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8〕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规〔2018〕1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深入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切实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增加黑龙江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管理责任
(一)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强化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完善乡(镇)监管工作服务体系,重点村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协管员。逐级落实和压实责任,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问责。
(二)厘清部门监管责任。省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水产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省质监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厅、森工总局、环保厅等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监管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逐级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确保各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实现无缝衔接。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和承诺制,农产品生产企业、畜禽屠宰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专业大户等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生产主体要建立质量内控制度,配备质量管理员,严格执行产地管理、生产管控、生产记录、包装标识、肉品品质检验等质量控制措施。鼓励生产主体建立快速检测室,开展自律检测筛查,生产主体需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方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和营销经纪人对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
二、落实监管任务
(四)严格生产源头治理。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重点防治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植用水污染等问题,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合理使用制度,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行为,落实生产记录、投入品台账和养殖档案制度。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强化畜禽屠宰和奶站监管。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屠宰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场销售。加强婴幼儿乳粉原料奶的监督检查。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督促落实生产、收贮、运输和检测记录,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
(六)切实做好无害化处理。加强病死畜禽(水产品)和不安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政策措施。指导生产主体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对于病死畜禽(水产品)、不安全农产品和假劣农业投入品,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登记报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各类标准的集成转化。以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为主,补充完善适合我省农作物生产的农业地方标准,推广一批简明易懂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指导生产主体按标生产农产品,提高农产品质量。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畜禽标准化规范养殖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通过示范引领,辐射和带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八)推进农业品牌建设。实施以保障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品牌战略。开展农产品品牌提升行动,加强农产品公用区域品牌建设。重点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畜)产品认证登记,设立品牌产品销售专柜或放心店。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加强“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建立健全“三品一标”退出机制,提高“三品一标”品牌公信力。
(九)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各方检测机构功能,加大对“菜篮子”产品、水稻等大宗农产品监测力度,构建覆盖规模以上生产基地、涵盖收储运环节的监测网络。重点做好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监测工作,积极开展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瘦肉精”、抗生素、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监测。省级政府以风险监测为主,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风险因子;市级政府以例行监测为主,排查风险隐患;县级政府重点开展监督抽检,查处违法行为;乡级政府做好产地准出服务检测,监控生产活动。
(十)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分级建立健全生产主体诚信档案,逐步纳入智慧监管体系实现智能管控,通过信用评级、“红黑榜”制度实现动态监管。深度推进质量追溯管理,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和规模,优先将“三品一标”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激励和倒逼企业落实生产主体责任。
(十一)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要素为主线,重点围绕行政监管、检验检测、舆情管理、诚信生产和投入品管理建设数据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监管信息录入平台。
(十二)健全应急防控体系。各地要修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稳妥处置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提高事前预警、事中处置、事后化危为机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要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提高监管能力
(十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质量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逐年加大监管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项目,支持有关设施、设备等硬件投资;优先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需经费。
(十四)完善检测体系建设。加快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支持蔬菜优势乡镇(村)和规模以上生产主体建立快速检测室。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积极提供农产品检测考核确认服务。坚持能力验证、飞行检查等常态管理措施,不断提升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水平。推动全省形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十五)强化农业综合执法。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开展专项整治,有效解决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发现问题要追根溯源,严肃查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惩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线索,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行政机关办理。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录入诚信档案。
(十六)坚持推行社会共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让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无处藏身,保护合法守规生产主体利益不受损害,加快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深入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意识,教育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克己守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3641.html
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