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8〕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8〕31号
《黑龙江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
退出及处置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国家级和省级等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合理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尊重历史、尊重自然,坚守生态安全底线,把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依法依规做好保护区内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及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保护生态、应退尽退。坚持绿色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全面停止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依法清理退出。
(三)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尊重矿业权依法设置的客观事实,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分类处置,清理结果、退出结果、补偿结果“三公开”。
(四)保障权益、合理补偿。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
认真践行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依法分类处置,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面稳妥退出,确保今后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自然保护区。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清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对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逐一核实,摸清基本情况。
(二)有序退出。2018年12月底前,相关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协议,约定退出时限,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矿业权及相关证照;原则上2019年12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面退出,特殊情形的可延至2020年底前退出。
(三)合理补偿。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地自然保护区内合法矿业权的退出补偿办法,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方式;县(市)政府与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矿业权人要制定环境恢复方案并切实做好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政府审核验收后按照补偿协议兑付补偿。
五、矿业权退出及处置意见
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保留登记手续。
(一)退出范围。
位于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要全面有序退出,位于市(地)级、县(市)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原则上由矿权所在地政府参照本方案办理。
(二)处置方式和要求。
1.自行废止。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无合法依据的,矿业权自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变更避让。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区部分重叠,且矿业权人申请保留的,须扣除重叠部分后,由矿业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整体注销。未采取自行废止、变更避让方式进行处置的保护区内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自愿放弃、申请注销的,不具备延续条件,或不具备进一步勘查开采价值的矿业权,采取整体注销方式进行处置。依据矿业权人注销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矿业权人未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有关勘查许可、采矿许可,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按照权利义务相互对等、投入补偿相应平衡、化解矛盾平稳退出的基本原则,补偿过程要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诉求,合理补偿损失,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同时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补偿主要有资金补偿、矿权或资源置换补偿两种方式。资金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上要以核定的投入成本为主,考虑产能置换等政策,进行合理补偿。对财政投资的探矿权无条件予以注销。
保护区内退出矿业权进行矿权或资源置换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具体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保护区内省投资集团(原龙兴集团)持有的矿业权,由省投资集团提出具体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同意,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保护区内煤矿需要资源置换补偿的,必须是省煤矿整治整合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煤矿。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对勘查开发投入、缴纳价款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后确定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可公开选择第三方核算、评估机构,按照以下方式通过会计核算、资产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1.探矿权。补偿金额=勘查投入+(证载勘查面积÷首次出让面积×已缴纳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
(1)勘查投入由县(市)政府依法选择的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按照《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黑财建〔2014〕201号)、矿业权人提供的票据、认定的实物工作量等进行核定,包括银行贷款利息。
(2)探矿权人自行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恢复治理费用按“0”计算;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实施恢复治理的,恢复治理费用依据实际投入予以核定。
2.采矿权。补偿金额=矿山建设投入+保有资源储量对应价款-矿山恢复治理费用。
(1)矿山建设投入包括采选基础设施设备和采选工程投入,原则上不包括矿区范围之外的公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煤矿矿山建设投入还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费用。矿山建设投入由县(市)政府依法选择的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依据采矿权人提供的票据进行净值评估。
(2)保有资源储量依据有偿处置时的地质报告及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年报确定,应退还价款按保有资源储量占有偿处置资源储量比例确定。水气矿产退还价款按照实际开采年限与有偿处置年限比例确定。
(3)矿山环境由矿业权人自行恢复治理的,恢复治理费用按“0”计算;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恢复治理的,恢复治理费用由市县政府依据实际投入予以核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煤管、林业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及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及退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市(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限,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及退出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地)政府(行署)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及退出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县(市)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及退出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指定专人负责,厘清部门职责,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级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煤管、林业等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取缔、关闭、退出和补偿等工作。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政策措施配套衔接,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省国土资源厅重点负责自然保护区内退出矿业权的资源置换、注销、吊销工作,牵头组织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进行总体验收;省环保厅重点负责指导市(地)政府(行署)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省财政厅重点负责指导市(地)政府(行署)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补偿标准与补偿办法,督促市(地)、县(市)落实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补助资金,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我省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省林业厅、大兴安岭林管局、省森工总局等单位按职责依法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相关工作。
(三)落实补偿资金。省政府将加大现有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是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资金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支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文字解读链接地址:https://www.hlj.gov.cn/n200/2018/1229/c627-446974.html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3627.html
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