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8〕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8〕62号
《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全面推开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进一步深化涉企证照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在总结哈尔滨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有效区分“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
--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推动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改革方式,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按法定程序修改后实施。
(三)工作目标。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方式,逐一制定出台具体管理措施。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企业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中省直有关单位要对照《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及任务分工表》(见附件1),按照改革事项、改革方式和改革举措,逐一落实出台具体管理措施,明确事项审批部门和实施层级,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交材料和相关文书,明确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国家部委行权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由中省直相关单位协调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二)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实现业务和技术协同。依托各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和省、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已有设施资源,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告知中省直相关单位,中省直相关单位负责实现自动接收、导入信息,并在本系统内实现上下互通和信息共享。各市(地)政府(行署)应当加快推进本级政务服务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并通过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加快完善我省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推进“全国统一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的应用。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
加强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强化公示信息归集,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后置审批事项等信息通过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填报系统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中省直相关单位要针对“证照分离”改革后的涉企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对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相关单位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推进,成立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为组长,省市场监管局局长为副组长,中省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中省直相关部门,指导各市(地)政府(行署)及所属部门推进落实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地方政府要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中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和监督,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具体监管措施,并于2018年11月5日前将制定的具体措施送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同步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相关单位负责)。
(二)积极做好法治保障。各项行政权力的履行,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时,要根据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不同的改革方式,针对性的研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配套制度,推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省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牵头,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相关单位负责)。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全面、准确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切实提升群众办事实际体验,将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相关单位负责)。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按照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工作要求,全面深化“四零”服务承诺创建工作,提升服务标准。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建立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从12月起,中省直相关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情况月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相关单位负责)。
附件:1.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及任务分工表
2.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告知承诺指引(试行)
3.“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情况月统计表
图解链接地址:
http://www.hlj.gov.cn/ztzl/system/2018/11/28/0108886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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