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9〕1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居民生活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居民生活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藏政发〔2019〕12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精神,按照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和齐扎拉主席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年内居民和企业电价降费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和《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全区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18〕20号)的基础上,再次降低工商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并同步调整水电上网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价格
(一)降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1.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中部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0.54元/千瓦时调整为0.49元/千瓦时。
阿里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0.85元/千瓦时调整为0.765元/千瓦时。
2.试行居民阶梯优惠电价。
(1)试行范围:西藏中部电网中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确定供用电关系并登记在册的城乡居民住宅用电。
(2)执行方式和价格标准:在丰水期(每年5-10月),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300千瓦时以内(包含本数)的,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超过3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0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600千瓦时以内(包含本数)的,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超过6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所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05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
不具备相应计量条件的居民住宅用户,其用电量均按第一阶梯的价格标准执行。
(二)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1.分季节调整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
中部电网:在丰水期(每年5-10月),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由0.72元/千瓦时调整为0.64元/千瓦时;在枯水期(每年1-4月和11-12月),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由0.72元/千瓦时调整为0.675元/千瓦时。非工业用户以及大工业中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范畴的用户除外。
阿里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由1.80元/千瓦时调整为1.62元/千瓦时,属于非工业范畴的用户除外。
2.试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
(1)时段划分:平时段:0:00-10:00,谷时段:10:00-17:00,峰时段:17:00-24:00。
(2)试行范围:西藏中部电网中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确定供用电关系并登记在册的工商业存量用户,具体范围同上述丰枯电价政策一致。
(3)执行价格:平时段按照当季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峰时段按当季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上调0.02元/千瓦时,谷时段按当季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下调0.04元/千瓦时。
二、调整水电上网电价
将全区第Ⅰ类水电站上网电价由0.30元/千瓦时调整为0.292元/千瓦时;第Ⅱ类水电站上网电价由0.35元/千瓦时调整为0.341元/千瓦时;第Ⅲ类水电站上网电价由0.254元/千瓦时调整为0.247元/千瓦时。
三、继续规范和清理电网环节收费
(一)推行按需缴纳容量电费。鼓励两部制电力用户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或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由电网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制定细化方案,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全面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进一步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自治区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三)规范趸售区域电价政策。各趸售县要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制定的电价政策,并严格按照所属电网的电价类别和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调整本地电价类别和提高价格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协调配合。各地(市)、各部门要顾全大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调价方案的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电网和发电企业让出增值税降税空间后的降价减收部分对电网企业给予全额补助;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快推进分表到户和智能电表改造进程,实现精准化收费管理,确保降价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二)广泛政策宣传。宣传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网络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电价政策。电网企业要制作发放宣传画报,使广大群众以及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及时知晓国家和自治区电价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转供电主体也应积极向终端用户宣传有关电价政策。
(三)加强政策研究。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区电力发展和电源点建设情况,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及时确定昌都电网、阿里电网与中部电网并网价格政策,完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类别,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电价形成机制,确保改革红利惠及社会各方。
(四)严格执法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大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并依法进行严惩。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满另行制定。此前相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昌都电网在与中部电网并网价格政策公布实施前,继续执行藏政发〔2018〕20号确定的电价分类及标准。
附件:中部电网、阿里电网居民生活用电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30日
中部电网、阿里电网居民生活用电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表.doc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