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8〕2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8〕2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地区产业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式,分批分阶段实施。
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
属地负责,协同配合。省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各市政府具体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机制。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有序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分工负责。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
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各市政府要针对每个搬迁改造企业具体情况逐一分析,实行“一企一策一档”,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时限,细化措施,周密部署,责任到人,确保按期完成搬迁改造工作。对就地改造企业,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度,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企业,要组织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园区等搬迁改造相关工作;对关闭退出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搬迁改造企业要根据搬迁改造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项目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搬迁工作计划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小组报告。(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各市政府要加强项目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并强化投产后的安全、环保日常监督。要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止突发安全、环境事故,对整改后安全、环保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安全监管局、环保厅、工信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搬迁改造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工作。各市政府要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依法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尤其是对关闭退出企业职工,要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职工的思想引导、转岗安置、就业培训等工作。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到一户一评,应评尽评,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有序有效运转,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委网信办、维稳办、信访局、省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工信委、安全监管局、环保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充分发挥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结构优化等相结合,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实现安全绿色发展。(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国资委、发改委、环保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化工园区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制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发展总体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进一步完善集中供水、供热、供气、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工程,为项目落地提供支撑条件,不断提升园区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规范发展水平。加强入园项目评估审查,积极承接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支持鼓励类化工项目进入园区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环保制度,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环保管理需要的人员,强化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园区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并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商务厅、工信委、安全监管局、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鼓励各市政府、省农垦总局结合实际研究设立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或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财政厅、住建厅、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合理资金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采取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地方政府可依据国土资源部等8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对工业用地采取租让结合供应方式。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搬迁企业腾退的土地再利用的,要按照《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各市政府具体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省推进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承担推进小组的日常工作。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结束后,省推进小组即撤销。各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省农垦总局所属的搬迁改造企业在相应关系未调整前,暂由省农垦总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后由企业所在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省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各市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协调联系机制,抓紧完善配套政策,制定本地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及时间节点,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按时保质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各市政府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6月底前报送省推进小组,抄送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环保厅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金融办、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措施,积极争取对口国家部委配套政策支持。
(三)督查问责。省推进小组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未按要求时限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的市政府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对未按要求时限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市政府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各市政府要于每季度末将搬迁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推进小组,抄送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
附件:1.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小组 人员名单
附件1
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聂云凌 副省长
副组长:李明春 省政府副秘书长
沈宏宇 省工信委副主任
宋仁伟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王国民 省信访局副局长
孙耀武 省委网信办副主任
马世春 省委维稳办副主任
张松滨 省发改委副主任
何健民 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高成 省财政厅副厅长
姚丽英 省人社厅副巡视员
李 雷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刘 伟 省环保厅副厅长
赵景海 省住建厅副厅长
赵文华 省商务厅副厅长
夏万山 省国资委监事会主席
赵连钧 省工商局副局长
胡 森 省地税局副局长
李明焕 省金融办副主任
李兴伟 省国税局副局长
刘丽欣 黑龙江银监局副局长
史春阳 黑龙江证监局副局长
唐洪涛 黑龙江保监局副局长
张会元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炳东 省农垦总局副局长
康翰卿 哈尔滨市副市长
姚 卿 齐齐哈尔市副市长
杜吉君 牡丹江市副市长
田 雨 佳木斯市副市长
颜祥森 大庆市副市长
钱言考 鸡西市副市长
辛敏超 双鸭山市副市长
白 波 伊春市副市长
贾 君 七台河市市长
于志伟 鹤岗市副市长
彭海涛 黑河市副市长
庞洪峰 绥化市副市长
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承担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工信委沈宏宇副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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