对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志愿者队伍、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和专业抢险队伍相结合的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体制,实现应对工作社会化。
5.6新闻报道
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效、主动,充分满足百姓知情权,确保社会稳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担任新闻发言人的副指挥长经省指挥部授权负责统一发布事故相关信息。
5.7应急响应终止
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照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重大、特别重大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政府、省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一般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市、县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地人防工程应急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社会救助
对在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社会救助,特别是对困难家庭和人员,可以采取发动群众募捐、社会慈善机构进行帮助等办法。
6.3保险
对事故中伤亡人员,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6.4总结评估
6.4.1开展评估
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国务院、国家人防办和省政府。
6.4.2评估内容
(1)事故情况;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分析、评价;
(4)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5)事故结论;
(6)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7)各种必要的附件;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建议。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1)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和省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畅通。
(2)人防通信部门要保证人防各种通信系统畅通。
(3)省指挥部组成人员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省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7.2应急救援与保障
(1)省、市人防办负责监督人防工程施工单位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第一时间开展救援。
(2)省公安厅要在第一时间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和秩序,保护现场,疏导交通。
(3)省住建厅指挥协调城建应急抢险救援队参加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省卫生健康委要确保抢救伤员、卫生防疫及时有效。
(5)省交通运输厅要确保应急抢险救援交通运输畅通和安全。交通运输工具由各组成部门分别承担,并负责维护,由省指挥部统一调用。
(6)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参与组织开展对事故发生地外部环境的应急监测。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由专家组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7.4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与演练
省人防办负责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本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个人防护常识等。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省指挥部要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内容包括:应急指挥、决策、协调、处置和保障等。省人防办负责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实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8.2预案更新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本预案的有效衔接。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82号)同时废止。
9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指挥部组成
2.2职责
2.2.1省指挥部
2.2.2办公室
2.2.3专家组
2.2.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全省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3.2监测
3.2.1监测机构
3.2.2常规数据信息库的建立
3.2.3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3.3灾害分级
3.4预警发布
3.5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3.6检疫管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4.1.2Ⅱ级响应
4.1.3Ⅲ级响应
4.1.4Ⅳ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灾害处置
4.4现场监控
4.5社会动员
4.6物资使用
4.7扩大应急
4.8信息共享和处理
4.8.1报告制度
4.8.2通报与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善后处理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技术和科研保障
6.5人员保障
6.6预案奖惩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7.2预案更新
7.3预案生效时间
8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境内发生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成立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暨省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等外来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2.1省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成员: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住建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哈尔滨海关、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管局、省机场管理集团、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黑龙江分局、省邮政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等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林业和草原局防灾减灾处处长、生态处处长、草原处处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省草原站站长担任;专家组人员以全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专家咨询组为基础,根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也要成立相应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职责
2.2.1省指挥部:研究、协调、解决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市级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部署和检查本预案实施工作,统一指挥全省的防控工作。
2.2.2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负责日常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防控组: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
检疫封锁组:负责对机场、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对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信息组:负责林业和草原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有关情况。
2.2.3专家组: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承担对无法确认和鉴定,但怀疑为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种类进行鉴定及风险评估。
2.2.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开展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建设前期及相关推进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与农村及农民相关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在松材线虫疫病发生期间,依法办理违反国家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妨害植物防疫、检疫涉嫌犯罪案件及散布虚假疫情造成恐慌、阻碍行政执法等违法犯罪案件;必要时配合检疫机构在交通要道、车站、码头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点,对途经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所辖高速公路两侧绿化树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工参与全省所辖高速公路两侧护路林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省住建厅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黑龙江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航空救灾所需的飞行作业和飞行保障。
省机场管理集团负责组织、协调在所属机场开展航空救灾所需飞行作业的地面保障相关工作。
哈尔滨海关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与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省草原站的配合与合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并提供境外有害生物相关情况。
省邮政管理局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与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省草原站的配合与合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哈尔滨铁路局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设备的运输和输送,确保及时到位。与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配合与合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辖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伊春森工集团负责所辖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北大荒农垦集团负责协调、配合属地政府指导农(牧)场做好辖区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全省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根据我省的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在全省建立健全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在木材进境口岸建立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进口木材加工区,对进口木材进行处理、加工,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在省界、边境加强草原虫害、鼠害监测,密切关注灾害的传播和扩散。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草原病虫鼠害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草原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监测
3.2.1监测机构
县级及以上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高密度或大面积草原鼠虫活动及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种类,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鉴定。
3.2.2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常规数据信息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发生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二)主要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和药剂类型、施药方式以及影响区域等;
(四)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等;
(五)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伍、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等;
(六)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3.2.3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县级及以上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对收集到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外迁型草原鼠虫灾害的,应立即报告同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逐级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同级政府。灾情紧急的,应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后,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及时报省指挥部,同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并在3日内向邻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林防治检疫、草原植物保护专业人员是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乡镇林业和草原站、国有林场、苗圃负责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和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高密度或大面积草原鼠虫活动及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样本,要立即送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确认和鉴定。省林业和草原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鉴定。
各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3.3灾害分级
3.3.1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共4级。
Ⅰ级: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万亩的。
Ⅱ级:省内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级行政区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0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Ⅲ级:在市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
Ⅳ级: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
3.3.2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级
Ⅰ级: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害生物;同时有3个(含)以上市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国(境)外新传入的迁移性较强、密度较高的有害生物;发生总面积超过800万亩,或一个市成灾总面积达200万亩以上,或在一定地域内成灾面积达100万亩以上。
Ⅱ级: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500万亩至80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0万亩至100万亩。
Ⅲ级:指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20万亩至5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万亩至15万亩。
Ⅳ级: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5万亩至1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3万亩。
3.4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预测的基础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根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省政府负责对Ⅰ级、Ⅱ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分别负责Ⅲ级、Ⅳ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发布。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
对于达到Ⅰ级、Ⅱ级预警级别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省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事发市(地)、县(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5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海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及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6检疫管理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疫情的发生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在码头、机场和道路上(联合木材检查站)增设检疫检查点,开展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报当地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处理。海关部门在进境木材口岸依法施检,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及时通报林业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按照灾害级别,省政府负责Ⅰ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负责Ⅱ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各市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Ⅲ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Ⅳ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根据各地的疫情报告,省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省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同时,省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国务院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并通报发生地市级政府。
4.1.2Ⅱ级响应
根据各地的疫情报告,省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省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同时,省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省政府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并通报发生地市级政府。
4.1.3Ⅲ级响应
Ⅲ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市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1.4Ⅳ级响应
Ⅳ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2指挥协调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政府负总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
4.3灾害处置
根据工作需要,省指挥部可调集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扑救工作。在防控重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
4.4现场监控
灾害发生地的市级、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要设置专人及时监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情况,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经常性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检疫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播。
4.5社会动员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4.6物资使用
根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需要,各级指挥部可征用、调用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房屋、场地等。被征用、调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在使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7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省指挥部在认定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应当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需要国家或其他省份提供援助的,经报请省政府上报国务院请求支援。
4.8信息共享和处理
4.8.1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林业、草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同时,告知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市级政府。
因瞒报或迟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4.8.2通报与信息发布
4.8.2.1经省指挥部确定为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的市(地),市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机构必须在3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市级林业和草原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8.2.2接到通报的市级林业和草原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县级林业和草原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8.2.3省指挥部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信息。
4.8.2.4省指挥部授权发布本行政区林业和草原重大生物灾害信息的,应当建立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当事前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4.9应急结束
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省指挥部和发生地的市级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由相应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机构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地的市(地)政府(行署)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省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市级政府。
5.2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的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草原,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省指挥部应当建立、完善林业和草原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所需资金筹集工作。同时,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3物资保障
省指挥部依托省防控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设备、药剂、药械及其他物资。各级政府要结合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因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技术和科研保障
6.4.1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2科研要按照边研究边推广边应用的原则,加快科研转化的步伐。
6.4.3以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省林业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等研究部门为依托,开展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其他相关研究。
6.5人员保障
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根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防控机构。同时要加强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6预案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省指挥部定期对各市(地)应对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各市(地)要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本预案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7.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防控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69号)同时废止。
8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草原有害生物:指为害草原和牧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包括啮齿类动物(如鼢鼠)、昆虫(如蝗虫)、植物病原微生物、寄生性种子植物和杂草等。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林业重大生物灾害):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省指挥部组成
2.1.2省指挥部职责
2.1.3成员单位职责
2.1.4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3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巡查
3.2.2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报预警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分级
3.4.2预警分级标准
3.4.3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分级响应
4.2.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4.2.2Ⅱ级响应(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4.2.3Ⅲ级响应(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4.2.4Ⅳ级响应(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4.3灾害处置
4.3.1启动应急预案
4.3.2开展自救互救
4.3.3紧急联合开展救援
4.3.4其他紧急处置
4.4信息报告
4.4.1信息报告制度
4.4.2信息报告内容
4.5通报与信息发布
4.5.1信息通报与发布机构
4.5.2信息通报与发布要求
4.5.3信息发布内容
4.5.4信息发布形式
4.5.5审查及发布程序
4.6应急处置终止
5后期处置和评估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总结评估
5.3.1开展评估
5.3.2评估内容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
6.2应急技术保障
6.3应急资金保障
6.4应急物资保障
6.5奖励与责任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7.2预案更新
7.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指导和规范农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害农作物的突发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及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他突发性病虫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省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为副指挥长,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哈尔滨海关、省气象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管局、省供销社、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兼任。
2.1.2省指挥部职责
分析各市(地)上报的农作物特别重大、重大生物灾害信息,预测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程度及范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领导、协调全省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指导有关市(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处理其他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省直有关部门履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省民政厅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的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重大疫情的封锁扑灭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重大疫情的封锁和植物检疫监管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防灾救灾物资质量的监管工作。
哈尔滨海关负责在应急处置中调运进出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监管工作,并提供境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信息。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控所需气象信息。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通过邮政包裹调运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监管。
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管局负责有关部门开展航空救灾所需的民航机场、飞行作业和飞行保障。
省供销社负责协助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物资的组织、储备与调配。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障防灾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通过铁路运输调运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监管。
2.1.4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督促、检查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发布,起草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并承担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实际,临时设立综合协调组、防控组、调查监测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
2.2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专家库,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制定中长期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应急措施制定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必要时,参加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参照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参照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建设,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调查,编制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预案,建设农作物生物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化防控网络。省农业农村厅、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传送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的植保机构要充分收集整理与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趋势预报,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巡查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作物生物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化防治网络作用,加强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重点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采取防治措施。
3.2.2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报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本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地区有可能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及时组织各有关单位和当地群众迅速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在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将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分级
农作物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四级,预警级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3.4.2预警分级标准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5000万亩以上,控制难度大,可能造成巨大危害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特别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控制难度大,可能对农业生产构成巨大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预警的。
Ⅱ级预警(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3000万亩以上5000万亩以下,控制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控制难度较大,可能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预警的。
Ⅲ级预警(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在1000万亩以上3000万亩以下或单项灾害发生面积超过当地市(地)农作物种植面积50%以上,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重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控制难度中等,可能对农业生产构成较大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预警的。
Ⅳ级预警(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1)预计单项灾害发生面积在50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或单项灾害发生面积超过当地县(市、区)农作物种植面积50%以上,可能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2)检疫性有害生物新传入我省,具有一定的控制难度,可能对农业生产构成一定威胁的农作物生物灾害。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Ⅳ级预警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3预警信息发布
在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四级。
4.2分级响应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机构。省政府负责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各市(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Ⅲ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Ⅳ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
4.2.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根据各地的灾情报告,省政府应立即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害发生情况,确定灾害发生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省长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动员全省各有关力量迅速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报告,并通报发生地市(地)政府(行署)。必要时,省政府可报请农业农村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2.2Ⅱ级响应(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根据各地的灾情报告,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害发生情况,确定灾害发生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省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动员全省各有关力量迅速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省政府及农业农村部报告,并通报发生地市(地)政府(行署)。发生地市(地)政府(行署)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及时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区域,采取防治措施,根据灾害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
4.2.3Ⅲ级响应(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后,当地市(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判定农作物生物灾害规模、发展趋势,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区域,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将灾情向当地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并通报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必要时,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4.2.4Ⅳ级响应(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后,当地县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判定农作物生物灾害规模、发展趋势,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区域,根据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将灾情向当地政府和省、市(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必要时,省级和市(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协助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4.3灾害处置
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应各负其责,采取措施,全力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
4.3.1启动应急预案
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所属农业农村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及时启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发展,组织开展应急防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4.3.2开展自救互救
在专业化防治队伍来到之前开展群众自救互救。
4.3.3紧急联合开展救援
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能采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发展。调查灾情、划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危害区并密切监视灾害发展动态,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监测,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4.3.4其他紧急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发展,或者需要上级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应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灾害级别采取应急响应。
4.4信息报告
4.4.1信息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生物灾害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信息。确认为Ⅲ级或Ⅳ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县级政府要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信息。确认为Ⅰ级或Ⅱ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县级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2个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要在事件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信息。省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要在事件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报告信息。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农作物生物灾害可能涉及到检疫性生物灾害的,无论灾害级别大小,均执行重大或特别重大生物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为属于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4小时内向省政府及农业农村部报告。同时告知事件所在地政府。
4.4.2信息报告内容
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及危害程度、农作物生物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5通报与信息发布
4.5.1信息通报与发布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4.5.2信息通报与发布要求
经确认为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须在2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农业农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预警工作。
4.5.3信息发布内容
包括灾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等。
4.5.4信息发布形式
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信息发布会等。
4.5.5审查及发布程序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以上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外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前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4.6应急处置终止
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经专家组鉴定、评估农作物生物灾害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向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发生地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根据专家组意见,由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和评估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对于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铁路、交通运输、商务、旅游、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尽量减少因区域性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5.3总结评估
5.3.1开展评估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结束后要开展总结评估,评估报告由当地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逐级上报。
5.3.2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生物灾害规模、灾害等级等);应急反应情况(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等情况);应急现场处置基本情况(紧急处置措施及情况、人员力量和设备调用、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后期基本情况(灾害应急处置结果、善后处置及调查评估等);存在问题及原因;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
各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农作物生物灾害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应急救援实施人员要服从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确保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发挥作用。
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各类装备,在应急期间由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和管理。
6.2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的专家库及组成的专家组,应及时更新,充分发挥智库作用,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趋势预测、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报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同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6.3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为应急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4应急物资保障
省指挥部,可根据应急防控需要建立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库或依托农药(械)生产和经销企业,储备必要的设备、药剂、药械及其他物资。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集必需的救灾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归还并给予补偿。
6.5奖励与责任
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人员及公众农作物生物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生物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增强群众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人员及各级分管领导要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培训。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进行1次应急演练。
7.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省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农作物生物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要及时制定和更新本地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确保与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7.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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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