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9〕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9 07:06:5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9〕1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2019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7日







2019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高效推进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决策部署,将其作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环境打好蓝天保卫战、实放黑土地保护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务实举措,坚持疏堵结合原则,突出“一主两辅”(还田为主,燃料化、饲料化为辅),稳步提升秸秆还田比例,完善扶持政策,创新技术模式,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2019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80%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达到55%以上,对暂时得不到利用的秸秆实现全部离田,实现全域全时段不烧。按照“突出重点、划分区域、分类定标、逐级分解”的原则,在全省大目标框架内,全面实行区域目标分类制定、分级负责。

1.“两市两县”目标任务。2019年度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肇源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要实现85%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要实现55%以上,剩余得不到利用的秸秆100%离田作业。其中,哈尔滨市双城区和绥化市庆安县秸秆综合利用率实现90%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实现60%以上。

2.其他地区目标任务。2019年度秸秆综合利用率要实现80%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实现55%以上,剩余得不到利用的秸秆100%离田作业。其中,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富裕县、龙江县、泰来县、拜泉县、克东县、讷河市、依安县、甘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桦南县、同江市、林甸县、绥滨县、饶河县、东宁市、勃利县、虎林市、孙吴县、嘉荫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在上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其中2018年利用率低于75%的重点县2019年要达到80%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实现5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坚持秸秆综合利用与黑土地保护相结合,发挥农机合作社和农垦大农机作用,按照各地土壤类型、积温带及作物种类,采取翻埋、碎混、免耕等不同措施。西部半干旱玉米产区重点推广秸秆覆盖还田,南部、中部玉米产区重点推广全量翻埋还田,北部、东部玉米产区重点推广全量翻埋还田或碎混还田。水稻产区重点推广翻埋还田和本田腐熟。大豆产区重点推广深松或耙茬还田。示范推广玉米秸秆离田堆腐、还田利用。

(二)推进秸秆燃料化利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秸秆资源量,科学规划生物质发电项目布局,不断提高秸秆利用比例。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进秸秆沼气化利用,扩大秸秆利用质效。扶持建设小型压块燃料生产点,推广生物质节能炉具,引导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及洗浴、粮食烘干等经营场所燃煤锅炉改造,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扩大秸秆固体燃料适用范围,不断提高秸秆利用量,改善农村环境。

(三)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抓住全省大力发展畜牧业机遇,扩大粮改饲面积,大力推广全株玉米青贮饲料的利用,通过青贮、黄贮和直接饲喂消化利用秸秆,扩大饲料化利用比例,促进秸秆过腹利用。

(四)推进秸秆原料化利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推动秸秆造纸、可降解秸秆纸膜、生产炭基有机肥、生物燃油、保温砖、建筑板材和特色编织等多元利用,推进秸秆工业化利用、产业化发展、高值化经营,不断拓宽秸秆综合利用途径,有效提高秸秆附加值。

(五)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大秸秆食用菌基料化应用,培育壮大秸秆基料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大力发展水稻育秧盘基质、草腐菌类食用菌基质、花木基质、草坪基料等利用,进一步扩大基料化应用覆盖面,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六)强化市场主体培育。各地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培育一批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化人才,构建县域全覆盖的秸秆收储和供应网络,逐步形成商品化秸秆收储和供应能力。围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领域,发展一批市场化利用主体,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结构优化和提质增效。

(七)强化整县推进。选择哈尔滨市双城区、庆安县开展国家秸秆区域性补偿制度试点,探索建立区域性补偿制度,提高补偿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选择一批秸秆资源量大、综合利用潜力大、区域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县(市、区)作为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和区域带动整体的作用。

三、扶持政策

坚持“还田利用为主、离田利用为辅、各级财政共担、全作业环节补贴”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特别是秸秆还田环节政策支持力度。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1.玉米秸秆全量翻埋和碎混还田作业补贴。每亩补贴4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2.玉米秸秆覆盖还田作业补贴。每亩补贴1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3.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每亩补贴15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4.水稻秸秆本田腐熟作业补贴。每亩补贴2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二)秸秆离田利用补贴。

1.玉米青贮配套补贴。利用国家粮改饲项目,对省内所有奶牛场窖贮全株玉米青贮进行补贴,在每吨国家补贴60元的基础上,配套增加4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2.秸秆离田利用补贴。按照“谁利用、补贴谁”的原则,对纳入全省各级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村集体、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由于生物质电厂已享受上网电价补贴,该项补贴不包括生物质电厂),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秸秆量给予每吨50元的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三)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补贴。对购置高性能拖拉机和秸秆专用机具的各类购机主体,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所购机具前2年市场最低售价的20%给予累加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县级负责组织所购机具补贴审核发放,并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继续执行“三年行动计划”既定补贴政策。为维护政策稳定性,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相关内容,兑现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和秸秆原料化利用等补

贴政策,适当调整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政策。

1.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补贴。按照年产0.25万吨投资100万元、年产1万吨投资300万元、年产2万吨投资590万元的建设标准,分别按照投资额度的70%、50%和30%给与定额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

2.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补贴。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和肇源县新建并已经投产运营的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按项目设计能力一次性给予每吨秸秆100元的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

3.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和肇源县户用生物质锅炉按照每台2100元计算,给予70%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比例分担。

(五)秸秆离田作业补贴。为确保2019年秸秆全部离田,剩余暂得不到利用的秸秆拟进行离田作业环节补贴(已享受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玉米每亩补贴15元、水稻每亩补贴1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玉米秸秆翻埋和碎混还田、水稻秸秆翻埋还田、玉米秸秆覆盖还田三项作业都要经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其他补助方式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下发)要求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农业农村、发改、财政、科技、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统计、调查总队、电力等14个部门组成。建立健全省抓点,市督导、县落实、乡村实施、农民依法生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市县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机构,为高效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森工和监狱系统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属地化管理。农垦系统秸秆综合利用有关工作和相关扶持政策由省农垦总局自行拟定,确保2019年度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达到90%以上,剩余得不到利用的秸秆100%离田作业。

(二)释放政策效应。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扶持秸秆综合利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先行预拨、敞口补贴、调剂使用、据实结算制度,给予市县两级充分自主权,对其他方式利用秸秆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同时,通过在还田、离田各环节全领域补贴,使秸秆更具商品化价值,有效撬动生物质电厂、固化燃料站等能力建设方面社会资本投入,逐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走向市场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精准确定目标。各市(地)要按照省确定的总体目标任务,根据所属县(市、区)(森工和监狱系统实行属地化管理)现有和拟新增秸秆处理能力实际,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指导各地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测算秸秆资源量和利用量,根据利用量精准确定目标任务、精准测算项目资金和政府债券实际需求,逐级上报,以市(地)政府(行署)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和方案报送相关要求另行通知)。同时,各市(地)、各县(市、区)以及农垦、森工、监狱系统要加强对本地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划研究,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四)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场县共建,搭建农垦与农村秸秆还田作业服务平台,为农垦大机械到农村作业创造条件。培育专业大户和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开展整村推进,稳步增加秸秆还田面积。实行台账管理制度,精准做好省市县三级秸秆资源量和利用率调查统计工作,全面摸清资源底数,精准掌握利用情况,并把台账数据作为政策补助资金发放的主要依据。

(五)强化技术支撑。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省级秸秆综合利用专家组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加强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分类型、分地域建立一批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简便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先进技术普及应用。各市(地)、县(市、区)要成立技术专家组,充分依托专家的智力支撑作用,针对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一批秸秆综合利用中的共性和实用技术难题,制定一批标准规范,减少秸秆还田、离田利用的负面效应。

(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民主动参与意识,适时举办秸秆综合利用现场会、展示会。特别是要抓好哈尔滨市双城区和庆安县两个区域性补偿制度试点县和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打造一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样板,增强辐射带动效应。各地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展示工作亮点,推广秸秆利用典型,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不同主体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七)严格考核奖惩。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制定《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办法》。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在次年项目资金安排时作为重要依据。对未使用的资金,及时追缴用于次年秸秆综合利用,对未完成秸秆综合目标利用任务的进行追责。各地要延伸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地的秸秆综合利用绩效考核指标,开展常态化监督管理,努力形成有利于秸秆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3310.html

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