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21〕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10 07:03:09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21〕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日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精神,推动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合理划分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遵循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强化自治区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市县政府在中央及自治区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充分发挥市县政府的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分析,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六个方面的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自治区财政事权。

1.公路。(1)国道。自治区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中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负责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财政出资以外的资金,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责任。(2)国家级口岸公路。自治区承担国家级口岸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与中央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3)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自治区承担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与中央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4)省道。自治区承担省道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和建设、管理、养护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5)道路运输站场。自治区承担全区道路客货运场站规划审批、立项建设,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水路。自治区承担水运绿色发展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与中央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铁路。(1)干线铁路。自治区与中央(含中央企业)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与中央(含中央企业)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由自治区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自治区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实施或自治区委托中央企业实施,自治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3)铁路沿线安全保卫。自治区承担全区干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和考核奖励等工作,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民航。(1)运输机场。中央(含中央企业)或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西藏自治区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并负责运输机场建设、运营、维护、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与中央(含中央企业)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通用机场。自治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并负责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自治区与中央(含中央企业)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与中央(含中央企业)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自治区与中央(含中央企业)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与中央(含中央企业)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相关职责。自治区与中央(含中央企业)共同承担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与中央(含中央企业)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自治区与中央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与中央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自治区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与中央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铁路、民航、水路、邮政、综合交通领域自治区履职能力建设,由自治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自治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规制度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二)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自治区承担道路运输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行业规划、标准制定、人员管理、装备采购、运量统计、超限治理、安全督察、监督考核等工作,承担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全区道路运输信息网络建设实施工作,自治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县承担超限治理、运政执法、路政执法、水运执法、公路工程治理监督等工作,负责省际、市际、县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内客运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及客运站等经营许可,负责辖区内国际、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企业和车辆的证照核发、日常管理及安全监督等工作,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水路。(1)中央确定的高等级航道以外的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自治区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自治区承担制定全区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政策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以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救助打捞,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具体工作,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铁路。(1)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自治区与相关市县共同承担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也可委托中央企业实施,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2)铁路专用线。各级项目业主单位可自行承担或委托护路联防机构和相关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相应支出责任。(3)铁路沿线(红线外)安全管理。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市县财政事权。

1.公路。市县承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以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水路。市县承担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界定、监督评价职责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邮政。市县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市县承担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也可委托中央企业实施,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市县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相关职责,主要包括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铁路、民航、水路、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县履职能力建设,由市县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自治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规制度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自治区视财力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系统学习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我区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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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藏自治区, 藏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