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20〕2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20〕2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9日
西藏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改革,全区2007年纳入公司制改制范围的223户国有企业改制面已于2012年达到10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纳入上一轮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范围的电力、粮食、福利性企业以及未纳入统计范围的部分企业尚未推进公司制改制,纳入改制范围的部分区属国有企业也存在公司制改制不彻底问题。据统计,目前区属各级国有企业中,仍有41户全民所有制企业未完成或推进公司制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确保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区属各级全民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全民所有制类型的电力、粮食、福利性企业根据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公司制改制工作。
二、分类推进
(一)承担政府特定功能企业。经营业务主要是承担自治区接待服务、劳动改造、文化宣传等特定功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由其所属部门负责推进。
(二)涉及事业单位改制企业。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类型的事业单位,以及涉及事业编制人员安置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部署,有序推进转企改制或公司制改制工作。
(三)其他一般商业类企业。根据自治区推进产业发展部署,纳入相应产业集团的一般商业类全民所有制企业,由相应集团公司根据战略定位和规划发展需要,加快推进相关企业公司制改制或整合重组工作。未纳入产业集团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公司制改制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对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关闭、撤销、破产或解散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多或产权归属不明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暂不改制或另行处置。
三、依法规范操作
(一)改制方案制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要结合实际制定改制方案,依法依规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由该企业自行制定。改制方案应明确企业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法人治理结构、劳动关系处置、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制操作程序等事项。企业改制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安置职工的,应依法依规制定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二)改制方案审批。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批准;其中重要企业的公司制改制以及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方案,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注册资本确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变更注册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在对企业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财务审计时,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拥有相关的业务资质;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不得委托同一家机构进行。
四、强化政策支持
(一)划拨土地处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二)税收优惠支持。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企业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改制前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
制企业应在企业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开展第三方清产核资工作,包括债权债务清理、履行资产承继手续、确保资产完整承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统筹协调推进
(一)加强党的领导。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正确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职工合理诉求。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企业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做好财务规范、公司章程修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市场化经营机制完善等工作。重点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和维护董事会法定职权。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积极推动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改制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用工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强化出资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与外部监督机制。
(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维护利益关联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对改制全过程的监管,坚持公开透明操作,做好信息公开,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五)形成工作合力。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顺利推进。要从服务企业、降低成本的角度出发,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加强工作纪律。公司改制过程中,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严守经济工作纪律和财务工作纪律,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纪检监察、审计、督查等部门要全程跟进,加强对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资金划转、财务账目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保证改制工作全程公开规范、依法依规操作,充分发挥公司制改制的最大效益。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指导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附件:西藏自治区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情况汇总表
西藏自治区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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