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9〕3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9〕37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西藏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8日
西藏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全面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积极推动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房建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生产型工业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工程建设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包括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事项办理时间)。2019年上半年,自治区和各地(市)借鉴国家和试点地区经验,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力争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与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
1.精简审批事项。自治区、地(市)、县(区)要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严格落实国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以及施工许可办理条件中关于资金到位情况证明等规定;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对照梳理分析所有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2.下放审批权限。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部门在全面梳理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原则,下放审批权限,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者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3.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4.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2019年5月底前,各地(市)梳理所有审批事项,一揽子提出取消、下放、合并审批事项以及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意见,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下放、合并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5.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各地(市)在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地震局、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五)规范审批事项。
6.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等,逐步形成与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全区和各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市)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自治区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2019年5月底前,各地(市)要将审批事项清单报自治区备案,自治区统一将审批事项清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
7.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地(市)应按照“只少不多”的原则,进一步分类优化审批流程。〔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8.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者并行推进。〔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9.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每个阶段限定时间完成审批。2019年5月底前,制定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10.2019年5月底前,自治区和各地(市)参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分别制定并实施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形成各类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合并至施工许可阶段。〔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11.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要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其中审批时限要具体明确全流程总审批时限以及各审批阶段、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12.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2019年6月中旬前,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人防办等有关部门〕
13.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2019年6月中旬前,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等。自然资源厅制定自治区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对联合测绘相关要求做出具体规定。〔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人防办等有关部门〕
(九)推行区域评估。
14.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发掘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15.2019年6月中旬前,各地(市)要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
16.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地(市)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17.2019年6月中旬前,各地(市)要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18.依托政务服务网,自治区、各地(市)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自治区和各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落实建设运行资金、系统开发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19.自治区和各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管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2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21.2019年6月底前,力争初步建成覆盖自治区、地(市)、县(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自治区和各地(市)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2019年12月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22.积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努力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2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发挥服务企业、群众和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并完善相关服务运行规则。2019年6月中旬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统一制定全区“一窗受理”工作规程。〔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24.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整合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相关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2019年6月底前,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25.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咨询指导等服务规定。〔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26.建立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明确申报材料共享的具体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27.2019年6月中旬前,各地(市)制定并实施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事项清单。〔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28.2019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跟踪督办等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29.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工作。〔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司法厅等有关部门〕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0.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监管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等。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31.2019年6月中旬前,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并根据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完善。〔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32.2019年6月底前,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33.2019年6月底前,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2019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34.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35.2019年6月底前,各地(市)制定并实施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36.2019年6月底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牵头单位: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
37.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筹资金安排、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改革工作提供保障。自治区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从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抽调与改革任务相适应的专门人员,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牵头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38、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2019年5月上旬,各地(市)制定本地(市)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19年5月底前将各地(市)实施方案集中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
39.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各地(市)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地(市)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牵头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4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提高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
4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列为政府重点督导范围。自治区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市)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对各地(市)工作推进的督促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未按时完成改革目标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2019年6月中旬前,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明确督导和评估评价主体、内容、时间等。〔牵头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42.建立改革公开制度。自治区、各地(市)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每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市)每月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
43.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树立改革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宣传相关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等。〔牵头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44.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服务、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西藏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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