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8〕2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11 02:20:1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18〕27号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全方位、立体式、多渠道公开,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推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外,财政涉农资金信息主动全面依法依规予以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统筹推进。统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行政、法律、舆论监督、技术等各种手段协调推进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权责匹配。各级财政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财政涉农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规范安全。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过程中,要注意对国家重要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健全防范措施。
--分类实施。针对不同类别财政涉农资金性质和运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公开。
(三)实施步骤。
省级层面2018年4月底前依据有关规定先行对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全面公开,6月底前启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公开工作。市、县财政自行安排的相关财政涉农资金要比照省级层面公开办法及时公开。
二、明确公开主体
省级层面为省财政厅和省直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市县层面为市县财政部门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乡村层面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村委会。各级公开主体要按照资金性质和管理办法,依据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有关公开工作,形成省、市、县、乡、村,各级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相互衔接、层次清晰、权责明确、环环相扣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体系。
三、明确公开内容
(一)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公开财政涉农资金来源和规模、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扶持范围、资金分配依据和结果、资金收到和拨付时间等信息。
(二)各级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公开项目名称、项目资金申请规模及依据、项目生成及安排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信息。
(三)市县有关部门、县乡财政部门和村委会要将安排给村级和农户的补贴资金发放依据的基本信息与资金发放同步公开。如,与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的农户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和涉及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和农户的相关信息。
纳入公开公示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公开信息要素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细化确定,并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公开方案和办法,编报公开指南。公开指南应明确公开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信息获取方式、申请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在公开涉农资金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
四、明确公开范围
除涉密资金和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外,对于各级政府安排分配的与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及农户个人等相关的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水利发展、财政专项扶贫、农业综合开发补助、农村综合改革、涉农基本建设等12类55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见附件)及其相关信息全部纳入公开范围。主动公开的,要在信息生成一周内向有关信息公开平台上传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受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公开的,要列出清单。
五、明确公开方式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建立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专栏,对相关信息按照部门和市县进行有效归集,形成省级统一的信息共享和公开窗口。各级政府、省级财政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开的同时,运用技术手段将公开信息链接到省政府门户网站专栏,没有门户网站的直接将公开信息推送到省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专栏中要公开所有应公开的内容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市、县层面。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比照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本级的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专栏,对相关信息按照部门和乡镇进行有效归集,形成本级统一的信息共享和公开窗口。市县所辖乡镇政府、本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开的同时,运用技术手段将公开信息链接到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门户网站专栏,没有门户网站的直接将公开信息推送到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门户网站专栏,专栏中要公开所有应公开的内容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乡、村层面。对于涉及农户个人的补贴资金及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由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实地张榜公布,同时要公告公示举报电话和举报受理人姓名。
各类财政涉农资金相关信息通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网站公开的同时,利用本级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涉农资金公开相关内容的信息,主要包括政府公开网站网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
(一)回应公开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回应主体,由各级公开主体分级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梳理认定后,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回应主体分别办理,并及时反馈承办结果。各级政府、财政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在涉农资金公开专栏显著位置公布各级监督举报电话,对于举报事项,要在核实清楚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监督公开效果。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分别由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对下级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导公开主体进行整改纠正,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逐级汇总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要把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从工作实际出发,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方案,细化任务,明确分工,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本实施意见得到全面执行。具体方案要于本实施意见公布后30日内在本地政府、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的宣传,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相互交流,营造有利于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制定并落实好公开公示制度,确保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协同推进。各级财政、农业、扶贫、审计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财政涉农资金监管工作的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支持力度,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项目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抓好项目实施并强化信息公开管理。
附件:涉农资金公开项目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文字解读链接地址:https://www.hlj.gov.cn/n200/2018/1229/c627-446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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