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9〕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9〕12号
《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1日
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3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培训对象和种类
(一)培训对象。各类企业职工,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下同)、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下同)等就业重点群体;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二)培训种类。
1.对企业职工广泛组织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现代学徒制培训。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鼓励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
2.对“两后生”等青年、退役军人重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就业重点群体、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3.对具备条件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的就业重点群体,重点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对已创办企业的,重点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面向农民工等群体,实施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大力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等课程。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4.对就读技工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五免一助”政策,即免学费、免鉴定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免服装费、享受国家助学金。
5.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农民教育培训项目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
三、培训主体、内容和能力建设
(一)培训主体。
1.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主体包括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
2.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培育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鼓励支持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3.允许职业院校将不高于当年培训收入总额的50%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按课时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二)培训内容。
1.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劳动者就业需求、企业用人需求为目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
2.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新材料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
(三)培训能力建设。各地可对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鼓励支持各地引进省内优质培训资源开设分校(教学点),吸引战略投资者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
四、培训补贴政策
(一)免费培训。
1.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后按收费标准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补贴。
2.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参加项目制培训的,培训费拨付承担项目制培训的主体。
3.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由管理部门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培训合格后按收费标准给予培训主体补贴。
(二)培训补贴。
1.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4500元/人培训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安全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培训补贴。
3.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5元/天生活费补贴。
(四)完善补贴政策。
1.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含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2.对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可向其先行拨付不低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培训主体面向“四煤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可向其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培训补贴资金。
3.对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主体推荐在省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主体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实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季报、年报制度。省政府将各市县政府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资金保障和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筹集和培训项目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制定《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申领程序、拨付方式等。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主动接受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责任追究问责,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予以严惩,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先行先试或探索试验开展培训过程中,因缺乏经验、无意过失的行为按规定给予宽容。
(三)培训管理和服务。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大培训主体和培训质量监管力度,对培训过程依法实施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工作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地应坚持市场化运作,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和评价服务。依托省“金保工程”平台,通过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展培训补贴经办服务。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
(四)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附件:1.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2.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计划
文字解读链接地址:https://www.hlj.gov.cn/n200/2019/0816/c627-446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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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