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8〕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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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8〕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1日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精神,全面推进“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根据国家巡查组初步反馈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和中央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把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问题整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的重要检验,作为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坚持整改原则,坚持求真务实,切实增强整改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省、市、县三级联动,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着力构建保护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保护区监管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一)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排查清理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分类施策,明确完成时限,力争在短时间完成问题整改。

(二)健全自然保护区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地方党政主体责任、综合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管理机构直接责任,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推进整改工作落实。

(三)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能力。各市(地)要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保障运行经费,落实专职人员,配齐管护装备;加快核准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边界、勘界定桩等基础工作;综合应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问题导向。以维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为立足点,以解决群众、媒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存在问题为重点,彻底整治自然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坚持“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工作方法,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二)严格依法依规。以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严守法律底线,严格处置程序,严肃追责问责,妥善管控社会稳定风险。

(三)坚持分类处置。坚持实事求是,区分轻重缓急,对问题进行科学分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审批,谁牵头”和属地管理、尊重历史的原则,突出重点,因案施策。对于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要迅速行动,立行立改;对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立即整改,该关停的项目立即关停,该拆除的设施坚决拆除;对于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台账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明确路线图、时间表,抓紧整改。

(四)强化职责分工。强化自然保护区属地(包括农垦、森工部门)管理责任和省直有关部门监督责任,整改任务要落实落靠。环保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排查清理,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水(风)电和违规旅游开发问题,由市(地)政府(行署)责成相关主管部门排查清理。水利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河道采砂问题的排查清理。林业、农垦、森工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内乱占林(湿)地、违法开垦耕地、乱捕乱猎、滥伐林木问题的排查处理。农业(渔业)部门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渔业资源保护工作,配合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查处非法捕捞行为。测绘地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精准排查保护区内人类活动情况。

(五)推进长效监管。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制,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完善环保、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水利、林业、农垦、森工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推进长效监管。

四、工作安排

(一)摸清问题底数。

1.进一步开展全面排查。在保护区自查、市(地)排查、省级督查、国家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力量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全面排查,全面查清问题,督促指导问题整改,做到排查问题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2.建立问题台账清单。各市(地)在已建立问题台账清单的基础上,对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进行再梳理,重点核实核心区、缓冲区内矿业权、采石、采砂、水(风)电、旅游开发等突出问题,要在2018年1月底前完成问题台账清单的核实工作,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环保厅,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3.强化问题会商分析。省自然保护区协调议事工作组适时召开全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分析会,会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安排布置下一步工作。对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级分类,分类施策,逐一明确整改指导意见。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二)指导分类处置。

1.关于矿业权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要全面有序退出。2017年12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立即停止勘查开采;2018年12月底前,由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约定退出时限及补偿事宜,注销矿业权;2019年12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面退出。

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委、林业厅、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2.关于水(风)电开发问题。由各市(地)政府(行署)研究制定水(风)电开发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建设的水(风)电开发项目,要在2017年12月底前予以关停或关闭,并依法限期拆除设备,实施生态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存在的合法水(风)电开发项目,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权属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在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水(风)电开发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和使用,并恢复原状。

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3.关于采砂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河道采砂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制定其他自然保护区采砂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采砂活动,要在2017年12月底前予以关停或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规定,依法限期拆除设备和实施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水利厅、环保厅、农委、林业厅、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4.关于旅游开发问题。由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制定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旅游开发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旅游开发活动及建设项目,要依法立即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拆除设施、设备和实施生态恢复;可留作自然保护区管护和科考设施的,要制定管理方案,禁止用作他途。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存在的旅游开发活动及旅游设施,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权属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在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旅游开发活动及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

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5.关于毁湿(林、草)开垦问题。由省林业厅和省森工总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毁湿(林、草)开垦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垦的耕地,要依法立即停止耕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规定,依法限期退耕还湿(林、草),实施生态恢复。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存在的耕地,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权属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耕还湿(林、草)。

在实验区内自然保护区建立后违法开垦的耕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规定,依法立即停止耕种,限期退耕还湿(林、草),实施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林业厅、森工总局、环保厅、农委、畜牧兽医局、测绘地信局、农垦总局。

6.关于自然保护区调整问题。实事求是、尊重自然,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合理适当调整。市(地)政府(行署)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不降整体功能、提升核心功能,边界落地、权属清晰,区划科学、责任明确的原则,合理制定调整方案,科学论证,严谨有序审核,按程序报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要做到确保总面积不减少。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规定》,报省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有关部委备案。自然保护区内存在采(探)矿、采石、采砂、水(风)电、旅游开发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坚决进行整改,严禁以调整规避问题和整改。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核准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省测绘地信局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配合,2018年3月底前完成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核准,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核准、调整和勘界定标工作,2018年8月底前要向社会发布。

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农委、林业厅、森工总局、测绘地信局、农垦总局。

7.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梳理审查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分别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履行修改法规规章程序。各市(地)要做好本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强化专项督导。

1.会议安排部署。2017年12月中下旬,省政府已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研究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整改工作,督促各市(地)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期完成任务。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畜牧兽医局、森工总局、测绘地信局、农垦总局。

2.省环保督察组督察。将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纳入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由省委、省政府督查室或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带队督导,采取机动式、点穴式督查,对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进度情况开展督查督办,督促各地加快整改。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畜牧兽医局、森工总局、测绘地信局、农垦总局。

3.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由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负责督办的部门牵头组织自然保护区有关部门,定期到现场督办。

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畜牧兽医局、森工总局、测绘地信局、农垦总局。

4.突出问题专函督办和约谈。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存在的各类问题,由省直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发出专函督办,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对整改进度慢、问题严重的,由省直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约谈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对专函督办和约谈后仍未有实质性进展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市(地)主要负责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5.强化专项执法。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半年组织开展1次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保护区内开发建设项目、人为破坏行为等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测绘地信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6.提升监管水平。各市(地)、县(市、区)要合理设置自然保护区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增加管护资金投入,配备足够的管护设施设备;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培训,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农委、林业厅、畜牧兽医局、测绘地信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7.抓好信访维稳。各市(地)、县(市、区)党政负责人要对信访维稳工作负总责,切实抓好本地涉及自然保护区问题信访维稳工作。各地推进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要因地制宜,妥善处置,制定信访维稳应急预案,加强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和细致的思想工作,高度重视群众合理诉求,积极做好疏导,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负总责,要做到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主动担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敢于动真碰硬。省环保厅负责综合协调,国土资源、林业、森工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政府主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格局。

(二)健全工作制度。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各市(地)、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每月15日将问题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环保厅;对发现的重点问题省环保厅要及时呈报省政府,并向各市(地)及有关单位通报。建立对接沟通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沟通,报告整改情况,请示重大问题;各市(地)政府(行署)要主动向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建立联动工作制度。省自然保护区协调议事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重大问题随时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整改工作。

(三)强化追责问责。依法依规督查、督办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不顾自然生态保护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问题整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明晰责任,严格追责。

(四)加大舆论宣传。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平台,大力宣传整改工作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并尽快复制推广;及时曝光督查的重点问题整改、查处和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情况,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为自然保护区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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