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7〕8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健康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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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健康产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8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健康产业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





医疗服务发展健康产业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关于推进“健康龙江”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健康产业发展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鼓励发展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高水平全科诊所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推动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加入公立医疗联合体并承担相应诊疗康复任务。(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物价监管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二)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结合我省传统疾病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传统中医医疗机构以及心脑血管、呼吸、风湿、内分泌等专病医疗机构。同时在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支持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和具有专科优势的综合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等独立设置的专业医疗机构,面向区域提供医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积极举办规范的中医特色医疗、中医养生保健、中医康复服务机构。大力推进“南病北治、北药南用”工作,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养老路线,加快“北药”产品研发推广。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营利性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地区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并推动多元化服务。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积极争取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养老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省中医药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立足我省实际,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打造我省高端健康体检中心、早期癌症精准筛查中心、精准基因检测中心、肿瘤精准治疗中心、精准微创治疗中心、质子治疗中心等多元化的检查、诊断、治疗中心。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物价监管局负责)

(五)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便捷的就医流程,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对长期慢性病患者、复诊患者优先安排首诊医师提供服务,支持探索发展就医服务中心(公司),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物价监管局负责)

(六)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有规模的社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以省内风景名胜区为依托,开发医疗旅游精品线路,提供医疗保健、康体养生、中医药服务等特色医疗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探索建立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新模式。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推广可穿戴设备,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旅游发展委、体育局负责)

(七)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地满足国内外较高层次的健康消费需求。促进各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利用优质教学、医疗资源与社会力量合作,建立集医教研协同的健康服务综合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健康医疗产业园。打造“黑龙江--健康养老第一福地”特色品牌,重点推进环镜泊湖休闲养老区、大小兴安岭森林氧吧养老区、三江平原田园特色养老区等健康养老示范区建设。着力打造哈牡绥冰雪产业带。重点支持哈尔滨利民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建设,推进大庆生物产业园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快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等地特色医药产业园区建设,构建创新型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鼓励珍宝岛北药产业园打造中国北药交易中心,加快哈尔滨三棵树国家级中药材批发市场建设,打造成东北地区最大的中药材集散地。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聚区差异化发展,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避免脱离实际、盲目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卫生计生委、发改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旅游发展委、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三、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一)放宽市场准入。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取消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取消服务范围、服务量等非技术标准的限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简化优化审批服务。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与执业登记全部实行“两证合一”,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审批咨询服务。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流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法增减审批条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省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负责)

(三)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以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经营管理。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高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依托专业人员建立特色专科医院,鼓励专科医疗机构连锁化发展,发挥社会医疗机构专科优势,引导其健康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改委配合)

(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省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核准事项。大力发展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响应“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发挥地缘优势,推进“中俄医科大学联盟”项目,注重同俄罗斯远东地区开展战略对接,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机构及健康旅游目的地。鼓励社会资本为境外消费者提供高端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省商务厅、发改委牵头,省外办、旅游发展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四、强化政策支持

(一)扶持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借鉴龙煤集团与晋商联盟合作建设混合所有制医院模式,畅通社会资本进入渠道。对于区域内医疗服务资源相对过剩、竞争优势不明显、长期依赖外部支持的国有企业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使社会资本的资金、管理、机制与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技术、品牌等优良要素有机结合,实现共赢发展。逐步推进国有企业办医院通过分离移交、引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改革。(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农垦总局、森工总局配合)

(二)加强人力资源保障。认真落实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实施专业调整计划、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与健康服务产业相适应、与人才市场需求紧密对接的专业体系,实施医养结合健康养老产教融合实践育人计划。督促医学院校和综合院校中的医学专业科学编制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计划和中长期培养规划。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提升国内医学人才培养水平。充分发挥医学会、医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护理、康复等紧缺人才的培养力度。(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配合)

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取消多点执业的备案手续,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即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支持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诊所或开设工作室。(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高端人才,坚持部门联动,畅通引才“绿色通道”,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和成果评价、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经费补助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公立医院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和医师多点执业聘用退出制度,在加强岗位管理的基础上,允许医务人员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兼职。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医师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其教育培训、科研奖项、职称评审和职务晋升的依据。(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配合)

(三)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有关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省人社厅负责)

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强多方位鼓励引导,积极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建立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积极参与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的相关工作,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黑龙江保监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四)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动企业提高创新、研发能力,实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更好支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促进医研企结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积极推动医疗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支持有能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办省级医学临床研究机构,充分利用省级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持,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五)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严格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负责)

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收费执行相同标准。(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改委、物价监管局负责)

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申请抵押贷款,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质押,依据其现金流水认定授信额度,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省金融办、黑龙江保监局、黑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厅负责)

(六)合理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条件的,可优先办理用地审批程序,积极组织土地供应。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一)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加强全行业监管。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发挥行政管理、监督机构和医疗质量控制专业组织的作用,形成综合监管效能。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工商局、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三)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实现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过程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对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者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建立失信医疗机构“黑名单”制度,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工商局、物价监管局、人社厅配合)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加强督查调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部署要求,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要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群众诉求,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强探索创新。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重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不断丰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造积累经验。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营造有利条件,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图解链接地址:http://www.hlj.gov.cn/ztzl/system/2018/01/26/0108616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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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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