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函〔2020〕7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藏政办函〔2020〕7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
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有序推进我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自治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姜 杰 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 组 长: 坚 参 自治区副主席
张 永 泽 自治区副主席
江 白 自治区副主席
成 员: 潘 旭 春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祁 腾 武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 锐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顿 珠 政府办公厅二级巡视员
孙 鸣 鹤 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副主任
罗布次仁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洛桑旦达 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丹 巴 民政厅副厅长
王 立 平 司法厅副厅长
尹 李 峰 财政厅党组成员、政法处处长
达娃次仁 自然资源厅厅长
张 天 华 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李 进 忠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周 建 华 水利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王 冠 杰 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
刘 学 庆 林草局副局长
李 建 群 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达娃次仁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编办、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草局相关成员单位同志组成。
二、工作职责
(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职责。
1.自然资源厅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开展的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自治区级年度实施计划,了解掌握全区工作推进情况。根据水利、林草等相关单位提供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河流等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资料,组织开展自治区直接管理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建设自治区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
2.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
3.生态环境厅根据水利、林草等单位提供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河流等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资料,负责组织开展自治区直接管理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4.水利厅配合自然资源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开展登记单元界线划定和承载水资源的土地权籍调查工作,提供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等资料图件,配合做好水流登记单元划定成果和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内容审核工作。
5.林草局配合自然资源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与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审批资料、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草原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6.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落实本级工作经费,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按照自治区工作方案,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可先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出台后,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职责。
1.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林草局负责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的登记发证;按规定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监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等。
2.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商品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商品房屋产权交易管理等工作;协助自然资源厅指导商品房屋登记工作;负责个人商品住房信息管理。
3.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渔业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做好土地承包数据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序衔接。
4.林草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和草地管理,负责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组织编制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权限,承担林地和草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和初审呈报工作,指导林地、草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等。配合自然资源厅开展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的发证工作,协同自然资源厅指导地(市)、县(区)林权登记、草原登记等工作。
(三)其他单位职责。
按照有关要求和本单位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的配合工作,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领导小组成立后,原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解散。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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