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8〕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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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8〕8号
《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2月11日
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5号)精神,全面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时点。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二、普查对象、时间安排
(一)普查对象。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二)时间安排。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分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为前期准备阶段,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开展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培训;完成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2.清查建库。整合污染源名录信息,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校核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组织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3.普查试点。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软硬件条件和工作基础等因素,申报国家普查试点;组织开展试点工作,配合国家完善普查相关制度与规范;积累、总结普查试点经验,指导全省开展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全面普查。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采集普查数据,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各环节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完成普查数据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建立普查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
5.总结发布。总结污染源普查工作,形成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开展普查验收,表彰先进;整理普查档案,移交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管;发布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应用。
三、普查范围、内容及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1.普查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3.技术路线: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1.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技术路线: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普查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3.技术路线: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3.技术路线: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1.普查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3.技术路线: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基本原则组织实施。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普查日常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内普查工作。
(二)部门分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落实有关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市(地)党委宣传部和省主要新闻媒体,沟通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省本级普查经费,及时拨付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负责普查培训、指导、质控和验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和结果发布。
省住建厅负责提供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名录库,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源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测绘地信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省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地税局负责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三)普查经费。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各级普查机构、相关部门要根据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制定经费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为普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宣传培训。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根据普查各阶段工作特点和需要,突出重点,精心策划,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市、县两级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及市级普查培训师,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负责系统内培训;市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辖区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保证每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建立部门联合推进机制,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部署,共同推进普查各阶段工作。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保证质量。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普查质量保证与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普查督办制度,定期对普查工作进行督导推进,掌握普查进展情况,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三)提升效率。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充分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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