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20〕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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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0〕1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47号)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8日







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3 基层防汛组织

2.4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 Ⅳ级响应

4.4 Ⅲ级响应

4.5 Ⅱ级响应

4.6 Ⅰ级响应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 指挥和调度

4.10 抢险救灾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 信息发布

4.14 结束应急行动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国际沟通与协作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预案更新

7.5 预案实施时间

8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洪水灾害工作机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洪水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灾害、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工作。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总指挥长由省长担任,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和黑龙江省军区、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外办、国资委、广播电视局、煤管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测绘地信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省农垦总局)、龙江森工集团、省军区、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

省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

2.1.2 指挥部工作职责

省防指统一指挥、领导和组织全省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松花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省防汛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全省雨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依法发布全省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做好洪水调控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协调部队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救灾任务,调拨防汛抢险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长领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总指挥负责省防指全面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省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省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进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领导省防办开展防汛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省防洪工程,组织开展水情监测预报预警、防汛会商、抢险技术方案制定工作。

副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部队、指挥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副军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调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调度武警总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省防指秘书长和省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省防汛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

2.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及指导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全省网络媒体做好防汛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全省重大防洪工程水毁修复计划。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学校师生防汛安全教育及相关保障工作。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省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洪抢险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并及时供应,参与紧急抗洪抢险应急物资采购。推广信息化在防汛工作中的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防汛抢险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负责防汛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省财政厅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省防指提供防汛所需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基础地质资料和技术支持。

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做好职责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度汛、城市排水除涝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公路、水路行业防洪工作,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救灾必经的公路、水路运力保障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做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指导全省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期间A级旅游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救灾及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统一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组织编制省防汛应急预案,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省防办日常工作。

省外办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的涉外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出资企业落实各自安全度汛职责,落实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度汛责任。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防汛预警预报信息、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抢险动态。

省煤管局负责指导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省直煤炭企业做好煤矿汛期安全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黑龙江海事局负责汛期通航保障、水上搜救、船舶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理、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度汛和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省测绘地信局负责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测绘技术和有关基础测绘成果服务。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系统内铁路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供电保障,做好本系统水电工程的防洪调度和安全度汛工作。

北大荒农垦集团(农垦总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龙江森工集团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省军区、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承担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当地维护抗洪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省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省防办备案。

2.1.4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省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省防汛工作。贯彻上级防总和本级防指决定,提出全省防汛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省防指领导决策。负责省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省级防汛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 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2.3 基层防汛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工作需要,明确职责和人员,按规定在县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防汛工作。

2.4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有防洪任务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部门、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

2.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各级防指成立防汛专家库。省防指防汛专家库由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测绘、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相关不同专业专家组成,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方案,对市、县防汛抢险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协助地方抗洪抢险。专家组由省防指从专家库中选派。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当有重要天气过程时,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水文部门实时监测江河湖库水位、流量情况,并及时做好洪水预报预警工作。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时,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监测和巡查,掌握堤防、涵闸、泵站、水库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和险情信息。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出险时间、地点、险情种类、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 洪水灾情信息

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和抢险队伍,坚持业务培训和完善预报预警的制度机制。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在建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应急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等各类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分别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县(市、区)在防汛重点部位应提前确定土石料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预警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气象水文准备。气象和水文部门应提前检查测报和通信设施,提供气象信息和水文情报,确保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及时。

(8)山洪监测预警准备。各级防指汛前要检查检修山洪监测预警站点设备设施,确保设备、网络正常使用。

(9)防汛检查。每年汛前开展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查预警设施等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10)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大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力度,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3.2.2 气象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蓝、黄、橙、红由低到高四个级别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3.2.3 江河洪水预警

江河洪水预警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由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按蓝、黄、橙、红由低到高四个级别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须经同级防指审核后发布。

3.2.4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5 山洪灾害预警

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域,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完善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降雨期间,加密人工观测、加强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启动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向周边群众预警。

3.2.6 胖头泡蓄滞洪区预警

按照松花江防总《松花江洪水调度方案》和《胖头泡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及时预警,按程序运用胖头泡蓄滞洪区进行分洪。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可逐级或越级启动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

4.3 Ⅳ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

(1)气象预报有台风入境可能较大范围强降雨,或我省已经出现较大范围洪涝灾害,预报降雨仍将持续,灾情有进一步加重趋势。

(2)一条中河发生接近20年一遇洪水或两条及以上小河达到20年一遇洪水,保护城镇的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堤决口。

(3)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其中一条大江大河达到10年一遇洪水。

(4)江河发生接近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可能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1000人。

(5)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3.2 响应行动

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秘书长或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将情况报告省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松花江防总)。

省防办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视情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至省防办。

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救灾物资调拨、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业队伍做好随时参加抢险救援准备。

相关市(地)、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省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4 Ⅲ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

(1)一条中河发生20至50年一遇洪水或两条及以上中河发生接近20年一遇洪水。

(2)中河干流堤防出现多处较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3)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其中一条大江大河发生接近20年一遇洪水。

(4)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2000人。

(5)小型水库垮坝或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响应行动

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省防办将情况报告省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总。

省防办抽调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加强工作力量,成立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信息宣传组、物资保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联络,传达落实上级指示批示、部署命令,起草下达省防指指令、文件,召集会议,收集、整理、交换信息,报告情况,统计核查灾情,沟通涉外事务。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技术支持组负责水利工程和防洪水量调度、气象与水文分析预报、抗洪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及指导。

信息宣传组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调拨抗洪抢险救灾物资、采购应急物资等工作。

省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省防指视情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将相关情况报至省防办。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和指令靠前部署。

相关市(地)、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省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 Ⅱ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

(1)一条中河发生50年以上一遇洪水或两条及以上中河发生20至50年一遇洪水。

(2)中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3)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其中一条大江大河发生20年以上一遇洪水,或干流堤防出现多处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4)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5000人。

(5)一般中型水库垮坝或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5.2 响应行动

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省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省防指每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省防办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总。省防指成立联席值班室,相关成员单位派驻联络员24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领导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

省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军地联合参谋部、物资后勤保障部、现场抢险救援部,各部分别设工作组。

军地联合参谋部负责为总指挥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做好贯彻落实,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和宣传组。综合协调组负责传达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起草下达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统计、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联络、组织协调有关队伍参加抢险救援、保障指挥平台和通信畅通及与俄罗斯沟通和信息交换等工作。技术支持组负责水工程调度及气象、水文、山洪灾害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研究抗洪抢险的技术方案及对防汛抢险进行技术指导。宣传组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物资后勤保障部负责为抗洪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及后勤服务,下设物资调拨组、应急物资采购组、后勤服务组。物资调拨组负责抗洪抢险物资的调拨及运输工作。应急物资采购组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应急采购工作。后勤服务组负责在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现场抢险救援部根据抗洪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设置,指导、协调、帮助地方政府开展抗洪抢险救援行动。下设应急抢险队伍组、前线技术专家组、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应急抢险队伍组负责协助当地处置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工作。前线技术专家组负责为一线防汛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负责协助当地维持洪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抢险通信保障和抢险电力供应保障。卫生防疫组负责协助当地做好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协调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要的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省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省防指视情在6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

相关市(地)、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省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 Ⅰ级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

(1)两条及以上中河发生50年以上一遇洪水。

(2)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其中一条大江大河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干流堤防出现决口。

(3)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8000人。

(4)重点中型水库垮坝或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5)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6.2 响应行动

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省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省委、省政府视汛情发展适时召开全省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省防指每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省防办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总。省防指成立联席值班室,各成员单位派驻联络员24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领导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

视汛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省防办报请省委、省政府及时向国家防总请求支援。

省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军地联合参谋部、物资后勤保障部、现场抢险救援部,各部分别设工作组。

军地联合参谋部负责为总指挥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做好贯彻落实,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和宣传组。综合协调组负责传达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起草下达省防指防汛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统计、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联络、组织协调有关队伍参加抢险救援、保障指挥平台和通信畅通及与俄罗斯沟通和信息交换等工作。技术支持组负责水工程调度及气象、水文、山洪灾害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研究抗洪抢险的技术方案及对防汛抢险进行技术指导。宣传组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物资后勤保障部负责为抗洪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及后勤服务,下设物资调拨组、应急物资采购组、后勤服务组。物资调拨组负责抗洪抢险物资的调拨及运输工作。应急物资采购组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应急采购工作。后勤服务组负责在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现场抢险救援部根据抗洪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设置,指导、协调、帮助地方政府开展抗洪抢险救援行动。下设应急抢险队伍组、前线技术专家组、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应急抢险队伍组负责协助当地处置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工作。前线技术专家组负责为一线防汛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负责协助当地维持洪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抢险通信保障和抢险电力供应保障。卫生防疫组负责协助当地做好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协调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要的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省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省防指视情在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

相关市(地)、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省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按照批准的防汛应急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综合性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汛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蓄洪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利,保障抗洪抢险救援的顺利实施。

4.7.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和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指应科学调度灌排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强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7.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级或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及时发出预警,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指迅速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6)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被困和伤亡,应立即组织抢险突击队或综合性救援队伍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7.4 凌汛灾害

(1)发生凌汛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集本区资源和力量,迅速开展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防护及救援等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破冰除凌。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抢险预案进行,由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实施。

(3)处置凌汛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5 台风灾害

(1)当预报有台风入境时,气象部门加强对台风的动态变化进行实时跟踪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受台风影响的地区防指加强值班值守,组织会商研判,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提前全面部署各项防范应对措施。

(2)当出现险情和灾情时,由当地防指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及时处置险情,把保证人员安全放在首位。

(3)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全社会动员与地区间协调,按照群防联动机制,落实自保避险措施。

4.7.6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指视情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制定堵口、抢护方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7.7 胖头泡蓄滞洪区运用

依据《松花江洪水调度方案》和《胖头泡蓄滞洪区运用预案》,胖头泡蓄滞洪区的运用由松花江防总商省政府决定,报国家防总备案。实时分洪和退洪调度由松花江防总商省防指决定。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行动等防汛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核准,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防指成员单位信息共享。

防汛信息的报送,按“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详情”的原则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频次,雨情、水情信息应在2小时内报到当地防办,重要站点的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防办,为各级防指决策提供依据。当预测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指应及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抢险救援等信息,按照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级防指申报。

大江大河和中河干流重要堤防、穿堤涵闸、穿堤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当地防指立即统一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和抢险队伍启动抢险预案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省防指,省防指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总。

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水库管理单位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在2小时内报告省防指,省防指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总。

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当地防指报告洪水受灾情况,当地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省防指;省防指在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补充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信息报告应遵守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发生特别严重的汛情、险情、灾情时,立即报告省防指。省防指核实后立即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及时续报。

4.9 指挥和调度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组织、动员、调度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抗洪抢险救援,按照权限调度防洪工程。

4.10 抢险救灾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指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调集相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级政府和防指要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安全,调集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医疗器械。当现场受到污染时,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抢险救援人员要服从防指统一指挥,进入受威胁现场前,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防汛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防汛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党委统揽、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的防汛工作格局。

4.13 信息发布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权威发布。

4.14 结束应急行动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Ⅳ、Ⅲ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当地政府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为应对洪水灾害提供畅通的信息保障。出现洪水灾害后,通信管理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各相关部门应确保防汛信息通过手机、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料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急需。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抢险方案,由防汛行政首长决策实施。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

省防指统一领导防汛抢险救灾行动,省军区、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役部队参加。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保障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负责分泄大洪水时航道通行安全。

5.2.5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治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警卫工作和交通管制,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防汛物资保障

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照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省级防汛抗洪抢险急需物资由省防指应急采购。

5.2.8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和水毁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汛期,各级防指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抢险。

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在洪涝灾害应对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防汛指挥系统

完善省级应急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省的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3.2 专家库

各级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5.4 国际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减灾工作的经验,通过省外办、外交部重点加强防御黑龙江、乌苏里江洪水与俄罗斯的会商与信息沟通,合理调度流域内有重大影响的防洪工程,进一步做好国际界河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共同协作最大限度减轻洪水灾害损失。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或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1 救灾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调拨用于受灾人员生活保障的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人员,作好受灾人员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受灾人员完成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人员有粮吃、有衣穿、有饮用水、有居住场地等基本生活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当地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人员,保障基本生活,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指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

各级防指和成员单位加大防汛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防汛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7.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7.3 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7.4 预案更新

省防指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按程序进行修订。各市、县防指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名词术语

黑龙江省汛期:我省汛期分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为4月10日至5月15日,夏汛期为6月15日至9月20日。

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年至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坝体垮坝等险情。

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急堤防和水库(水电站)安全等险情。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大江大河:指流域面积5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具体包括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

中河:指流域面积在1万至5万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我省有额木尔河、呼玛河、逊别拉河、讷谟尔河、乌裕尔河、诺敏河、雅鲁河、绰尔河、拉林河、呼兰河、蚂蚁河、牡丹江、倭肯河、汤旺河、通肯河、穆棱河、挠力河、绥芬河、甘河。

小河:指流域面积小于1万平方公里的河流。

水库等级划分: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0亿立方米的水库为大型水库、总库容0.1~1.0亿立方米的水库为中型水库、总库容0.001~0.1亿立方米的水库为小型水库。

全国重点防洪中型水库:木兰香磨山、佳木斯四丰山、宾县二龙山、黑河富地营子、阿城红星、依兰永发、尚志黑龙宫、北安闹龙河、鸡东哈达等9 座水库为国家确定的防洪重点中型水库。

降水等级划分:24小时降雨量小于10毫米为小雨、10~25毫米为中雨、25~50毫米为大雨、50~100毫米为暴雨、100~250毫米为大暴雨、250毫米以上为特大暴雨。





黑龙江省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 Ⅳ级响应

4.4Ⅲ级响应

4.5 Ⅱ级响应

4.6 Ⅰ级响应

4.7 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5.2 指挥和调度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价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应急救援保障

7.3 技术与服务保障

7.4 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干旱灾害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干旱、城镇供水危机、生态干旱等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干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抗旱工作。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总指挥长由省长担任,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和黑龙江省军区、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省外办、国资委、广电局、煤管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测绘地信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省农垦总局)、龙江森工集团、省军区、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

2.1.2 指挥部工作职责

省防指统一指挥、组织、监督、协调全省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抗旱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拟定全省抗旱政策性文件及规章制度,及时提出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省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省旱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依法发布全省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抗旱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抗旱水量,督促检查各地落实抗旱责任制情况,组织调配全省抗旱物资和队伍,协调部队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负责省级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长领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总指挥负责省防指全面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省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协调部队、指挥民兵参加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副总指挥(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副军长)协助总指挥协调、调度部队参加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副总指挥(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协调、调度武警部队参加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省抗旱救灾队伍、物资进行抗旱救灾工作,领导省防办开展抗旱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省水工程,组织实施抗旱应急调水工作。

省防指秘书长和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省抗旱日常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抗旱工作。

2.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省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全省网络媒体做好抗旱网络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省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抗旱工程和抗旱体系建设。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水困难问题。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省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旱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储运,保证及时供应。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抗旱救灾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负责抗旱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抗旱指挥、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抗旱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协调解决抗旱救灾占地、用地工作。

省住建厅负责做好城市供水工作,协助指导全省城市抗旱规划编制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保障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公路、水路运输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省抗旱水源工程以及其他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旱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省防指提供;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油料等部分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抗旱期间旅游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监督和处理抗旱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抗旱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紧急攻坚任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干旱灾害救助工作,统一调度抗旱救灾物资。

省外办负责抗旱救灾的涉外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自抗旱救灾职责,落实法定代表人抗旱救灾责任。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抗旱救灾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救灾动态。

北大荒农垦集团(省农垦总局)负责本系统的抗旱工作。

龙江森工集团负责本系统的抗旱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抗旱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省测绘地信局为抗旱提供测绘技术和有关成果服务。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障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省军区、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省煤管局、黑龙江海事局根据旱情发展做好相应工作。

省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省防办备案。

2.1.4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防指决定,组织开展全省抗旱工作,提出全省抗旱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省防指领导决策。负责省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省级抗旱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 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市、县级防指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和相关涉农科研院所等单位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解决抗旱救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发生严重旱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旱救灾方案,指导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 气象干旱信息

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降水、土壤墒情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当地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水文干旱信息

各级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河道、水库等水工程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当地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3 旱情灾情信息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各级防指应掌握当地水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指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统计上报旱情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设施实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各级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

4.3 Ⅳ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省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5%至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省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至20%。

(3)1个县(市、区)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3.2响应行动

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省防办将情况报告省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松花江防总)。

省防办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省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省水利厅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旱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并将旱情信息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4.4 Ⅲ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省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5%至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省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至30%。

(3)2个及以上县(市、区)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4.2 响应行动

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省防办将情况报告省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总。

省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开展抗旱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市地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省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省水利厅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旱区防指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预测分析、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5 Ⅱ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省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5%至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省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至40%。

(3)1个市(地)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5.2 响应行动

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省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省防指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省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市(地)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并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总。

省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并做好全省旱情、灾情统计报送工作。省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省水利厅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督促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省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6 Ⅰ级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省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省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3)哈尔滨市或者2个以上市(地)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4.6.2响应行动

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省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省委、省政府视旱情发展适时召开全省抗旱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省防指组织会商,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市(地)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

省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省财政厅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省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省水利厅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各级防指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级防指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指备案。发生特别重大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防指经省政府批准,宣布该辖区内的相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总;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省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督促、监督供水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4.7 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4.7.1 常规措施

利用工程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各地要通过大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泵站、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备用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使用再生水、退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采取紧急时期限水。农业干旱采取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维持作物不死苗;必要时限制或者暂停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措施,渡过缺水难关。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运水送水。

启动抗旱服务组织跨区域支援旱区。全省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干旱或部分县(市)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干旱时,省防指协调统一调度全省抗旱服务组织,通过赴旱区打井、架设临时引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支援干旱地区的抗旱工作。

4.7.2 调水措施

抗旱应急调水工作由省防指统一组织协调,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需要抗旱应急调水的,由受旱市(地)防指向省防指提出申请,省防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调水工作。

(1)尼尔基水库调水。当我省嫩江沿岸的讷河市、富裕县、甘南县、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肇源县等市县发生旱情时,由齐齐哈尔市或大庆市防指向省防指提出调水申请,接到申请后,省防指请示松花江防总,协调尼尔基水库加大下泄流量,缓解下游沿岸市县的旱情。(注:按规划设计水平年,尼尔基水库为下游城市工业生活供水10.29亿立方米,为农业灌溉供水16.46亿立方米。)

(2)丰满水库调水。当我省松花江干流沿岸的肇源县、肇东市、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双城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宾县等市县发生旱情时,由绥化市、大庆市、哈尔滨市防指向省防指提出调水申请。接到申请后,省防指请示松花江防总帮助协调国家电网公司,协商丰满水库加大下泄流量,缓解下游沿岸市县的旱情。(注:初步估算为保证松花江干流沿江农田春灌用水,丰满水库应保证哈尔滨市水源断面最小流量不小于2200立方米每秒,水位不低于115米;为确保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水质和水量,丰满水库在枯水期应保证哈尔滨市水源断面最小流量不小于250立方米每秒,水位不低于111.5米。)

(3)大顶子山航电枢纽调水。当我省松花江干流中下游的各市、县发生旱情时,由哈尔滨市、佳木斯市、鹤岗市防指向省防指提出调水申请。接到申请后,省防指协调省交通运输厅和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加大放流,缓解下游沿岸市县的旱情。(注:松花江大顶子山航电枢纽以下流经宾县、巴彦县、木兰县、方正县、通河县、依兰县、汤原县、佳木斯市郊区、桦川县、富锦市、萝北县、绥滨县、同江市等。)

(4)莲花水库调水。当我省松花江干流下游的各市、县发生旱情时,由哈尔滨市、佳木斯市、鹤岗市防指向省防指提出调水申请。接到申请后,省防指协调省电力公司和莲花水库加大放流,缓解下游沿岸市县的旱情。(注:松花江干流牡丹江汇流以下流经依兰县、汤原县、佳木斯市郊区、桦川县、富锦市、萝北县、绥滨县、同江市等。)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雨情、旱情、水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雨情、旱情、水情、灾情,按照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指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灾情较重,按照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级防指值班室报告。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等信息,当地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2 指挥和调度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事发地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重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后,上级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

5.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旱情处置,在紧急抗旱期,事发地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有权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或调用人员、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5.4 信息发布

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旱情、旱灾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水文信息由省水利厅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省气象局发布。

5.5 应急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指可视旱情,宣布结束本级应急响应。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当地政府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或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总结评价

抗旱工作结束后,各级防指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指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抗旱救灾、气象、水文等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发布。

7.2 应急救援保障

省水利厅负责统一调度全省69支县级抗旱服务组织开展全省范围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主动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抗旱救灾工作。

救灾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照要求为救灾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出现旱灾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7.3 技术与服务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省防指与各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防指之间的异地应急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抗旱会商,指导各地抗旱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的土壤墒情监测站点和地理信息遥感系统监测采集全省旱情信息,为宏观分析全省抗旱形势、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加强国际沟通与合作,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抗旱减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省干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

对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危害抗旱工作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1.1 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照分管权限由本地防指统一发布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防指。

8.1.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1.3 演练

抗旱服务队伍应该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旱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旱应急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省防指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按程序进行修订。各市(地)、县(市、区)防指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地区的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名词术语

抗旱应急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条件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紧急抗旱期: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省防指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省级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II级响应

5.3 III级响应

5.4 IV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和相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省减灾委员会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省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测绘地信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地)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必要时,市、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4.1.2 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管理厅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省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省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省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省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应急管理厅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向国家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报告,请求针对我省灾情启动国家救助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地)、重灾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省减灾委副主任率领省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市(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工信厅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建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省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地)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国家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家救灾捐赠款物,会同省民政厅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省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应急管理厅、受灾市地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省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失踪15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7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7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省应急管理厅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减灾委、应急管理部报告。

5.2.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地)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省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地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III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省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7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5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省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省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办、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5.3.3响应措施

省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管理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地)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市(地)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市(地)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省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省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省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办、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5.4.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管理厅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应急管理厅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市(地)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地广人稀的贫困地区和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较大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地)应急管理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省应急管理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省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省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市(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省住建厅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受灾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市(地)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省住建部门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省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省级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省级救灾资金,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省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省级和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省应急管理厅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省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中央、省级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省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省减灾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省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海事、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省减灾委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省减灾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省减灾委借助国家建立健全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充分发展我省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省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海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省减灾委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省减灾委开展省级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省减灾委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省应急管理厅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省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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