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9〕1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10 07:08:2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藏政发〔2019〕19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7项(含直接取消14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3项),承接行政许可事项1项,下放行政许可2项,新增法律法规新设行政许可事项1项。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17项)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落实衔接国务院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现行法律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7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17项).pdf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落实衔接国务院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pdf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现行法律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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