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8〕3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8〕3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现代农机合作社(简称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农机合作社发展中形成的综合型、生产型和服务型等多种经营形式,加快推动全省农机合作社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整改,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内容
本方案规定整改的农机合作社是指2008年以来按照省农机合作社建设方案要求组建,购置农机装备获得国家补助的农机合作社。根据农机合作社的不同经营类型,区别情况,分类施策,重点整改以下五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受益主体方面的问题。
对由个人、家庭或少数人经营的入社成员不足的农机合作社,要组织农民通过带地、带资、带机等形式扩大入社规模。综合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农民、农业职工)要达到50户以上,生产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要达到30户以上,服务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要达到20户以上。农机合作社成员中,农民(农业职工)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农机合作社要建立成员名册,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要引导和扶持生产型、服务型农机合作社向综合型发展。
对实际由企业独自经营的农机合作社,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入社,入社成员和经营土地面积等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落实盈余分配等相关制度,并达到整改要求。对组织成员入社确有困难的,要采取转移、合并或重组等方式整改。
对假借合作社名义申办的农机合作社(除农机合作社内部实行单车核算管理的以外),要召回全部由出资人各自使用的农机装备,并积极组织和动员农民入社,入社成员和经营土地面积要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农机合作社集中开展生产经营。对农机装备不能召回集中的,宜拆分的可以分成两个农机合作社,拆分后的农机合作社要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标准。
(二)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申报方面的问题。
对土地面积不够的农机合作社,要采取土地入社、租赁、托管和代耕、跨区作业等形式扩大农机作业面积,建立自主经营土地和农机作业服务台账。综合型、生产型农机合作社,每1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包括入社、租赁、托管等土地)面积要达到1000亩。服务型农机合作社,要广泛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作业、跨区作业等农机社会化服务,每100万元农机装备单项作业面积旱田要达到2000亩,水田要达到1000亩。
对假借资质等申报的农机合作社,要根据农机合作社建后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整改。对申办人有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急于办社发展生产,建后没有倒卖农机装备,并能够按要求整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补办农机合作社相关建设手续,达到本方案规定的整改标准,鼓励和支持其向规范社发展;对建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真正成立农机合作社,并存在倒卖农机装备问题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三)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装备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农机合作社,要按照《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方案》要求,落实农机安全、机务、生产作业、场库棚管理等制度,农机装备依法登记上牌。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合作社要建立农机装备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的管理。落实农机装备保管制度,加强场库棚等保管设施建设,做到机进库、具入棚和有办公场所。
对开展租赁农机装备和跨区作业的农机合作社,要鼓励支持其在完成本地作业后,以跨区作业和农机装备租赁等形式,规范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增加农机合作社收入。农机装备跨区作业和租赁实行县(市、区)备案制,所获收入要全部入账,农机装备于每年3月15日和8月15日前返社,参加本地生产。在外地经营土地和境外从事农业开发的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离社和回社要在县(市、区)备案。不按规定备案和返回的要严肃责令整改,涉嫌以在外作业、租赁等名义倒卖农机装备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对倒卖、去向不明和抵押的农机装备,要追回倒卖和去向不明农机装备;对不能追回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被抵债、扣压扣留和涉及经济纠纷的农机装备,要协商解决或依法解决,保证农机合作社合法权益。
对闲置的农机装备,要区别情况分类施策。对因种植结构调整导致闲置的,各级农机部门指导农机合作社充分利用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农机化信息网等进行供需对接,提高农机装备利用率;对因技术性能差导致闲置的,可以进行保值更新或置换;对达到报废程度导致闲置的,可以进行报废更新或报废。保值更新、报废更新、报废和置换,要由农机合作社理事会决定,报县级农机部门备案后实施。此前,农机合作社已进行保值更新,但未备案的农机装备,要向县级农机部门补报备案。更新的农机装备要保持原值、技术性能符合农机合作社配备农机装备要求。农机装备报废、置换管理办法由省农委商有关部门制定。
对农机合作社采购但尚未供货的农机装备,市(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查清情况,督促供货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供货方不履行的,按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四)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制度落实方面的问题。
对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机合作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完善农机合作社章程,建立各项制度,依据章程规定加强农机合作社管理。允许懂经营、善管理的非农民成员通过选举担任理事长,提高农机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参与农机合作社的人员要依法退出,担任理事长的要依法更换。
对未按规定进行盈余分配的农机合作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机合作社章程规定,尊重农民意愿,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完善分配制度。
对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农机合作社,要严格落实财务制度,聘用专兼职会计,采取统一记账、使用电子账等方式规范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和广大成员的监督作用,确保财务账目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对未按规定登记的农机合作社,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农机合作社章程等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农机合作社要与原种植业合作社两社合并,不能一社多照。
(五)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贷款偿还的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农机合作社拖欠省、县财政代偿的银行贷款资金。对有能力偿还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制定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按期还款。对故意拖欠贷款的,依法追偿。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可以进行转移、合并、重组或拆分,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
不能按上述要求整改的农机合作社,要根据当年农机合作社的建设标准,结合当前的整改要求进行分类施策。可在农机装备补助资金中,扣除全部农机装备30%的补贴资金后,将其余补助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农机合作社转为农机大户、家庭农场、农机服务企业等社会化农机服务组织,农机装备归其所有;经司法机关处理结案的农机合作社,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要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各项问题整改达标后不再追溯。
市(地)、县(市、区)农机部门要认真管理和运用本级农机调度指挥中心,并对辖区内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GPCS终端设备监管,上传、审核农机合作社建设和农机装备管理信息,监控核实辖区内农机深松等作业面积和质量。省农委负责指导、监督。
二、方法步骤
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精准施策,认真抓好整改,总体分三个步骤。
(一)整改部署阶段(6月5日至15日)。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按照本方案总体要求,对农机合作社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下发整改实施方案,部署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县(市、区)政府整改实施方案报市(地)备案,市(地)政府(行署)整改实施方案报省农委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6日至8月31日)。各地要按照整改方案要求,组织力量深入合作社,逐社梳理核实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节点,每个农机合作社都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县级要建立整改工作档案。按照整改台账所列问题,严格督导合作社逐条整改,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6月20日前,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向省农委上报阶段性整改报告。9月底前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12月31日)。9月底前,县(市、区)政府组织涉及的农垦、畜牧、森工、监狱系统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整改验收组,验收辖区内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向市(地)上报整改报告。10月底前,各市(地)对县(市、区)整改工作进行复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全部复查验收合格后,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整改报告。11月底前,省里组织抽查,全省整改完成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全省整改工作。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今年作为“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完善年”,高度重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建立省领导为总召集人,省农委、财政厅、工商局、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监狱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各市(地)、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相应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省级负责统筹协调、完善制度、工作部署、监督落实、绩效考评等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县(市、区)整改、制度落实和督促检查。省畜牧兽医局、森工总局、监狱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其整改工作纳入属地管理,按照农机合作社所属市(地)、县(市、区)整改要求实施,并报送工作情况。省农垦总局要督促场县共建农机合作社按属地要求整改,并报送情况。县(市、区)政府是农机合作社建设管理主体,对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负全责。
(二)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整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组织整改,强化监督指导。建立整改台账,对整改达标的销号,不达标的不销号。省里组成督导组,深入各地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对市(地)整改目标绩效考核。对整改组织领导力度不大、工作进展迟缓、上报情况拖延、效果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市(地)要监督县(市、区)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严肃问责。各地和畜牧兽医、森工、监狱管理等部门要研究解决整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情况,推动农机合作社整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倒卖农机装备、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供货、非法扣压扣留农机装备、农机合作社故意拖欠贷款等违法行为。
(三)整章建制,规范发展。根据农机合作社发展实际,全面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各市(地)、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出台支持农机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推进农民入社、土地规模经营,建立市、县级农机合作社规范社名录。理顺各职能部门管理服务职责,配齐配强农机、经管等职能部门人员。农机合作社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重点的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农机合作社向运行机制规范化、生产作业标准化、机务管理经常化、基础设施配套化、经营全面市场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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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